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8章-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管理ppt课件(全).ppt
66页城市土地管理城市土地管理 第第8章章 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管理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管理•本章要点•本章介绍了有关企业资产、企业土地资产及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的概念明确了土地资产处置的程序然后总结了目前我国常见的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的五种方式: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保留划拨,并对不同的土地资产处置方式进行了优缺点和适用范围的分析最后结合目前土地资产处置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方式的相关建议•完善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相关政策;严格遵循土地资产处置基本原则;结合实情,因企制宜,组合应用已有的土地资产处置方式;促进国有企业减债脱困,减轻企业负担,推动土地资产处置;依法行政,规范操作,严格审批手续;增强现行划拨土地的有偿使用力度;规范土地资产评估,严格土地资产评估程序;明晰土地产权权能,强化土地产权登记•本章的重点是对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方式的深入了解,能准确把握各类土地资产处置方式的适用范围,通过本章的学习要能对不同类型的土地资产采用合理的处置方式8.1 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概述•8.1.1 企业资产与企业土地资产•1. 企业资产的概念•国有企业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以及投资收益形成的,或者依法认定取得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具体包括国家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的国家所有者应拥有的利润。
作为国有资产,首先它是人们可支配和利用的物质财富或物质利益,就是说它是财产;其次它表明一种法律上的归属关系,财产的所有权人是国家•2. 企业土地资产的概念•土地资产是法律上有明确权属关系的、经过人类开发改造具有一定价值、并能给所有者、使用者带来经济效益的土地企业土地资产是从土地的经济属性方而对土地内涵的一种界定,是指某一主体如企业所拥有的作为生产要素或者生产资料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能为拥有者带来收益的上地实物及上地权利•国有土地是特殊的国有资产在私有制下,土地被私人占有并为其所有者带来地租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使用者所拥有的是土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因而对于土地使用人来说,土地使用权也是一种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4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由此可见,作为出资进入企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就是这样一种国有资产。
•8.1.2 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的概念•所谓土地资产处置,是指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对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按照一定方式和原则进行处置虽然处置土地资产也采用划拨、租赁和出让等方式,但与《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所规定的增量土地的划拨、租赁、出让等用地方式不同,是为了改革企业制度、明晰土地产权关系而进行企业土地产权的重新界定和调整•8.1.3 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的程序•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按以下程序办理有关手续:•1. 改制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持批准企业改制的文件及改制企业原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或材料,到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进行土地资产处置•2.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权源,确定权属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确认被处置的土地使用权权属是否合法,有无争议等•3. 改制企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批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和确认地价评估结果改制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初拟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包括企业改革的方案,企业现有的土地状况,拟处置土地的状况,拟处置方式及理由等,报请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同时应提供地价评估报告,按权限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确认•4.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地价评估结果并对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进行审查。
按照批准权限对地价评估结果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进行确认,并签发地价评估结果确认文件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批准文件•5. 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得到批准后,改制企业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合同,然后持土地使用权处置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按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8.2 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的几种基本方式•8.2.1 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1.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概念•土地使用权出让又称土地批租是指国家作为土地的所有者,将一定年期内的土地使用权让予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一次性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这种方式按受让对象的不同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国家将土地使用权直接出让给改建后的公司;•二是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先出让给国有企业,然后国有企业再拿出让后的土地使用权以转让、出租、作价入股等方式投入到改建后的公司,其实质是企业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行为•用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处置国有土地资产即将改制前国有企业所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期内出让给新企业,由新企业向国家交付出让金,出让方式对于新、旧企业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对于改组企业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需补办出让手续后,企业才能获得使用权这种使用权是一种物权,是一种独立的财产权,能够对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以及一定程度上的处分权。
对于新组建的新企业,国家采用土地使用权拍卖等方式将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一次性出让,获得土地出让金与此同时,企业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可以在出让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自主经营,对土地使用者有相当程度上的处置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当前企业取得法人财产权的主要方式,在土地评估部门对企业用地进行价格评估后由土地使用者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合同,交纳地价款,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在使用年限内作为企业的资产,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它经济活动•2. 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优点•(1)该方式符合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方向•(2)企业资产权属关系明确•(3)企业享有灵活的土地处分权•(4) 明确了出让方和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5)土地使用权转移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价值增值的过程•3. 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缺点•(1)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高•(2)土地出让金的确定需要经过出让方和受让方的多次谈判确定,合同订立的成本高•(3)土地出让年期引起的不确定性•4. 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适用范围•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特点,该方式比较适用于盈利性较高的商业企业、经济实力强能够承担巨额出让金的竞争性较强的工业企业,以及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直接出售给集体和个人的小型国有企业。
•5.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指土地使用权受让方,在国家出让土地使用权时,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其他土地使用权出让文件的规定,支付给国家的土地使用权价款它是土地所有者实现土地所有权的基本的、主要的方式,是土地收益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货币表现在实际确定的过程中,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都必须以公平、合理可行为原则去把握出让金价款,并考虑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改制企业的经营状况•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计算可采用成本逼近法,该方法主要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构成的角度考虑国有改制企业补交出让金,可以先通过成本逼近法算出地价,然后减去企业对土地的投入及利息利润,再进行出让的一定年期修正,,最后则为补交出让金的金额具体公式如下:•8.2.2 租赁•1. 土地使用权租赁的概念•土地使用权租赁是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土地管理法》明文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重要方式通过租赁政策处置改制企业的土地资产,企业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为承租土地使用权。
改制企业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依法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按约定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管理部门同意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也就是说,与出让土地使用权一样,承租土地使用权也是企业的法定财产,企业对承租土地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土地租赁可分为一级市场租赁和二级市场租赁•一级市场土地租赁是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将土地使用权租赁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租金的行为一级市场土地租赁由于大陆法系对物权、债权界定的禁锢,仍处在试行和探索阶段,采取的是一种短期租赁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二级市场土地租赁行为,主要是一些大型国有企业将其下属效益好的企业单位从母体分离出来,重组为股份制上市公司,由母体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然后再与母体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年租制是土地使用权租赁方式的基本形式•2. 土地使用权租赁方式的优点•(1)租赁金额采用年支付的方式,且数量不大,大部分企业可以承受•(2)减少了其余的税费支出•(3)土地使用权租赁费用采用年支付的方式,有利于政府采取灵活的调控政策•(4)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
•3. 土地使用权租赁方式的缺点•(1)不利于地方政府缓解建设资金短缺的矛盾•(2)不利于地方政府精简机构,节省开支•4. 土地使用权租赁方式的适用范围•租赁政策的适用范围略小于出让政策现行法律规定:•(1)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必须实行出让,不实行租赁•(2)国有企业破产或出售时,所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采取出让方式处置,不实行租赁也就是说,除了上述两种情形以外,任何企业和单位处置原划拨土地或取得建设用地均适用国有土地租赁政策•5. 土地使用权租赁金额•土地使用权租赁方式表现为年租金对企业来说,取得同样土地资产产权利益所付出的代价若一致,这样的土地资产处置才算合理•因此,土地租金标准的确定,要使土地租金和土地出让金有一个适当的比例,使其在总收益上保持一致性,防止因土地租金过高或过低而造成土地使用权租赁与出让两种处置方式摩擦和矛盾土地租金的确定,应与出让土地使用权需交纳的出让金和出让年期相关联可根据出让金金额计算每年的收益现值即每年应交的地租利用收益还原法的公式进行反推,求得地租,具体求法如下:•6. 土地租赁期限•对于土地租赁期限的确定问题,根据国土资发[1999]222号文《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中第四条规定:“国有土地租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行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
对短期租赁使用或用于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土地,应实行短期租赁,短期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对需要进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后长期使用的土地,应实行长期租赁,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但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因此土地租赁期限不宜太短•土地租赁期限最高年限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相同,居住用地70年,商业、娱乐用地40年,工业或其他用地50年•7. 土地租赁期内承租人的权限•一般来说,企业对其租赁的生产用地,没有转租、转让和抵押的权利但土地资产没有成为企业的法人财产,企业没有处置权,明显不利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8号令规定:“土地租赁合同经出租方同意可以转让”,“租赁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可以依法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因此可以理解为通过租赁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对短期租赁来说,操作中可以采取更灵活的租金交付方式,通过土地登记来确定与租金交付方式相对应的土地权利以年缴租金就不能转租,但如果土地使用者一次性缴纳若干年的租金,可以设定在不超过租金交付的年限内转让、转租、抵押•8.2.3 作价出资(入股)•1.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概念•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简称。
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制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家股权,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有单位统一持有从性质上讲,作价出资方式和作价入股方式没有质的区别,都是国家将土地使用权作价投入到改制后的新设企业•二者的区别在于:国家作价出资方式适用于新设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国家作价入股方式则适用于新设企业为股份有限公司•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实质上是以土地使用权价格或土地出让金入股土地使用权作价”是显化土地价值入股”则是指用土地收益金(出让金)来入股对于国家和企业来说,表面上企业没有支付出让金,国家也没有得到出让金,但国家事实上是将这部分预计的土地收益作为股东股本投入到企业之中,希望达到一个经济预期,即投资回报,而且还可以通过股东大会贯彻执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从而避免行政干预之嫌•企业虽然没有直接支付出让金,但要定期或不定期支付股利,这是企业没有支付出让金的代价国家以土地入股行为,是一种经济投资行为,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这种方式不但要凭借土地股份得到股利,而且还要以此为限承担企业责任。
土地入股,不仅可能无股利可得,而且企业亏损破产时,剩余年限内的土地资产也会同企业其他财产一样被拍卖、抵债,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土地所有者对土地失去了所有权收益•作价出资(入股)(包括后面的授权经营)政策的一个最大特点,是非货币交易,即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国家没有收取相应的土地价款,而是把这部分价款作为国家资本金又投向了企业这与企业必须缴纳出让金或租金的方式相比,改制企业实质上是在没有缴纳数额较大的地价款的条件下,取得了可以自主处置的土地使用权•2.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的优点•(1)对于国家而言,国家持有土地资产股,可以对企业的土地资产进行直接的宏观调控•(2)对于企业,可以不必一次性交纳数量较大的出让金,可以缓解企业流动资金紧缺的压力,便于企业集中资金发展生产,提高企业经营活力,帮助企业加速转制进程•3.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的缺点•(1)当前我国正处在推行企业股份制改造阶段,国家土地资产股的产权代表不够明确•(2)股份制企业的经营有亏有盈,而土地作为一种特殊的国有资产,应当拥有不少于绝对地租的收益•(3)土地资产作价入股后,资产属于股份制企业,企业又可能会把土地资产通过抵押给银行获得流动资金,而如果企业经营不善时,企业不得不通过抵押土地资产来赔偿债务,于是将出现这样的一个局面:土地使用权归为银行,银行变为“大地主”。
从而增加了银行的负担,不仅影响了银行资金的有效流动,也不利于土地资产的盘活和变现•(4)一般来说,土地资产股本占股份制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不能低于土地资产总额占股份制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土地资产数额较大,在采用作价入股方式处置土地时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按照规定将土地资产全部或大部分作价入股,就会降低股份制企业其它资本金的盈利率,其他股东的回报率也低,直接影响企业招股和股票上市时对投资者的吸引力二是考虑企业的利益,采取将土地使用权降价折股的办法,来照顾企业的自身利益和提高股民的出资积极性,则国家经济利益大受损失•(5)国有土地资产占国有企业国有资产量的比重相当大,国有土地资产作价入股后,国有股本很大,影响了改制企业的积极性和发展•4.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的适用范围•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方式主要适用范围是: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尖端技术的某些特定行业、生产特殊产品的企业,国家需要控股的支柱产业和基础产业中的骨干产业以及改建为控股公司的全国性行业总公司•对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企业,方可采用授权经营或国家作价(入股)方式配置土地。
•5.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权限界定•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也就是说,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权能一样,在土地使用年期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6. 土地资产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的股额比例•国家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其土地使用权作价折算的股本额不得低于审核确认的土地使用权作价总额除以股票的溢价倍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占国有资产总股本的比例也不得低于土地使用权作价总额占进入股份制企业的国有资产总额的比例•可以从与地价关系的角度来考虑土地使用权作价的股本金按国家规定,用国有资产入股于股份制企业形成的股份,视股权管理不同情况,可分别构成“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合称为“国有股”)•土地资产作价入股于股份制企业,也应相应地设为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土地资产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的比例是国家和企业的经济利益反映,是国家土地所有权的经济体现土地资产国家股实质是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折股形成的•因此,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时国家股的股金不得低于所在地方标定地价的40%,国有法人股的股金不宜超过所在地方标定地价的60%。
国家需要对企业以绝对优势控股和上市公司的股额比例,国家股的比例可适当高一点对原已依法批准出让的土地,收取的土地出让金过低或欠缴的,土地资产作价入股时,应当参照此标准分别折算为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以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7. 土地国家股的股权代表•土地国家股股权代表缺位或者说模糊是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方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股权代表虚置,使得无人具体关心土地资产状况,对土地资产不负责任,任意利用,国家没有权益保障国土资源部和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具有•土地管理者和土地所有者代理人的双重身份,应是土地国家股的股权代表而国土资源部和各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是代表国家行使土地管理的行政职能部门和执法部门•因此,在国有改制企业中,作为国家土地股股权代表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直接行使土地经济投资行为是不恰当的•可以让这些投资公司具体负责土地资产管理决策事务,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要求,独立选择投资对象和方法,承担土地保值增值的任务,拥有对土地的支配、处置和收益权•8.2.4 授权经营•1. 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的概念•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是政府为体现一定时期国家产业政策的需要,将取得国家授权投资机构资格的企业集团(简称授权单位)改制所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期内授权其经营,企业集团可将其取得的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在其系统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和参股企业进行作价出资(入股)或出租的土地资产配置政策。
•2. 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的特点•土地资产授权经营的基本思想是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注入到国有企业,以支持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因此这种方式与其他土地资产处置方式相比,具有特殊的要求和特点•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方式不同于出让、租赁和作价入股等方式,它具有以下特点:•对于被授权的企业来说,采用这种方式可以不必支付任何处置费用(如出让金、租金等)即可获得有偿使用的土地使用权;•被授权经营的土地资产首先须经评估,评估结果和授权经营方式需报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被授权的企业必须对授权经营后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提供年度报告,并须接收授权部门的监督管理;•这里必须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国有企业都可以运用这种经营方式土地使用权的授权经营只对在国民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的国有大型企业适用,并且这些企业必须是经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即所谓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主体这些国有大型企业集团,通常经营负担沉重,而且占有土地面积较大通过土地授权经营,可以扩大了企业的实力,增加其资产经营和管理的能力•3. 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的优点•优点是企业无需缴纳土地出让金,而是将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将地价中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部分作为国家资本金,投入到国有独资公司、集团公司(统称为被授权经营单位),授权其经营管理。
被授权经营单位在土地使用年期内可以将土地使用权按现有用途在其控股、参股公司范围内以入股、出租、转让等形式配置,并享有收益权这种方式是国家对企业让利的最明显表现•4. 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的缺点•缺点是如果向集团公司范围外的企业配置或改变用途,须经授权机关批准,并补缴土地出让金:同时土地形成的国家资本金部分承担保值、增值义务,要年年接受考核对土地行政管理方面,由于未明确规定集团公司的参股、控股比例,而企业改革目标之一就是股权多元化,因此对集团范围内的参股、控股企业难以掌握,即使集团公司向公司外的单位转让土地使用权,只要加以参股名义,就规避了补缴出让金的规定•5. 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的适用范围•以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国有土地使用权时,主要是针对于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骨干企业对于一些国有大型企业集团,因其占有面积较大,企业经营负担沉重,因此国家对部分大型企业集团也采取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方式授权经营政策与作价出资(入股)政策的适用范围一致,仅有少数符合政府规定条件的大型国有企业改制可以适用该政策处置土地资产•8.2.5 保留划拨•1. 土地使用权保留划拨的概念•土地使用权保留划拨是指经政府部门批准对某些国有企业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继续以划拨方式重新处置给改制企业使用。
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实际是在土地产权关系不变和用途不变的条件下,划拨土地使用权在国有企业之间的流转,不涉及土地产权关系和土地资产收益分配的调整变化土地使用权保留划拨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原有土地使用方式的延续,并没有实现国有土地资产的有偿使用,而且其应用范围严格限制在代表政府从事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的企业以及改制或者重组后仍为国有性质(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集团等)并且土地用途不变的企业因此,这种方式并不具备真正意义上土地资产处置的特性,在企业改制的实践中也不多见•2. 土地使用权保留划拨的优点•在某些情况下这种处置方式对企业改制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特别是对于目前经营状况不佳的大中型国有企业,通过这种方式既可以盘活企业存量土地资产,实现企业土地资产与其他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也不会因此而给企业增加新的经济负担,从而为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扩大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3. 土地使用权保留划拨的缺点•(1)保留划拨方式有悖于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2)挫伤了部分改制企业的积极性,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3)不利于土地资产的有效流转•4. 土地使用权保留划拨适用范围•(1)继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用地,原土地用途不发生改变的,但改造或改组为公司制企业的除外。
•(2)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或非国有企业以及国有企业合并,兼并或合并后的企业是国有工业生产企业的•(3)在国有企业兼并、合并中,被兼并的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合并中的一方属于濒临破产的企业•(4)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8.3 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方式的完善•8.3.1 完善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相关政策•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政策的作用有四个方面:•①显化了土地资产价值,增大了国有资本总量•②改制企业变现土地资产用于分流安置职工,维护了社会稳定•③支持了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了土地利用结构•④深化了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8.3.2 严格遵循土地资产处置基本原则•国有经济布局战略调整的层次化和复杂性,决定了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资产处置政策的多样性和灵活性,土地资产处置过程中应有总体部署,应该在土地产权明晰,有利于盘活存量,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分门别类地制定适宜的土地资产处置政策区分类型,灵活处置,将土地价值综合体现出来,使不同行业可以通过以最小货币付出或完全市场交换等多种途径,获得完整的土地资产和不同形式的土地产权•土地资产处置应体现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有利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与国有经济布局从战略调整上保持一致原则。
•(2)使土地从无偿使用向有偿使用政策相衔接原则•(3)要确保国有土地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土地资产盘活原则•(4)要与破产兼并企业职工安置和保持社会稳定相适应原则•(5)要兼顾各方利益原则•(6)有利于企业间平等竞争原则•(7)收益与机会成本相称,处置方式之间成本效益均衡原则•8.3.3 结合实情,因企制宜,组合应用已有的土地资产处置方式•对土地资产处置方式的分析,可以看到各种处置方式均有其弊端所在,而土地资产处置方式的组合应用,可起到互补效应,在一定程度上克服或减少单种方式处置土地资产的弱点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与作价入股方式组合应用,既可使国家在现阶段获取一定数额的土地出让金,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城市建设中的资金供需矛盾,又没有使股份公司的国有股本过度增大;既解决了股份公司一次性交纳巨额出让金的困难,又避免了以过多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后的投资风险•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与租赁方式组合应用,除了能使国家获取稳定的土地收益外,又不至于使企业一次性支付过多的使用金额;同时,又使股份公司获取部分土地使用权的充分的土地权益,使土地资产能够在企业经营中发挥作用(如利用土地使用权举办合营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
另外,作价入股与租赁方式组合应用,出让方式、作价入股方式、租赁方式的组合应用,都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单种方式处置的不足•8.3.4 促进国有企业减债脱困,减轻企业负担,推动土地资产处置•鼓励国有改制企业采取积极措施,把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和优化土地结构结合起来,集约利用和盘活现有存量用地,改善国有改制企业的负债状况目前,许多国有企业土地资产量大,但土地结构不合理,土地利用率低、土地效益差、土地资产不活的特点同时,改制后的企业相对于未改制企业,负担更加重了因此,应鼓励国有改制企业采取积极措施,改善国有改制企业负债•具体做法有:•(1)降低国有改制企业中土地间接成本•(2)根据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土地利用的不同要求,进一步细化土地权利配置,赋予企业需要的士地权利、降低权利配置成本•(3)妥善处置这些非生产(经营性)用地,对促进国有企业改制具有重要意义•(4)对于破产企业,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出让,土地出让金优先用于职工安置•8.3.5 依法行政,规范操作,严格审批手续•土地资产处置工作,业务新、环节多改制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处置: •(1) 改制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必须拥有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经营许可证等证件。
•(2) 企业改革是处置土地使用权,其土地用途必须符合临沂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还应符合城市规划,需要改变用途的,应当先缴纳土地出让差价再办理有关批准手续•(3) 土地权属必须合法、无争议,未办理土地登记或未能提供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不予批准•(4) 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土地价格评估和土地权属确认手续,不按国家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不予批准•8.3.6 增强现行划拨土地的有偿使用力度•对未改制企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征收适量地租,将大量的行政划拨用地尽快纳入有偿使用范围要采取措施增强现行划拨用地的有偿力度,取消属于地租内涵的国有土地使用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代表国家对划拨土地使用者收取适当地租以缩小改制企业与未改制企业在土地使用上的不平等地位,这样有利于公平竞争对涉及集体建设用地的改制企业的土地资产,参照国有企业资产处置办法基本做法是集体土地征用,然后以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给改制后的企业•8.3.7 规范土地资产评估,严格土地资产评估程序•土地资产评估必须严格遵循科学、合理、依法的原则,根据不同的国有企业改制类型、处置方式及权利状况,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和有关要求,科学选择评估方法和相关参数,客观、公正、公平、合理地确定国有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在评估期日现实条件的价格。
对于土地资产评估因素的选择,要因地制宜,以客观属性为标准,减少主观随意性选择评估因素时,可考虑以土地的自然经济条件为宗地估价的主要因素,并结合社会、生态因素等进行综合评估,避免出现土地资产结果相差甚大的现象,防止土地资产的流失同时,尽快地完善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评估的理论体系,建立科学可行的技术操作规范•国有企业改制的土地资产评估任务应规定由国家指定的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执行,以防止因估价中介机构的混乱造成低估作价,使土地资产变相流失同时,可规定凡不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机构,一律不准承揽土地资产评估业务•国有企业改制的土地资产评估应严格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立项对于未立项进行的土地资产评估,评估结果不予确认应要求改制企业严格按照程序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立项•国有企业改制的土地资产评估可遵循以下程序进行:• ①国有企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立项•②委托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其土地资产进行评估•③土地资产的估价土地资产评估机构必须按国家规定评估出国有企业的现实土地市场价格,并向国有企业提供土地估价报告,同时将报告抄送土地管理部门•④有确认权的土地管理部门对评估结果进行确认•8.3.8 明晰土地产权权能,强化土地产权登记•土地产权权能明晰是指各项土地产权权能之间有明确得边界,否则,土地产权就不具有排他性,不能对其行为主体产生有效的约束。
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处置方式是不同的,企业拥有土地产权的权能也就不同的,所以必须设置相适应的权能予以调整在国有企业改制中,改制企业的土地由原来的无偿变为有偿使用,土地产权权能尤其要得到明晰只有明晰了产权权能,国有改制企业才愿意以成本代价获得与其付出相当的土地产权权能•合法的土地登记手续是改制的前提要结合土地证书年检,认真做好土地登记 本章小结本章小结•本章首先介绍了土地资产处置的相关概念并明确了土地资产处置的程序然后对目前我国常见的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的方式进行了总结,对各自的优缺点和适用范围进行了分析其中,对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计算、土地使用权租赁金额的计算、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权限界定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介绍最后结合目前土地资产处置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方式的相关建议 本章小结本章小结•主要有八个方面:•完善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相关政策;•严格遵循土地资产处置基本原则;•结合实情,因企制宜,组合应用已有的土地资产处置方式;•促进国有企业减债脱困,减轻企业负担,推动土地资产处置;•依法行政,规范操作,严格审批手续;•增强现行划拨土地的有偿使用力度;•规范土地资产评估,严格土地资产评估程序;•明晰土地产权权能,强化土地产权登记。
复习思考题复习思考题•案例分析:某机关下属一国有企业(企业用地为划拨方式取得),因经营不善,濒临破产,为了缓解困境,该企业与甲单位签订了借款合同,以企业4亩土地的使用权作抵押,向甲单位借款25万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业一年,到期不能还款,抵押的4亩土地的使用权即归甲单位,并通过公证机关办理了抵押合同公证一年后,该企业根本无力偿还借款,甲单位诉诸法院,要求依合同将抵押土地使用权判归甲单位•请分析①该案例中哪些行为是违法的;②对于国有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企业上级部门或主管部门存在哪些责任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