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民法典案例解析--侵权责任编--医疗损害责任.docx
19页医疗损害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 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条文要义本条是对医疗损害责任一般规则的规定医疗损害责任是指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务 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的替代赔偿责任医疗损害责任一般条款的基本内容是:(1) 医疗损害责任诂用过错责任原则,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 只有在诊疗活动中有过错的,才对在该医疗机构就医的患者所受损害承 担医疗损害的赔偿责任,只有法律另有规定时,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 则,例如民法典第1223条规定的医疗产品损害责任2) 构成医疗损害责任的要件是:1)患者与医疗机构有医疗服务 合同关系,患者是在该医疗机构就医的自然人;2)患者在诊疗活动中 受到人身损害;3)患者的人身损害与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的诊疗 活动有因果关系;4)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有过失3) 承担责任的责任形态是替代责任,即具备上述四个要件的, 构成医疗损害责任,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而不是医务人员4) 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之后,依照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关于 用人单位责任的规定,可以向有重大过失的医务人员进行追偿。
医疗损害责任一般条款的作用是:(1)指导本节规定的各种医疗 损害责任的法律适用;(2)对于本节规定的没有责任规范的医疗损害 问题,以及本节没有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类型,符合本条规定的,适用 本条作为确定侵权责任的依据,前者如民法典第1220条只规定了救助义 务没有具体规定违反救助义务造成损害的责任,后者如医疗管理过失造 成患者损害,都没有具体条文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都可以适用本条规 定确定赔偿责任医疗损害责任分为四种类型:(1)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民法典第 1219条);(2)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民法典第1221条):(3)医疗产 品损害责任(民法典第1223条);(4)医疗管理损害责任(没有具体 条文规定,应当适用第1218条确定责任)o案例评析陈某旭诉京瑞丽诗门诊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⑴案情:陈某刪在瑞丽诗门诊部行额肌瓣悬吊术,后陈某旭眼结膜充 血、角膜出现斑翳,双侧眼睑不能闭合,双眼视力下降陈某旭向法院 起诉,请求瑞丽诗门诊部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一审法 院认为,瑞丽诗门诊部对陈某旭的诊疗行为,经鉴定机构鉴定存在医疗 过失,瑞丽诗门诊部理应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判 定瑞丽诗门诊部承担的责任比例为40%o瑞丽诗门诊部不服一审判决, 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瑞丽诗门诊部在对陈某旭的诊疗过程中存在 一定的医疗过失,该过失与陈某旭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 系,瑞丽诗门诊部的医疗过失属次要责任故一审法院认定瑞丽诗门诊 部应对陈某旭的损害后果承担40%的赔偿责任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评析:本案涉及的是一般医疗损害责任的问题《侵权责任法》第 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错 的,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1218条将“及”修改为“或者”后, 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之一有过错,医疗机构均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在 本案中,经鉴定机构鉴定医务人员存在医疗过失,具体包括术前院方未 行视力及提上睑肌肌力检查,未行必要的鉴别诊断;术后患者出现角膜 病变之时,未及时安排会诊,未采取更积极有力的措施治疗角膜病变 瑞丽诗门诊部的医疗过失造成陈某旭九级残疾,故瑞丽诗门诊部需要承 担损害赔偿责任.瑞丽诗门诊部的医疗过失行为与陈某旭的残疾之间存 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属于次要责任故本案的一审、二审法院结合案情 酌情认定瑞丽诗门诊部承担40%的责任这样的判决充分体现了自己责 任的理念,即瑞丽诗门诊部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责任,不仅能够 及时填补受害人的损失,还将督促瑞丽诗门诊部积极履行医疗注意义务。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 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 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 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 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条文要义本条是对医疗机构告知义务的规定自1960年代以来,医患关系由家父型关系改变为平等关系,在医疗 服务合同的履行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负有告知义务,患者 享有知情权和决定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尽告知义务,侵害了患 者的知情权和决定权,构成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本条第1款规定的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分为三种情形:(1) 一般病情一般告知: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 病情和医疗措施(2) 特殊病情特别告知: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 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 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3) 权利主体是患者: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告知,不能或者不宜 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本条第2款规定的是违反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伦理损害责 任规则,分为两种类型:(1)未尽告知义务,造成患者知情权损害并且造成人身损害的, 医疗机构应当依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未尽告知义务,造成患者知情权损害,未造成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案例评析战某芳等诉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2】案情:战某入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以下简称吉大一院)进行手术 手术即将结束时,战某突然出现血氧降低、心率下降,经抢救无效后死 亡战某家属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吉大一院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 认为,吉大一院告知缺陷的过错责任程度轻微,酌定医院对患者战某的 死亡后果承担15%的赔偿责任战某家属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 因未缴纳上诉案件审理费用,法院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一审判决生效 后,战某家属申请再审再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考虑吉大一院木前已 经尽到了一定的注意及告知义务,患者家属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亦 应理解其所签署的“手术治疗知情同意书,,和“麻醉知情同意书,,中提示的 风险,确认吉大一院告知缺陷的过错责任程度轻微,酌定其对患者战某 的死亡后果承担15%的赔偿责任符合规定,并无不当评析:本案涉及的是违反告知义务的医疗伦理损害责任诊疗活动 具有髙度的专业性、风险性,因而,在诊疗活动中,根据民法典第1219 条的规定,医务人员不仅需要在术前进行一般性常规内容的告知,还需 要针对患者的具体情况,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特 殊内容,才能够最大限度地确保患者的生命、身体、健康的安全。
对于 后一告知,《侵权责任法》第55条要求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书面同 意,民法典第1219条将书面同意修改为明确同意在本案中,吉大一院 仅履行了一般性告知义务,未尽到完整的特殊告知义务,取得战某的明 确同意,故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吉大一院的行为致使患者战某遭受损 害,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故吉大一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未尽 到告知义务与患者损害之间仅具有相对轻微的因果关系,本案最终认定 吉大一院承担15%的赔偿责任,以保障患者战某的权利,同时维护好医 患关系的利益平衡第一千二百二十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 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员责 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条文要义本条是对医疗机构紧急救助措施的规定在发生了一些在抢救生命垂危患者时患者家属不同意采取紧急医疗 措施造成患者损害的事件后,《侵权责任法》规定,经医疗机构负责人 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立即采取相应医疗措 施的权力民法典延续了这一规定采取紧急救助措施的要件是:(1)患者生命垂危等,须紧急抢 救2)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意见首先是患者同意,患者 不能表达意思的,才需取得患者近亲属的同意。
不能取得”包括其近亲 属不同意采取紧急抢救措施3)经过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医疗机构 负责人授权的负责人的批准具备这些要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 可以实施紧急抢救措施本条只规定了授权,没有规定违反紧急救助义务的责任应当适用 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一般条款,认定医疗机构或者其医 务人员未尽紧急救助义务有过错的,对患者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C案例评析黄某菊等诉铜川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⑶案情:张某容晕倒在路边被民警发现送往铜川市医院抢救市医院 在没有亲属签字的情况下进行了抢救,但患者仍死亡患者家属向法院 起诉,请求市医院赔偿损失一审法院认为,市医院在没有患者亲属签 字的情况下,进行抢救治疗,符合《侵权责任法》第55条的规定,但医 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遂判决市医院应承担 30%的赔偿责任市医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死 者张某容晕倒在路边,被巡警发现后送至市医院市医院及其下属医务 工作者本着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竭尽所能,全力抢救,对市医院 的行为应当予以充分肯定死者亲属在死者身亡后到达医院,对医务工 作者的诊疗行为提出种种质疑,虽属人之常情,但对于形成助人为乐、 鼓励义行的良好社会风尚并无裨益。
市医院对张某容的死亡存在医疗过 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考虑到死者家庭的特殊情况,本着关爱弱 者的宗旨,一审法院认定市医院负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评析:本案涉及的是医疗机构紧急救助措施的问题当患者急需抢 救,却又无法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时,本着医生救死扶伤的使命 与职责,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以避免患者损害的进 •步扩大在本案中,市医院在没有患者亲属签字的情况下,经负责人 批准后进行抢救治疗,符合实行紧急救助措施的规定不过,符合实行 紧急救助措施的规定与符合诊疗规范并不等同医务人员在实施相应的 医疗措施时,仍然需要尽到合理的诊疗义务,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 身体安全患者在该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仍然需要承担赔 偿责任经过鉴定,本案中市医院对张某容的死亡存在医疗过错,参与 度为30%,故其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 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条文要义本条是对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规定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 医疗技术上的髙度注意义务,具有违反当时的医疗水平的医疗技术过 失,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法律特征是:(1) 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具有医疗过失为前提2)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过失是医疗技术过失,不属于医疗伦理 过失或者医疗管理过失3) 医疗技术过失的认定方式主要是原告证明,法律规定推定医 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失的,依照其规定进行推定4)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损害事实只包括人身损害事实,不包括 财产损失事实确定是否构成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关键,是医疗机枸及其医务人员 是否存在医疗技术过失医疗技术过失是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 与当时的医疗技术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的不注意心理状态判断的标准是:(1) 医疗技术水平是临床医疗技术水平,而不是医学科学水平, 因为医学科学水平是医学研究所达到的最高水平,绝大多数临床医生没 有这个水平2) 确定过失的临床技术水平是当时的水平,而不是发生医疗损 害之前或者之后的水平,例如在医疗损害发生之后很长时间再处理该纠 纷争议时,不能依处理纠纷时的临床技术水平确定是否有过失3) 证明的责任在原告,原告须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这种过失(符 合第1222条规定的除外)o具备这样的医疗技术过失,再具备上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