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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预算法对地方财政管理的影响与对策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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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预算法对地方财政管理的影响与对策探讨 一、前言1994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预算法,20年来其对我国国民经济的稳定增长和财政管理的有效运行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国民经济形势的变迁,1994年版预算法(下称原预算法)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稳定发展的障碍,成为财政制度完善的障碍,对原预算法进行修订的呼声不绝于耳经过学界和实务界的不懈努力,并借着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的东风,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成了对原预算法的修订,并于2015年初正式实施新预算法进一步明确了其经济宪法的地位,扩大了预算管理口径,对加强地方债务管理、增加预算透明度、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等相关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范新预算法的出台与实施迈出了我国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及现代预算制度的第一步,对于实现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目标,履行“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的职责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地方财政管理的现实格局与新预算法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或者说新预算法对地方财政管理构成了新的挑战特别是随着我国迈入经济增长换挡、经济结构优化和经济增长动力调整的“新常态”时期,地方财政运行的收支矛盾压力不断加大,在此背景下实施新预算法更平添了地方财政管理的难度。

      近来,学界对新预算法的修改及实施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形成了不少有一定影响力的成果比如:何成军(2014)指出新预算法体现了现代治理的理念,契合了改革发展的要求;毛晖、雷莹(2015)分析了预算法修订的背景、突破,并就下一阶段的完善作了进一步的展望;施正文(2014)认为,预算法的修订有利于实现财政事业的科学发展,有利于我国财政体制的深化改革;马洪范(2014)认为,新预算法反映了现代预算管理的基本要素,为我国建立现代预算制度确立了法律依据;马蔡琛(2015)分析了预算法修订对政府理财的挑战但总的来说,新预算法对地方财政管理有何影响,学界的研究尚不多见,本文将以此为目标作一些分析二、新预算法对地方财政管理的挑战(一)新预算法要求实现全口径预算管理原预算法第十九条规定,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其中:预算收入包括税收收入、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入、其他收入;预算支出包括经济建设支出,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国家管理费用支出,国防支出,各项补贴支出,其他支出等原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各级政府预算分为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其他预算。

      在实践中,我国逐渐形成了政府公共预算或一般性财政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涵盖了政府的大部分收支活动但是,我国仍有相当部分的政府收支活动没有纳入地方预算管理的范畴比如,原预算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预算外资金的存在致使政府预算只对预算内资金进行约束,预算外资金长期游离于预算监管之外即使在随后的政府支出管理中我国取消了预算外资金,并将其纳入政府预算进行管理,但随之又产生了政府性基金的预算外管理问题①相似的还有政府债务性资金的管理问题尽管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均存在小口径预算管理的问题,但地方财政管理口径过小的问题尤为严重同时,公共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障基金用户预算之间过于独立,缺乏应有的衔接或相互支撑新预算法要求建立全口径预算管理制度,将全部财政性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对此地方财政颇感“压力山大”二)新预算法对地方债务的管理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原预算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预算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实际上,我国的地方债由来已久,其发端于新中国成立之初的五六十年代,发展于20世纪八九十年代,到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进入鼎盛时期。

      尽管原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不允许举借债务,但地方财政管理的实践却产生了大量不受财政监督的债务性资金据审计署公布的审计结果,2010年全国地方债存量为10.72万亿元,2012年地方债存量为15.89万亿元,2013年6月底该数字则达到17.89万亿元,详见表1地方债务的形成与扩张,既有政府财力与事权不对称的原因,更有地方政府考核机制不健全的原因考核机制不健全致使地方政府拼命追求政绩,推高地方GDP规模及相关面子工程;而财力与事权的不对称则导致地方政府缺乏充足且稳定的财源来实现其政绩工程,为此被迫转向土地财政及举债财政地方债务规模的膨胀威胁到地方财政的安全运行,甚而可能传导到金融领域并威胁国民经济发展的稳定运行为此,新预算法要求按照“疏堵结合、借用还统一”思路,“开正门、堵偏门、筑围墙”,构建从严从紧的地方政府债务监管制度,其目标在于消减庞大的地方债务规模并弱化其负面影响三)新预算法要求不断增加预算公开透明度预算的公开透明是推进建立现代化财政制度的基础,关系到财政资金的有效合理运用尽管我国近年来不断努力实现预算公开透明,但却难以满足社会公众的要求预算公开透明不够,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预算编制、执行的社会参与度不够。

      长期以来,预算编制和执行主要是财政部门与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大机关与普通民众的参与较少其中,人大对预算的审批和监督权仅有象征性意义,存在明显的软约束;普通民众则难以有效参与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第二,预算公开的范围有限《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政府需要重点公开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同时,国务院还要求公开部门预算、三公经费等项目实际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公开的仅是一般公共预算,而其他预算并没有在公开的范围内第三,预算报告的可读性较差预算报告的可读性相对较差,无论是人大代表还是普通民众均难以获取有效信息为此,新预算法要求不断增加预算的公开透明度,显然,地方各级政府的预算尚难以满足相关要求四)新预算法要求建立完善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自1994年分税制之后,我国逐步建立起转移支付制度,其对于缓解上下级政府间的财力差异矛盾、实现公共服务的均等化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从现实看,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尚存在不少问题第一,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较小,而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繁杂等问题突出,难以达到均等化公共服务的目的第二,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配套要求增加了地方政府的资金压力,致使资金相对宽裕的地区反而容易获得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转移支付资金下达时间较迟,造成地方无法将其列入年初预算,还造成地方财政年终突击花钱在新预算法框架下,地方财政如何实现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构建地方自主财力体系,对地方财政而言是一个不小的挑战三、新预算法框架下加强地方财政管理的对策(一)加强全口径预算管理,扩展财政资金管理范围地方财政资金的分散化管理不仅肢解了政府可用财力,削弱了资金的规模效应和集聚效应,还容易滋生设租寻租空间,影响公共资金安全,特别是国务院三番五次强调要激活存量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为此,地方财政必须按照新预算法的要求,将全部政府性收入和支出纳入预算管理,建立全口径预算管理框架第一,各级地方政府要树立法治观念,为全口径预算管理提供良好氛围认真学习预算法,牢固树立依法理财的观念,将全部政府性收入和支出纳入预算管理,对地方主要官员而言是新预算法背景下需要迈过的第一道槛第二,要逐渐消除各主要领导分割财政资金统一管理权的现象近年来随着财政资金规模的不断攀升,地方政府开始为主要领导划一片自留地,或曰“某某发展基金”,其使用基本上由主管领导说了算;由于缺乏财政部门的有效监督管理,其绩效水平自然无可名状加强全口径预算管理必须消除上述财政资金分散化管理的现象,为上述“发展基金”建立有效的管理办法或条例,纳入财政资金管理的总盘子。

      第三,要建立“四本预算”之间的合理联系,提高财政性资金管理的效率目前,我国“四本预算”基本呈封闭式运行,相互间的联系相对较少财政管理的实践表明,一般公共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大多存在一定的缺口,而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大多存在一定的盈余因此,必须将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盈余收入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渠道转移到一般公共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形成各本预算之间畅通的资金流动特别要注意的是,政府性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中的部分项目指向基本相同,可以通过有效的整合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二)完善地方债务管理模式,有效管控地方债务风险在经济新常态格局下,地方政府收支矛盾较大,若按照过去的方式尚可以通过举借债务加以缓解但新预算法和地方债新政对此进行了严格的约束,并要求地方政府不断加大还债力度,进一步加剧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矛盾显然,要想回到2008年金融危机后宽松的借贷环境是不现实的,故而地方政府必须清醒地认识地方债管理新政与新预算法的客观环境,切实完善地方债务管理模式,有效管控地方债务风险第一,要严格甄别存量债务,有效控制债务增量的产生控制地方债务风险,必须摸清存量债务的规模尽管审计署已经进行了三次全国性的存量债务甄别和审计,但其统计的债务规模仍遭到了相关方面的质疑。

      因此,甄别存量债务的任务还很重同时,按照新预算法的规定,中央赋予各省级政府举借债务的资格,否定了市县政府的举债权,市县政府满足一定的条件可以委托省级政府代为举借债务因此,地方需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举借新债,控制新增债务的增加第二,剥离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资格,将其转变为实体性公司参与地方社会经济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要通过与社会资本合作,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并与融资平台转型后公司进行适度竞争和合作,既为政府基础设施建设获取一定的资金支持,又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的效率第三,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切实转变地方政府的发展观其重点是切勿将有限的资金耗费在面子工程或政绩工程上,而是改善基础性公共服务的供给,切实提高社会民众的福利水准,消除地方政府对债务性资金的过度依赖三)大力加强预算公开,提高预算透明度现代预算制度的核心是公开透明,要求以更为民主的方式推动地方财政管理的升级第一,要加大社会各界对预算编制和执行的参与力度,建立参与式预算制度框架社会各界民众参与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一定要有相关制度保障,防止形式主义和走过场,保证预算编制和执行环节能够反映民众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诉求。

      人大预算工作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需要有效地发挥作用,提高在预算编制和执行中对财政部门的监督力度,真正发挥立法机构的作用特别是在人大代表尚无法实现专职化的条件下,一般人大代表根本无法对预算编制和执行实施切实有效的监督,故而需要人大预工委或相关机构履行监督职责第二,建立完善的预算信息公开制度,不断扩大预算公开的范围现实地看,无论是普通民众还是学界精英要获得有效的预算信息,是有一定困难的,其症结在于我国尚缺乏完善的预算信息公开制度,在地方政府层级上就更是如此为此,需要建立完善的预算信息公开制度,将涉及国家机密以外的所有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民众的监督预算信息的密级应当由相关国家机关通过一定的制度框架进行界定,而不能由财政机关自行确定特别是要将包括“四本预算”在内的全部预算收支信息向社会公开,而不是选择性地公开第三,要不断增强预算报告的可读性,保证社会公众能够从预算报告中获得有用的信息一方面,财政部门在公开预算信息时要采用更为通俗易懂的语言和更为简化的图表格式进行表述,让民众能够读得下去、看得明白同时,实务界和学界需要在更大程度上向社会公众普及预算知识,而不能简单以“你不懂专业知识”为借口进行搪塞。

      四)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提高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水平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财政制度,其重要内容是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形成地方政府发展社会经济的自主性动力第一,要简并专项转移支付的数量,不断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保证地方政府具有较多的自主支配财政资金的能力第二,要消除专项转移支付的配套资金要求新预算法对此作了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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