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校未成年人伤害事故的法律问题分析.ppt
34页在校未成年人伤害事在校未成年人伤害事故的法律问题故的法律问题1 1 1 1 校方对在校未成年人承担的责任性质校方对在校未成年人承担的责任性质校方对在校未成年人承担的责任性质校方对在校未成年人承担的责任性质2 2 2 2 责任的承担形式责任的承担形式责任的承担形式责任的承担形式3 3 3 3 校方责任险及其除外情形校方责任险及其除外情形校方责任险及其除外情形校方责任险及其除外情形4 4 4 4 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归责原则及法律规定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归责原则及法律规定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归责原则及法律规定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归责原则及法律规定5 5 5 5 典型案例评析典型案例评析典型案例评析典型案例评析 框框 架架6 6 6 6 规避和预防规避和预防规避和预防规避和预防校方对在校未成年人承担的责任性质由于《侵权责任法》未对校方对在校未成年人的责任性质做出明确的规定,所以仍应当采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的理解,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我国《民法通则》对监护制度有明确规定,主要有法定监护、意定监护和指定监护三种,未成年人在进入教育机构学习后,监护权利与义务并不因地点的转移而从法定监护人转移到校方,父母仍承担基于亲权而形成的保证儿女不受侵害的监护责任,校方只是对教学活动的管理,只承担相应的管理、教育责任责任的承担形式民事责任:校方未尽到管理教育职责导致在校未成年人人身损害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校方未尽到其管理教育职责,进而造成在校未成年人重大人身伤害事故的(如群死群伤事件),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现行教育法的相当一部分规定是调整教育活动中的行政关系,具有行政法的属性,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本身就带有行政违法性,所以行政法律责任是违反教育法最常见的一种法律责任在实际工作中,对于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大量的也是追究行政法律责任刑事责任:伤害结果足以构成刑事犯罪的,如学校教师在履行职务行为中体罚、侮辱、漫骂、猥亵、强奸学生导致的伤害或者引发诱发精神疾病或者导致学生自杀的,这些情况属于罕见的典型的直接故意,责任人可以根据《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可以对责任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校方责任险及其除外情形由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通知决定:在全国各中小学校中推行意外伤害校方责任保险制度,因校方责任导致学生的人身伤害,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参保意义学生自我安全保护能力有限,安全隐患难以根除,尤其是复杂的社会治安状况给教育教学的安全带来了潜在的威胁学校和学生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影响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社会的稳定开展校方责任保险,对于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生事故,保障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保险对象编辑凡取得合法资格的教育机构,包括中小学、幼儿园及高等院校,均可作为被保险人校方责任险及其除外情形保险责任 学生在校活动中或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学校活动包括体育课、实验课、课间操、课外活动、春游等)过程中,因学校非主观过失导致注册学生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直接经济赔偿责任费用金额保险费:每人每年人民币5元;保险金额:每人每年人身伤害赔偿金额人民币30万元;每所学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150万元;每所学校每年累计赔偿限额450万元除外情形责任免除1、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重大过失、违法或故意行为;(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恐怖活动;(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五)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海啸及其次生灾害、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六)注册学生自伤、自杀,而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教育管理并无不当;(七)学生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八)注册学生本人具有特异体质,而被保险人事先并不知情;(九)注册学生突发疾病,而被保险人及时采取措施,未延误治疗;(十)被保险人的雇员的非职务行为;(十一)被保险人知道其教学、建筑设施不安全,仍继续使用。
除外情形责任免除2、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电脑及其它电子产品的丢失和损坏;(二)金银、首饰、珠宝、文物、软件、数据、现金、信用卡、票据、单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及其他不易鉴定价值财产的丢失和损坏;(三)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四)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五)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六)精神损害赔偿;(七)间接损失;(八)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3、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的三种主体学校的责任学校的责任第三人第三人责任责任学生及未成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监护年学生监护人的责任人的责任•《《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试行)》》160条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七条学校及受害方之外的主体学校及受害方之外的主体由于过错造成学生人身损由于过错造成学生人身损害而应承担的责任害而应承担的责任《《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三条学校的责任《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否定了过去认为学校对学生存在监护义务的观点,明确规定“学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这种教育管理保护义务,也是有《教育法》作为法律支撑的。
《民法通则意见》第183条规定,在校的学生受到的伤害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及适当赔偿原则这些法律规定均明确了学校应承担管理责任,是指当学校疏于管理、违反学校应尽的管理义务,使学生在校受到伤害时,学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从另一角度说,对学生进行管理也是学校的一种权利如果学校承担的是保证学生安全的义务,那么法律在这一问题上就不会有过错责任一说并不是说只要学生受到侵害,学校就要承担责任在学校已尽到了管理义务的情况下,学生受到侵害,学校则不承担责任学校的管理义务应以善良管理人应尽义务作为标准具体是能够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学生受教育权得以正常实现所要求的义务学校的责任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最高法司法解释最高法司法解释民通意见民通意见学校构成管理责任的条件第一,存在管理上的侵权行为。
第三,因果关系第二,具有侵害后果第四,学校具有过错学校管理责任中的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责任中的侵权行为相比,具有特殊性这种侵权行为通常表现为不作为有时以单一的不作为成立责任要件,大多数情况下,是与另外一个积极侵权行为共同作用成立侵权责任要件的如一个学生在课上打伤了另外一个学生,学校在这一时间上管理不当这里的不作为是指学校应尽管理义务却未尽到侵权行为与侵害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依客观过错说而言,是指学校未尽到应尽的管理义务应尽管理义务的标准就是善良管理人应尽的义务标准老师的责任教师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致学生伤害,如果该伤害是基于过失而发生的,此时教师不承担责任,而学校承担过错责任;如果是基于教师的故意行为而发生,则教师承担主要责任,学校承担次要责任;如果教师的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则教师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被害学生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列教师为刑事被告,学校为附带民事的第三人,由教师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承担教师无力赔偿时的垫付责任归责原则及法律规定行为能力不同导致归责原则有别《侵权责任法》颁布前的法律法规未根据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不同而做出不同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的位阶高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行政法规,法官多援引《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160条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该条文仅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做出了规定但是,无法否认的是,不同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由于其认知能力、自我约束能力等不同,对校方的注意义务的要求也应有相应的区别,应考虑不同年龄的特殊性而对校方责任给以不同的规定 归责原则及法律规定特殊情况过错推定原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10岁以下以下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学学校和校和学学生都生都没没有有过错的情形的情形归责原则及法律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岁以上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满十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法》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的情况,对校方规定了不同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教育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校方应尽到更多的注意义务,因此采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即在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将举证责任归于校方,只有校方能够证明其在教学管理行为中没有过错,尽到管理教育职责,方可免责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在这里,由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较无行为能力人在辨识能力上的区别,校方仅承担过错责任,即在诉讼中,举证责任归于受害学生一方,由原告对校方的过错进行举证,如原告不能举出相应的证据,其对校方所负责任的主张将不予认定 归责原则及法律规定公平责任原则在审判实践中,还存在一些学校和学生都没有过错的案例,因此除了基础的过错责任原则之外,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还会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确定学校和学生之间的责任分担,对学生采取倾斜性的司法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确定了公平责任原则其实质是在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因而都不承担过错责任的情况下,以公平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校外人员对在校未成年人造成人身损害时校方责任认定 对校外人员对在校未成年人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以前,法官主要援引《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作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在立法精神上未做出改变: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所谓补充责任,是指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只有在无法找到第三人或第三人没有能力全部承担侵权责任时,才由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第三人已经全部承担侵权责任,则幼儿园、学 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再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还应注意,校方承担补充责任的前提为未尽到管理职责,在承担补充责任时,也应当仅在其过错责任内承担,也就是说,当第三方无法承担责任时,并非由校方全部承担,而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份额校园人身损害案件的处理途径Text Text in herein here行政机关组行政机关组行政机关组行政机关组织调解织调解织调解织调解诉讼诉讼诉讼诉讼自行调解自行调解自行调解自行调解校园人身损校园人身损校园人身损校园人身损害案件害案件害案件害案件对“未尽到管理教育职责未尽到管理教育职责”的理解“未尽到管理教育职责”,即侵权责任法理论中的“过错”,校方对在校未成年人的安全有注意义务,且需满足相当性原则,校方对损害结构能够并应当产生合理预见却未采取相应措施一)因教育机构的过失和教职工的过错导致在校未成年人人身受到损害在这种情形下,责任主体为单一主体,仅由校方承担责任。
在过错认定上,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为学校的校舍、场地、其它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等 (二)在校未成年人对在校未成年人造成的人身损害由监护人承担责任,但可以相应的减轻责任,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教育职责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这里的过错,主要指校方未尽到教育、保护、管理的义务譬如:在学生发生争执,没有老师在场或在场老师未予以制止,造成人身损害的;校方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制定安全规章等,导致校园无序管理而发生学生打架斗殴的事件 (三)在校未成年人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的人身损害这里的“校方过错”主要集中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导致外来人员任意进入校园对学生造成人身损害,如门卫管理制度不健全,对外来人员不登记不问询,校舍设施违规租与他人。
校方的管理不当是发生校外人员对在校未成年人造成人身损害的间接原因,校方应当承担补充责任三类典型案例评析 典型案例(三)学生受教师体罚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午休时间发生的人身损害案件(一)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发生的未成年学生致害案件.案 例一 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发生的未成年学生致害案件【案情介绍】11岁的原告古某参加了其所就读的学校(被告)——北京市某区某小学组织的课外活动,活动内容是到市青少年射箭培训中心学习射箭同学们跟着带队的邢老师来到射箭培训中心后,教练和带队老师先向大家讲述了活动过程中的纪律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大家一起做了一些准备活动,然后培训中心的教练员开始讲授射箭运动的要领这时,原告突然鼻孔流血不止在场的同学向带队的邢老师报告后,邢老师即指了指楼梯口的方向,让原告自己下楼去处理一下,将血止住,自己仍留在训练场照看参加练习的其他同学原告按邢老师的吩咐,一手捂着仍流血不止的鼻子匆匆走下楼去,由于心里慌张,未看清道路,误将玻璃隔断墙看成走廊,一下撞到玻璃隔断墙上,玻璃墙被撞破,原告的身上多处被碎玻璃划伤,随后被急送到医院诊治医院诊断原告的头部、右腕部、右膝部等多处软组织裂伤,且由于脸部被划伤,即使日后伤口愈合,仍可能留下疤痕。
原告家长认为此损害后果都是该小学的带队老师失职,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的,故应由学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为此,他们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审 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某小学作为对在该校学习的各年级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的专门单位,在安排学生参加各项文化教育、娱乐、社会实践活动时,均负有给予参加活动的所有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权益充分保护的法定义务本案原告才11岁,属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参加学校组织的课外活动时,鼻子突然流血,她当时处于与熟悉的校园环境完全不同的社会公共活动场所,而且受年龄、智力所限,她一时无法在陌生的公共场所自主地作出判断,处置突发性鼻子出血事件基于对老师的信赖和尊重,她很自然地求助于带队老师而接受学校指派,正在履行管理责任的带队老师却疏于对学生的管理、指导,轻信未成年人在陌生环境下的判断和自我保护能力,让本已满面流血、惊慌失措的学生自行下楼处置,而未亲自带领原告到安全、有效的处置地点帮助她止血,提供服务,致使原告误将玻璃隔断墙看成通道,撞破了玻璃,引起身体伤害显而易见,带队老师在履行管理职责时,存在明显的失误,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带队老师对原告应尽的职责是由其职务所设定的,其履行存在缺陷的职务而造成的损害后果,依据我国民事法律关于侵权的归责原则,应由带队老师所在的学校——北京市某区某小学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案 例一 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发生的未成年学生致害案件【案件分析】本案也是一个由学校承担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的主要责任的典型案例在本案处理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学校应该承担主要责任课外训练活动是由学校组织的,那么学校就应该对所有参加活动的师生提供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损害事故的发生本案中,学校在安排众多的学生进行射箭这种具有一定危险性的集体课外活动时,仅派了一名老师带队,显然就难以应付突发事件,从而导致带队老师因人手少,无法顾及古某引发惨剧的发生此外,本案在判决时,虽然认定原告自己也有一定的责任,但原告毕竟是一个刚满11岁的小孩子,要她在一个完全陌生的环境里,面对自己鼻子流血不止的状况保持镇静,显然是不客观的,也是不合常理的,所以她自己只能负次要责任 (二)射箭培训中心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可能很多人会想,既然原告是在射箭培训中心撞伤的,而且撞伤的一个很大的原因就是射箭培训中心在玻璃隔断墙上未设立明显的标志,使原告误以为是通道,那么射箭培训中心对本案的发生是否有过错,是否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我们说,要处理和研究这个问题,首先就要看学校与培训中心之间的关系,就是说,学校带学生去射箭培训中心,是借用或租用,还是无偿使用,或者是学校未经同意,擅自使用射箭培训中心。
其次,要看射箭培训中心设置玻璃隔断墙是否符合相关的一些规定,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安全要求,如果玻璃隔断墙是个违章的建筑或不符合相关的规定,同时又是对外营业性经营的,那么射箭培训中心就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当然,它不是直接赔偿给原告,而是在学校对原告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再由培训中心对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了解,在本案判决后,该培训中心吸取了教训,已修复了被撞破的玻璃,而且在玻璃墙上设置了明显的标志物案 例一 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发生的未成年学生致害案件案 例二 午休时间发生人身损害是否是学校的责任【案情介绍】武汉市某小学一年级(2)班学生张翔(化名、男、8岁)午托于本校,某日中午吃完午饭回教室后,从教室跑出时意外摔伤当时一年级(1)班学生王璇璇(化名、女、8岁)也在场 事故发生后,张翔被送到校医务室治疗,校医察看了张翔的身体后,即通知其父母到学校接回张翔父母到达后,将小张翔送至该市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左肋骨踝间骨折,张翔因此先后在医院住院共43天,花费医疗费8354.6元,并由张翔的父母亲支付了护理费600元、护理费1950元,共计2580元,张翔在住院期间有医嘱证明需陪护一名。
另外,教育局也为张翔出具证明,内容为:张翔在校午托期间,与本班同学王璇璇相撞致左手骨折一事,该局应学校的请求,主持召开了调解会,张翔的父母亲和王璇璇的母亲参加了调解,经调解无法达成相关赔偿协议随后,张翔的父母便将王璇璇及其父母和学校推上了被告席,要求共同承担张翔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 【审 理】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翔系未成年人,学校接受原告为小学午托班的学员,就意味着被告某小学有对原告负有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应当排除和防范来自于自然或他人对未成年人的非法侵害现原告在被告某小学监管的时段内身体受到伤害,而被告未能举证证明自己经尽到了合理的监管义务,故此存在有过错,应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原告自己在跑跳的过程中,不注意而跌倒是其受伤的主要原因因此,被告某小学在自己的过错范围内承担原告受伤害经济损失30%的责任为合理【案件分析】从本案审理的过程来看,学生在学校发生身体损害的事实是清楚的,对于学生在午托时间发生的身体损害事故,学校是否因为过错而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璇璇是否因为撞到原告也要承担赔偿责任是本案得到公正合理判决的关键法院认为学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由于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学校与学生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存在监护关系,但是如果是接受了委托,学校与家长签订有“午托协议”,则是可以发生监护权的暂时转移因此,在“午托协议”履行期间,学校应按照协议规定对学生在校的生活安全履行监管和照顾的义务,没有履行好该义务的,应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协议履行期间,学生发生身体损害事故以后,学校则应负相应的责任但原告自己在跑跳的过程中,因不注意安全而发生跌倒的后果,该结果是引起其受伤的主要原因因此,法院判决学校在自己的过错范围内承担原告受伤损失30%的责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案 例二 午休时间发生人身损害是否是学校的责任案 例三 学生受教师体罚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案情介绍】原告张小A原系被告学校学生,第三人苗某曾任原告所在班级体育教师苗在任教期间,曾因原告违反课堂纪律对其进行过两次体罚(用脚踢及橡皮筋崩脸)2004年4月15日上午上体育课时,原告私自到其他年级军训场地玩耍,苗追过去用手拽住张的红领巾推搡,并杵其一拳张当时感到胸部发闷,中午回家后全身抽搐经送市卫校附属医院诊断,被确诊为植物神经功能紊乱因治疗效果不佳,又先后去矿总院、省康复医院等医院治疗原告治疗先后共花医药费5655.6元,去外地治疗住宿费146元、交通费39.2元,药品邮资费24元。
事后,原告父亲多次要求学校处理未果,代理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8038.68元 被告XX市师范附属小学及第三人苗某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因原告扰乱课堂秩序,第三人只拽其红领巾推搡两下,有在场同学及其他教师证实原告患有先天性癫痫病,就学期间一直治疗案 例三 学生受教师体罚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审 理】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委托法医室鉴定,结论为:原告在治疗期间用药基本合理,可以去外地治疗;无法认定原告被打前是否有心脏病存在;解除精神刺激因素后,不会出现后遗症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第三人苗某在任课期间先后三次对原告张小A进行体罚,致原告植物神经功能紊乱,有证人证言及法医鉴定结论为证苗某的行为属职务行为,故全部责任应由学校承担,第三人的责任由学校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被告未能提供原告患有先天性癫痫病的证据,其辩称理由不能成立原告在药店及卫生所所购药品未经主治医生准许,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于2005年4月14日判决如下: 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5321元,住院营养费150元,伙食补助费120元,护理人员误工工资150元,外出治疗住宿费146元,交通费39.2元,药品邮资24元,总计5950.2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
案 例三 学生受教师体罚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案件分析】 本案在审理中,就如何确定被诉主体,存在四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直接实施侵害行为的教师应作为被告;第二种意见认为,教师实施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应由所在学校作为被告,教师不参与诉讼;第三种意见认为,学校未尽到保护责任,与实施体罚行为的教师形成连带责任,应作为共同被告;第四种意见认为应由学校作为被告,教师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诉讼显然人民法院采纳了第四种意见,理由是:一、教师体罚学生属法人侵权行为二、教师体罚学生,在学校与学生间构成了特殊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由此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应由学校作为被告三、教师体罚学生,在学校和教师之间不形成连带责任,教师只能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本案中,因教师的体罚行为,学校与学生之间形成了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教师与学校不负同一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形成连带责任,更不能作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学校作为侵权的法人主体,因其没有尽到监管职责而作为被告参与诉讼实施体罚的教师,因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只能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如果可以证实学校已尽到了监管职责,教师是因教学活动以外的原因实施侵害行为,方可由教师作为被告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在承担责任之后,可根据教师的过错和经济状况,在学校内部责令其承担部分损失如何规避与预防(一)坚持以防范为主的处理方针 1.在学校、教师、家长和学生当中大力进行安全教育,强化安全意识2.切实加强学校管理制度和日常安全管理,增加教育投入,改善学校设备,切实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及时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发生3.加强教师工作责任心,端正教育思想,增强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选择正确的教育方法,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4 .体育活动本身存在着一定的事故风险率,学校教师在组织体育训练时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和照管职责5.学校组织化学、物理实验,一般尽量避免和减少本身具有的危险性,并且事先一定要提醒学生注意安全事项6.任何时候,学校以尽到法定之管理教育职责,教师以尽到必要之注意义和照管务为行为底线如何规避与预防(二)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应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和及时妥善的处理原则三)争取社会支持和鼓励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依法治校依法执教管理到位安全第一如何规避与预防谢谢各位谢谢各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