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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杭州市健康促进协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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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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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杭州市健康促进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杭州市健康促进协会,英文为:Hangzhou Health Promotion Association(缩写:HHPA)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会是杭州市从事推进人民群众健康促进与科学的健康生活方式研究的专业人士、科技工作者、社会知名人士,热心推进健康生活方式传播和健康促进的人员,生产或经营健康生活产品的企业、服务机构等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科普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组织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社会正气;积极开展杭州市健康促进的科学学术交流与研究、成果应用与推广;推进健康生活方式的传播和健康促进工作;加强致力于健康促进的科技工作者、科研单位、企事业、服务机构等会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维护健康促进的科技工作者、科研单位、企事业、服务机构等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杭州市健康事业的发展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杭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杭州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西湖大道149号金色城品大楼613室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健康科学理论、方法与策略的研究以及各种形式的健康科学的学术活动,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研究和科学考察活动,为政府制订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技术规范等提供技术咨询及政策建议;  (二)开展大众健康卫生科学知识传播活动,向社会公众提供健康预防保健的相关知识范围,建立公众健康促进网络,推广经验及成果,提高会员及广大健康科技工作者的学术水平,在广大群众中进行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普及;  (三) 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健康从业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四) 组织健康科学专家协助政府对健康政策法规、发展战略、科技政策和管理决策进行论证,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转变职能中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五) 创办健康刊物、网站,开展全民参与的各类健康生活方式的咨询、科普、宣传、培训、文化活动,举办健康产业的新型科学技术成果应用及产品的展览展示、交流活动;  (六)评选和奖励优秀的健康科学技术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健康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健康科技活动中成绩优异的会员,以及在协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协会工作人员;  (七)经有关部门同意开展国内、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加强同有关国际及地区学术团体、学者的联系; (八) 开发和推广健康科技成果,为有关企业提供科技咨询、评估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行业和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爱和致力于健康科技事业发展的有识之士、院校及科研机构、服务机构、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五)团体会员应指定代表人参与协会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经两名及以上会员介绍推荐并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审核后报理事会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或优惠获得本团体提供的健康科技咨询、技术测评与评估、培训、新技术成果转让等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会总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本团体确定一名副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为专职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设立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因工作需要本团体设常务副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其职责是:(一) 协助会长组织研究、解决协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受会长委托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主持召开协会相关重要会议;  (三)组织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有关协会自身建设、提高素质、水平的决议;  (四)受会长委托批准并签署或授权签署使协会承担责任的重要合同、文本、文件;  (五)受会长委托领导协会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工作;(六)协调协会会员有关事项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会长办公会议,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对协会日常具体工作的执行情况作出安排与布置会长办公会议组成: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且会员会费的收取标准必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应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主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 2012年 9月 27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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