
基于合同的物权变动和风险分担(二).docx
2页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基于合同的物权变动和风险分担(二) 三、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 险,在当事人未有特约时,随货物所有权的移转而移转本世纪初美国制定的《统一买卖法》承袭了《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的规定但在起草《美国统一商法典》时,起草人认为所有人主义太难掌握,太不明确,易导致纠纷,不利于货物风险负担问题的解决[19]卢埃林说,《统一商法典》在货物的风险转移上完全不用所有权的概念,从而使得风险转移的规则变得清楚明确,几乎不可能产生误解[20]当然,美国立法上所出现的这一变化与其货物所有权移转的立法模式有关,包括《统一商法典》在内的立法都采取把合同项下的货物的确定作为所有权移转的标志这一原则有关在美国,只要合同项下的货物确定了,特定化了,即使货物仍在出卖方手中,货物所有权也移转给买方这种货物所有权移转的立法模式,颇类似于大陆法系的《法国民法典》的债权形式主义,货物所有权的变动并无明显的外部表征,此时如果将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随同货物的所有权一并移转,就难免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纠纷。
因为货物的特定化往往取决于卖方,确定合同项下的货物的时间常常难以准确把握对买方来说就更加困难[21]正是基于以上考虑,《统一商法典》的起草人把货物的风险负担与所有权予以分离,力求把损失风险主要看作是一个合同问题,而不依赖于哪一方对货物拥有所有权或财产权[22]该法典第2-509条的规定,包括了合同双方均未违约时,标的物损失风险的基本确定规则,这些规则都是围绕着货物交付的三种可能情况制定的这三种情况包括: 公平,在买卖契约中唯买受人独就标的物负担危险,出卖人就价金可不负担危险,因为金钱债务无发生给付不能的余地,买受人不得团给付不能而免除价金支付的义务; 负担相关联,遵循一致的处理原则 国新颁行的《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移转,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