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外及我国港台第一章国外私立教育管.pdf
76页国外及我国港台国外及我国港台 第一章国外私立教育管理与立法第一章国外私立教育管理与立法 第一节国外私立学校的宏观管理第一节国外私立学校的宏观管理 民办学校在世界各国所处地位不尽相同,管理模式和方法也有差别在某一些国家,它们与公立学校有同样的地位,而在另一些国家的地位是不同的,各国政府都制定了有针对性的教育政策和法规,在宏观管理上有长期的摸索和研究 在欧洲和其他国家,国家对民办学校常常起着重要的支持作用在匈牙利,民办学校的总经费中政府拨的经费占 70%;在丹麦和奥地利,政府经费占到了80%;在挪威,政府经费甚至占到 85%;在比利时、瑞士、西班牙、法国和墨西哥,政府也向民办学校提供经费,并规定了比例;至于英国、希腊、土耳其和美国的部分州,私立学校必须自筹资金,国家只向学生提供某些服务,并拨给私立学校学生相应的义务教育费用 在法国、西班牙、比利时、奥地利和塞内加尔,私立学校通常由宗教团体运营,其管理和特色受宗教影响较大20 世纪 90 年代俄罗斯复兴的民办(私立)学校也有相当一部分受宗教团体的制约和影响 在大多数国家,公立和私立学校的教师具有类似的资格,但是工资却大不相同在匈牙利、英国、希腊和土耳其,私立学校教师工资比公立学校的教师工资高。
因为私立学校教师工作时间长、非常辛苦,学校对教师质量和素质的要求也往往高于公立学校在匈牙利,私立学校教师工资比公立学校的高 10%;在土耳其,高 20%;在瑞士、西班牙、法国和塞内加尔,私立学校的教师工资低于公立学校的教师,国家在教师待遇方面的投入是相当大的 在美国、墨西哥、法国、比利时、西班牙、土耳其和匈牙利,在教育工作者之间就“公立学校与私立学校地位”的争论仍很活跃公立学校是国家发展义务教育的标志,而私立学校则是国家实行教育民主化和多样化的另一标志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特别是 20 世纪 50~60 年代,世界各国为发展教育投入了大量公共资金,70 年代石油价格的猛涨,造成世界范围的经济衰退和急剧的通货膨胀,使教育经费严重短缺于是在 20 世纪 70 年代~80 年代,为缓解公共资金短缺的困难,民办学校得到了迅速发展,这一势头在 90 年代仍保持高昂的发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统计表明,很多发展中国家 70 年代的民办学校在校人数增长了1986 年举行的美国比较教育协会成立三十周年学术年会指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有把更多的学校私立化的趋势 学前和小学教育阶段民办教育机构的发展各国因情况而异, 数量多占同级学校的 2%~20%,中学阶段民办学校所占比例部分呈上升趋势,略高于幼儿园和小学,如日本的中学生有 30%~35%在民办学校中上学;大学阶段的私立呈上升趋势,特别在发达国家,如日本、美国等,比较明显。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1991 年世界教育报告》指出,各发达国家民办学前教育的在校生比例差别很大,加拿大为 4%,英国为 6%,挪威为 37%,爱尔兰为 100%,德国和日本分别为 71%和 76%发展中国家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在校生比例在阿拉伯国家较高(83%),而其他地区较低,南亚为 9%,东亚与大洋洲为11%在 20 世纪 80 年代,民办学前教育在校生所占比例在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区有明显提高,而在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及欧洲地区则有所下降 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统计,在统计数字完整的 76 国中,小学阶段民办学校在校生数占在校生总数的百分比,1988 年比 1980 年有所增加的有 39 国,有所减少的有 19 国,保持不变的有 18 国同期,中学阶段民办学校在校生数增加的有 32 国,减少的有 31 国,保持不变的有 13 国在高等教育从英才教育走向大众教育的发展过程中,民办院校已成为世界各国高等教育中备受重视的领域,战后高等教育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私立高等学校的发展实现的例如,日本在 1960 年共有 4 年制大学 245 所, 短期大学 280 所, 到 1980 年前者增加到 446,后者达到 517 所。
在新增加的 201 所 4 年制大学中私立大学为 159 所,占新增总数的 79.1%;同期短期大学增加了 237 所,私立学校为 218%所,占 92.0%截止到1992年5月, 日本4年制私立大学学校数和在校生数分别为73.4%和73.3%,私立短期大学数和在校生数分别为 84.4%和 92.4%,大大推动了日本经济的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美国是私立学校发展最充分的国家,有悠久的私立学校传统,名牌大学 50%以上均为私立,学生人数少而精,教学科研均已达到世界先进水平据统计, 1993 年美国私立院校在校生占学生总数的 21.8%, 其中 4 年制私立院校在校生占 4 年制院校在校生总数的 32.2%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大多数学生在私立院校学习,如菲律宾为 86%,韩国为 75%,孟加拉国、巴西、哥伦比亚、印度尼西亚及印度约为 60%近几年,匈牙利、波兰、保加利亚、罗马尼亚、捷克、斯洛伐克也都在发展私立院校,其中波兰新成立 5 所,罗马尼亚约 60 所 民办学校的发展既然已成为现实和发展趋势,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所以各国政府都基本上采取扶助、支持和加强管理的态度在管理方面,各国的做法主要是加强私立学校的立法和规定相应的管理条规;其次是通过资助,向私立学校注入国家和政府的意志;第三是加强对私立学校的具体管理,使其更为科学化和制度化。
在民办学校立法的有关方面,欧美各国是历史和经验都比较丰富的在美国私人或私人团体办学被视为“天赋人权” ,受到政府的支持和保护美国的《莫伊尼汉——帕克伍德法案》则规定,联邦政府应对有子女就读于私立学校的家长在所得税上给予优惠,大大提高了民众上私立学校读书的兴趣,致使私立学校在其学校教育中占有重要地位美国的义务教育非常发达,但同时,可供选择的、特色不一的私立学校也有相当的数量的影响1922 年,美国俄勒冈州曾颁布法令要求 8~12 岁的适龄儿童必须上公立学校,但后来因不符合美国宪法精神和公民的需求差异而被否决,美国私立学校的地位就此更为确定另一方面,在美国多元文化的大背景中,各种宗教性质的学校也需要生存和发展,由于法律禁止在公立学校中进行宗教教学,所以,各宗教教派不得不通过私立学校来满足本教派教徒子女接受这方面教育的需要与此相类似的还有准军校形式的、侧重艺术教育的、专为女性而设的各类学校,大多成为民办学校的成员,丰富着美国教育的内容和形式,促使其改革和发展 在德国,联邦宪法规定私立学校是对公立学校的完善和丰富,以弥补公立教育的某些不足作为公民,每个人都有办私立学校的权力,只要符合条件,任何人不得干涉,但在设校时应考虑学校布局和数量等问题。
私立学校应该服从地方主管部门的监察、审批、备案等常规管理,在办学形式、聘请教师和招生上均有自主权 在巴西,私立学校的发展主要以 20 世纪 60 年代的改革为动力,以立法的形式给予肯定到 20 世纪 70 年代初,私立学校的教学质量已有明显的提高,并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因此,巴西政府开始重视,并对私立学校开始采取更为严格审批制度,鼓励竞争,鼓励私立学校上新课程,并在教材教法的改革上作积极的探索 捷克和我国大致相同,私立学校在 1948 年~1990 年间消失了四十余年,自其恢复以来,就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和一系列明确的要求如其规定,私立学校必须加入到国家学校设施的系统之中,并细化了有关审批和淘汰的条件1990 年捷克政府颁布了向私立学校提供补贴的法令, 规定由国家预算向那些被纳入国家教育系统之中的私立学校发放补贴,用于其在校生的非投资性费用,其待遇与公费学校相同除此之外,私立学校还可通过筹集资金和学生收费等主要途径获取办学的基本费用 日本政府有关给予私立学校财政支持的立法比较完善1949 年的《私立学校法》第 59 条规定,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为振兴教育在必要时,依据有关的法律对法人办的私立学校给予资助。
1970 年的《日本私立学校振兴财团法》规定设立日本私立学校振兴财团,其资金为 10 亿日元,全部由政府支持该财团负责分配和发放国家对私立学校的补助金和必要的贷款等1975 年的《私立学校振兴资助法》规定,对私立大学和私立高等专科学校的经费,由国家补助 1/2此外,日本还设立了私立教育发展基金会,为私立教育提供贷款以及贷款有效利用的管理方案等 印度、韩国、菲律宾、泰国都给予私立院校公共补助金,此为这几个国家私立高等教育得以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巴西、墨西哥通过减税,智利和印度通过直接资助,伊朗、肯尼亚和乌干达通过资助土地来促进私立院校的发展,这与美国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的某些做法大致相同 世界银行 1994 年关于高等教育的报告指出,政府制定的优惠政策和管理框架是私立院校得以繁荣的重要保证这些政策有:建立适当的认可和计划评估机制;对课程开发和管理提供技术援助;允许私立院校有权决定学费数额和其他办学自主权; 提供财政支持, 包括使私立学校学生能够得到政府的贷款和奖学金等例如, 哥伦比亚 1992 年 12 月颁布的高等教育法为公立和私立院校规定了认可系统该国与智利的公立和私立院校都是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同时招生,私立院校的学生与公立院校学生一样能享受学习优良奖学金。
不少国家对私立学校的发展不是采取消极抵制的态度,而是积极地引导和扶持,通过立法加强管理,通过给其财政支持来促进提高私立学校质量, 以此作为加强政府对私立学校进行干预的重要条件和手段 当然,在政府资助私学方面,各国也有一些差别,根据埃丝特丽·詹姆斯的调查、分析和归纳,大致有以下四种情况:(1)无常规资助:只偶尔提供资助这类国家有:阿尔及利亚、布隆迪、希腊、意大利、马达加斯加、马里、尼日利亚、瑞典、坦桑尼亚等2)间接资助:税收优惠(减少进口税、个人收税) ;低息贷款;向学生提供贷款和奖学金这类国家有:1970 年前的日本、约旦、韩国、危地马拉、墨西哥等等3)部分资助:提供课本、食物及仪器设备,为每所学校派 1~2 名教师;资助教师进修;提供小额资助;提供租金便宜的校舍或提供共用设备这类国家有:玻利维亚、巴西、巴基斯坦、1970 年以后的日本、印度的部分邦,印度尼西亚、利比亚、菲律宾等美国私立院校的经费主要靠学费,约占 40.4%,联邦政府提供 15.4%,州政府 2.3%,地方政府 0.7%,法国私立院校 1990 年的经费,国家提供 31.10%,地方提供 1.3%;英国的大学从设置者来看虽是私立的,但从其财政方面看,与其他国家的国、公立大学相当,其公共教育来自国家和地方,如 1989 年国拨占 92.1%,地方占 7.9%。
4)大部分资助(占私立学校全部经费的 75%~95%) :负责支持所有教师工资;根据情况,资助其他项开支;提供部分资产这类国家有:比利时、丹麦、德国、法国、卢森堡、荷兰、新西兰、挪威、英国的义务资助学校、智利的代课学校、多哥、莱索托等,可见,世界各国对民办(私立)学校的管理首先是通过法律来规定限制的,经济的支持要以法律的形式作明确的规定, 还用不同的经济形式给予私立学校相应的待遇,致使私立学校能够正常的发展,成为与其他学校并驾齐驱的高质量教育设施,使之成为减轻国家教育负担,特色多种,形式多样,富于创新和竞争精神的教育力量 除政府的资助和学费收入外,国外私立学校的经费还来自各类基金会、校友会、教师及学生(包括毕业生)团体,也就是说,国外民办学校一方面受国家地方政府的帮助和制约,同时也带有浓重的非政府色彩,有一定的自主性、创造性和灵活性,可以广泛汲取来自民间的经济、文化、民族、科学等方面的营养 除上述宏观的管理规定和相应政策外, 涉及私立学校日常常规运作的还有一些更为直接和具体的规定,各国政府对私立学校的管理主要包括: (1)物质和设备的管理:如办学校必须经过登记,必须符合健康卫生标准,必须符合场地及装备标准,注册学生总数必须与物质设备条件相应,有定期审查和备案的各种规定与要求。
(2)学术管理:学校应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