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广东职称评审通知.DOC
7页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马上删除资料共共享,我们负责传递学问最新关于广东职称评审通知 职称评审是指已经经过初次职称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经过确定工作年限后,在任职期内完成相应的连续教育学时,申报中级职称以上的人员须在专业期刊发表论文并且经过一些基本技能考试(如:称职外语及计算机应用力量考试等),向本专业的评审委员会评委提交评审材料,经过本专业的专业评委来确定其是否具备高一级职称资格下文是小编就广东职称评审收集的相关信息,请查阅! 最新广东省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今年我省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与评审时间 (一)申报时间 全省各高评委会和省直中、初级评委会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为8月15日至9月15日各市县中、初级评委会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为8月至10月,具体由各市和顺德区确定 (二)评审时间 1. 除部分专业外,各级评委会请于10月份开头评审,12月31日前完成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委会各专业组评审工作请于11月下旬前完成,并于11月30日前向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2. 高水平高校建设人事制度改革试点高校和高校职称制度改革试点高校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水平高校建设人事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23〕14号)及我厅批复高校试点方案要求,自主确定评审时间和批次 3. 中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依据《广东省深化中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部署开展,其中正高级教师评审时间和具体支配另文通知 4. 正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资格的评审时间,待《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成果公布后另文通知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第三评审委员会要做好正高级会计师评审试点的全面总结,12月31日前将总结材料报送我厅 5. 技工院校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试点工作的评审时间和具体支配另文通知 二、申报评审条件和材料要求 (一)申报评审条件 1. 各专业职称评审条件依据1998年以来国家和我省颁布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其中,地质勘查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执行《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23〕184号);轻工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执行《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23〕185号);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执行《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评审条件的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2号);高级审计师资格执行《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方法(试行)》(人发〔2023〕58号);高级统计师资格执行《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方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90号);翻译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执行《关于印发〈资深翻译和一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评价方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51号)。
2.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资格条件依据《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23〕178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23〕177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23〕197号)执行在职称评审工作中,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可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3. 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力量条件依据《xxxx印发〈关于深化人才进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23〕9号)关于“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力量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的意见要求,由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执行 4. 连续教育条件依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连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申报评审时需供应2023年、2023年、2023年的连续教育合格证明 5. 工作经受(力量)、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条件可依据《关于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职称评价的若干意见》(粤人社规〔2023〕4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材料要求 1. 申报人要依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比国家、省的职称政策及相应资格条件,照实填报并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材料。
提交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与个人工作经受相同的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或人事主管部门(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在职证明等相关在职在岗证明材料除另有规定的专业外,申报材料的时间截止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证等,不作为评审的有效材料 2. 评审表格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表格下载栏目下载 三、申报途径和有关政策 1. 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其所在单位申报;已在各级人才市场办理人事代理的,也可经所在单位同意,通过各级人才市场申报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23〕44号),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优化职称申报评审流程削减生育证明、第三方学历认证等各种各类与职称不相关或不必要的证明佐证材料;没有规章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原则上予以取消;可通过人社部门内部或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猎取相关信息的,不要求申请人供应证明材料;确需申请人供应的证明材料,要严格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办理 各地、各单位要重视非公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畅通职称申报渠道,更好地支持非公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
2. 中直驻粤单位或外省驻粤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专业技术人员,如需在我省申报评审,须经其人事主管部门同意 3.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职称或转系列评审,按粤人发〔2023〕197号文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属转系列评审晋升的,还应按规定先取得现岗位同级别职称;晋升时,资格时间可前后累加计算,工作力量、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条件从取得现岗位职称后起算 专业技术人员转换岗位后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的,可申报现岗位职称,不受所属系列、专业的限制申报评审时应在申报材料中作出说明,同时把原岗位职称《评审表》(复印件)作为申报材料附件一并提交评审,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条件自从事现岗位工作后起算,不得用原岗位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申报现岗位职称 4. 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申报职称,执行原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人职发〔1991〕17号)、人社部发〔2023〕90号文,以及原省人事厅《关于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人员参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问题的批复》(粤人函〔2023〕301号)、粤人发〔2023〕197号文有关规定。
凡与上述政策规定不全都的,不予受理 5. 我省对口援疆援藏援川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当地救济时间已满1年以上的,经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于救济期间在受援地参与职称评审,其所取得资格证书与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同等对待各单位应予以大力支持,同等条件下优先推举评审 6. 对个别专业的职称省内不能评审,需托付国务院部委或外省评审的,送审前申报材料须经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审核并出具托付函,以便进行评审结果确认 7. 外省专业技术人员托付我省评委会评审的,须提交外省省级职称管理部门出具的托付函后,评委会方可受理 8. 评审收费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23〕35号)规定收取托付省外评审的,按被托付地(单位)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将职称评审与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收费相挂钩,杜绝以档案为载体的捆绑收费、隐形收费行为 9. 自今年起,我省职称评审工作启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网上申报系统(:/zyjsrc/index.jsp)除另有规定的行业或地区外,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该网上申报系统申报评审 四、审核要求 (一)单位审核 1. 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并做好评前公示工作。
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准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缘由 2. 单位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特殊是《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状况及评审登记表》和投诉受理部门及,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放置在单位会议室等公共场所,以供查验评前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照实注明,评审材料先行报送,待核实后结果准时报送相应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3. 公示结束后,由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状况表》和《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状况及评审登记表》上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二)主管部门、人社部门、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审核 主管部门、人社部门、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托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准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请报送单位书面告知申报人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符合评审条件;(2)不符合填写规范;(3)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4)未经或未按规定进行公示;(5)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五、评审组织要求 (一)评委会组建及调整 1. 评委会组建按《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方法〉的通知》(粤人职〔1998〕16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方法〉的通知》(粤人职〔1996〕2号)有关规定执行 2. 组建广东省学问产权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除广州、深圳外)学问产权专业的职称评审工作组建广东省正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开展正高级审计师评审试点 3. 调整广东省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审委员会相关设置组建广东省医药专业、交通运输工程、建筑工程技术和林业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开展本专业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的评审工作其余专业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的评审工作仍由广东省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调整为省科学院人事处 (二)评委库管理 各评委会应依据《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暂行方法》(粤人发〔2023〕101号)和粤人发〔2023〕197号文有关规定,准时调整和增补评审委员,并报相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三)评委会评审 各评委会应依据《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方法》(粤人职〔1998〕17号)、《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方法》(粤人职〔1996〕3号)和相关文件规定认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要创新评价方式,着重对申报人的业绩力量进行客观评价,切实提高评审质量要依据《关于做好向申报人通知评审结果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23〕263号)和《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方法》(粤人发〔2023〕236号)等规定,准时做好评审结果告知和评后公示工作 六、评审结果审核确认及发证 1. 各地、各部门、各评委会要依据国家和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有关精神,严格落实人社部发〔2023〕44号文的部署要求,进一步优化流程,削减环节,提高效率,加快评审结果审核确认和发证 2. 高水平高校建设人事制度改革试点高校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