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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法律法规知识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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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院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学 习 背 景《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 6.2. 4.1规定:定期组织医院各级管理人员参加法律法规、 管理知识教育与技能的培训,每人每年≥12个 学时 第一部分: 法 律 (10部)1. 母婴保健法( 1994 . 10 . 27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 1997 . 12 . 29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 1998 . 6 . 26 )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2001 . 2 . 28 )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2001 . 10 . 27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001 . 12 . 29 ) 7.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004 . 8 . 28 )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86 .4 .12 )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07. 10. 28)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 12. 26)第二部分 : 行政法规 (22部)1.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 1987 . 11 . 28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1987 . 12 . 3 ) 3. 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 1988 . 1 . 14 ) 4.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1988 .12 .27 ) 5. 精神药品管理办法 ( 1988 . 12 . 27 ) 6.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 1989 . 1 . 13 ) 7.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1989 . 10 . 24 ) 8.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1991 . 12 . 6 ) 9.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 1992 . 10 . 14 ) 10.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1994 . 2 . 26 ) 11.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 1996 . 12 . 30 ) 12.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 1998 . 9 . 22 ) 13.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2000 . 1 . 4 )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 2001 . 6 . 20 ) 15.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2001 . 6 . 13 ) 16.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 2002 . 4 . 4 )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2002 . 8 . 4 )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2003 . 4 . 7 ) 19.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2003 . 5 . 9 ) 20.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2003 . 6 . 16 ) 21.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2003 . 8 . 5 ) 22.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004 . 11 . 12 ) 第三部分 : 部门规章(31部)1.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 1991 . 8 . 12 ) 2.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 1991 . 9 . 12 ) 3. 首批淘汰三十五项临床检验项目、方法的规定( 1991 . 12 . 20 ) 4.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1992 . 10 . 7 ) 5.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 ( 1992 . 10 . 31 )6. 护士管理办法 ( 1993 . 3 . 26 ) 7.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94 . 8 . 29 ) 8. 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 1994 . 10 . 8 ) 9. 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 1995 . 4 . 27 ) 10.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1995 . 6 . 2 ) 11.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1997 . 6 . 5 ) 12. 血站管理办法(暂行)( 1998 . 9 . 21 ) 13.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1999 . 7 . 16 ) 14.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1999 . 7 . 16 ) 15.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2001 . 2 . 20 ) 16.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 ( 2001 . 2 . 20 ) 17.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 ( 2001 . 8 . 26 ) 18. 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 2001 . 10 . 23 ) 19.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 2002 . 1 . 22 ) 20. 消毒管理办法 ( 2002 . 3 . 28 ) 21.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 2002 . 3 . 28 ) 22.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 2002 . 7 . 31 ) 23.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 2002 . 7 . 31 ) 24.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 2002 . 12 . 13 ) 25.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 2002 . 7 . 31 ) 26.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 2003 . 5 . 12 ) 27.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 2003 . 10 . 15 ) 28.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 报告管理办法 ( 2003 . 11 . 7 ) .29.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 2004 . 3 . 4 ) 30.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 2004 . 5 . 2 ) 31.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 ( 2005 . 2 . 28 ) 医护人员常用法律法规摘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二、《护士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四、《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 五、《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江泽民主席签署1998年6月26日通过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一)适用主体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二)享有的权利1. 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 进行医疗活动;2. 获得执业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3. 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 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4. 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 医学教育;(二)享有的权利5. 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 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 6. 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 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 遇; 7. 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三)承担的义务1.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 动; 2. 医师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 学文书 ; 3. 医师的告知义务,患者有知情同意权 ; (三)承担的义务4. 保护患者的隐私; 5. 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6. 遇有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自然灾害,严重威胁人民 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上级调遣; 7.按 规定及时报告医疗事故、传染病疫情四)禁止性规定 1. 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2. 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 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3.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 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4. 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 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5.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 收受患者 财物 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保护性规定 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侵犯医师 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 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惩罚性规定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给 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 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 书;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惩罚性规定 1. 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 成严重后果的; 2. 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 成严重后果的; 3. 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4. 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 病学 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 件的; (六)惩罚性规定 5. 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的; 6. 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 械的; 7. 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 精神 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8. 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 临床 医疗的; (六)惩罚性规定 9. 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10. 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 牟取 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1. 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 故以 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 时,不服从卫生行 政部门调遣的; 12. 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涉嫌伤害 事件或者患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二、《护士条例》 温家宝总理签署2008年1月23日通过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一)适用主体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二)享有的权利 1. 获取工资报酬、享 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 险的权利 2. 有获得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 3. 有参加培训、 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专 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4. 参与医疗卫生机构民主管理的权利(三)承担的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2. 及时向医师报告患者病情变化 3. 紧急情况下先行实 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4. 发现医嘱违反规定的,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 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 科室负责人或者医 疗卫生机构负责人报告 5. 保护患者的隐私 6. 服从调遣,参加医疗救护(四)惩罚性规定¡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情 节严重的,暂停其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执业活动,直至由 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 士执业证书:(四)惩罚性规定1. 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2. 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 术规范 的规定,未依照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 3. 泄露患者隐私的; 4. 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5.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 疗事故处理 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胡锦涛签署2009年12月26日通过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 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 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 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 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 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 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 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 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 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 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 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 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 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 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 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 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 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 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 赔偿。

      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 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 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 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 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 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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