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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页第一章建设法规概述第一节概述1•建设法规的定义:建设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 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 律、法规的总称2、 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是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它包括建设活动中所发 生的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及其相关的民事关系 (1)建设行政监督管理关系(2)建设民事法律关系(3)建设关系主体内部管理关系3、 建设法规的特征:a.行政隶属性b.经济性c.政策适时性d.技术性4、 建设法律关系的特征:1、涉及关系的综合性2、国家监管的严格性5、 建设法律关系是由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建设法律关系客 体(物、财、行为、智力成果)、建设法律关系内容(建设权利和建设义务)三要素6、 建设法律事实:能够引起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和事实,就是建设 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7、 行为: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有意识的活动,是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 它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表现形式8、 事件:是指不以建设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能够引起建设法律关系 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
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第二节建设法规体系1、 建设法规的体系的概念:建设法规体系是指把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律、建设 行政法规、建设部门规章、地方性建设法规和规章衔接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 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体系2、 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2、民法商法3、行政法4、经济法5、社会法6、刑法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3、 我国建设法规的渊源是制定法形式,分类: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 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5、部门规章6、地方政府规章7、国际条约4、 建设法规的构成:1、城乡规划法(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 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调整范围:城乡规划活 动及其产生的社会关系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 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 划2、住宅和房地产法(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公民的居住权,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 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调 整范围:为了保障公民的居住权形成的社会关系,以及房地产开发、买卖、管理活动及其 社会关系。
3、工程建设法(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 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调整范围:建设工程领域 各类企业的资质管理、经营管理、工程承包管理和建筑市场管理等活动及其社会关系4、城市建设法(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的统一管理,保证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 的顺利进行,发挥城市多功能的作用,以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调整范围:调整城市的 市政设施、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建设、管理活动及其社会关系第三节建设法规立法原则及实施1、 建设法规的立法原则:1、法制统一的原则2、协调配套的原则3、实用有效的原则4、 科学借鉴的原则5、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原则(市场经济的规律:市场经济是货币经济、 自主经济、竞争经济、法制经济)2、 建设法规的执行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主体是国家行 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具有强制性,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3、 建设行政执法: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被授权或被委托的单位,依法对各项建设活动 和建设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执行行政处罚的行为 具体包括:建设行政决 定,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命令和行政奖励;建设行政检查,包括实地检查和书面检查;建 设行政处罚,包括财产处罚、行为处罚和惩戒;建设行政强制执行。
4、 建设行政执法必须遵循的原则:1依法行政的原则2讲求效能的原则5、 对建设行政执法的要求:1清理执法依据,规范执法主体,做到执法有依据2落实岗位 职责,规范工作流程,做到行为有规范3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做到权力有制约4实行政务 公开,推行“一站式”服务方式5完善考核评议机制,做到过错有追究6、 建设司法: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的职权与程序适用法律处理建设诉讼案件 的专门活动建设行政的司法的内容:1,行政调解,指在行政机关的主持下,以法律为依 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互谅达成协议2,行 政复议,指在相对人不服行政执法决定时,以法向指定部门重新处理申请3,行政仲裁, 指国家行政机关以第三者身份对特定的民事、经济的劳动争议居调解,做出判断和裁决第二章与建设相关的基本法律制度第一节行政法1、 行政法: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 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调整对象: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2、 行政法的特征:1涉及的领域广泛、内容丰富2没有统一的法典3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变 动性。
3、 行政主体:依法能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国家对外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义务、承担行 政责任、担当争讼当事人(包括行政复议当事人、行政诉讼当事人、赔偿义务机关)的组 织体4、 行政主体包括:1国务院(权利最大的行政主体)2国务院的行政机构3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6地方政府职能部门 的派出机构7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非行政机关组织5、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6、 行政行为的特征:1从属法律性2 一定的裁量性3单方意志性4强制性7、 行政行为的分类:1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2以受法 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3以有无法定形式要求:要 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第二节民法1、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 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包括:代理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侵权责任制度、诉讼时效 制度2、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其民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的 法律行为3、 代理的特征: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实施代理行为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志4被代理人对代理 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4、 代理的种类:1委托代理2法定代理3指定代理5、 无权代理: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没有代理权而为代理行 为;超越代理权行为;代理权终止为代理行为)6、 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 担保物权7、 财产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人对其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 权、收益权、处分权8、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9、 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按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10、 债产生的根据:1合同2侵权3无因管理4不当得利11、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一定的侵权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12、 侵权行为:行为人由于侵害他人的民事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 照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的行为13、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赔 偿损失7赔礼道歉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4、 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15、 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期内的最后六个月内,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权利 人不能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暂停计算,从障碍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16、 诉讼时效中断: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权利主张或者另一方同意履行义务,原 来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第三节环境保护法1、 环境保护法:国家为协调人类和环境的关系,保护与改善环境而制定的调整人类在开发 利用、保护改善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 环境标准(6): 1环境质量标准2污染物排放标准3环境基础标准4环境方法标准5环境 标准物质标准6环保仪器设备标准3、 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 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工程建设项目,其中需要配套建设的防治 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指在一定区域内进行开发建设活动,事先对拟建项目可能对 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定,并提出防治对策和措施,为项目决策提供科 学依据5、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1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 境影响报告书(60天);2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 表(30天);3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15天)。
6、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内容:1建设项目概况2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3建设项 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4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5环境影响经济 损益分析6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7环境影响评价结论7、 建设项目施工中的环境保护:1妥善处理泥浆水2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 工现场熔融沥青或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3使用 密封式的圈筒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处理高空废弃物4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5 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6对产品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采取有效控制措 施,减轻噪声扰民第四节劳动法1、 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3、 劳动合同的无效是指由于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致使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 效力1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不合法2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或形式不合法3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4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4、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依法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协商解除、用人 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终止)5、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即时解除、预先通知解除、因经济性裁员而发生的解除)6、 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劳动者死亡、用人单位被依 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其他情形)7、 集体合同:是指授权参与集体协商的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 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士、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 议8、 集体合同的特征:1合同主体一方是劳动者的团体组织,另一方是用人单位2合同内容 以集体劳动关系中全体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条件、劳动标准、全体劳动者的义务3集体合同 是要式合同4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的效力9、 劳务派遣:指派遣单位与派遣劳工订立派遣合同,在得到派遣劳工同意后,使其在用工 单位指挥监督下提供劳务10、 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评价每日工作时间不超 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