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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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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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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州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校教务〔2017〕1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人才培养 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普通高等 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等法 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郑州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 育的全日制本科生在郑州大学接受普通本科教育的留学生、 交流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可在专业学制(4年或者5年)的基础上提前1年或推迟2年毕业(不含休学和 保留学籍时间);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课程学分和毕业学分 要求由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本校普通本科新生,须持 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到学校报到,通过入学资格 初审的,准予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 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在规定报到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未满18周岁的 学生提交申请时,须监护人签字确认,其他条款涉及学生提交 申请保留学籍、退学、转学、转专业、休学等重大学习权利处 置时同此要求),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 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五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学校医院复核,认定通过治 疗在1年内可达到入学体检要求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户口迁原籍2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保 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生在保留入 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可凭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在下一年新生入学前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向教务处提交入 学申请,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 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 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 其进行新生资格复查经过注册并复查合格者,方可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 弄虚作假、徇私作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 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处第七条在校生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初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超过最长学习年限或者 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学生未经注册,不得参加学校的各项教学活动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 其它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八条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及时向院(系)提交 暂缓注册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因病不能如期注册者, 须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认可),办理许可手续超过学 校规定限期2周未注册且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按自动退学 处理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九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学 生学业成绩登记入档第十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生参加考核取 得及格及以上成绩即可获得相应学分课程成绩由结课考核成绩和平时考核成绩组成,两者比例 由课程负责人根据课程性质确定,开课前向学生公布并报教务 处备案课程考核应在规定时间进行,除学校另有规定的以外,课 程考核应在结课两周内完成特殊情况需调整考核时间的,必 须报经教务处同意并及时通知学生第十一条学校实行学分制,依据各门课程的重要性、难 易程度和学时数确定其学分值学分值计算方法如下:(一)一般课程(含课内实验):学分值=全部课内总学时/16 ;(二) 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活动,如实习实训、课程设 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学分值=实践教学活动周数;(三) 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学分值=实验课学时/24 ;!A!(四) 学生参加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创新创业、 社会实践等活动,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获省部级奖励者, 可根据学校规定申请认定创新学分;(五) 学生必须参加入学教育、公益劳动、毕业鉴定等活 动,并进行考勤和考核,不计学分,但作为审定毕业资格的必 要条件。

      第十二条 考核成绩的记录形式分为百分制和等级计分 制两种,同时折合为成绩绩点,并以平均学分绩点反映学生的 学习能力与学习质量课程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记录,开卷考试课程和实习实训、 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环节可采用等级记分制,等级计分制 与百分制对应关系见下表:类型1ABCDE类型2优良中及格差分值958575650课程成绩与成绩绩点的对应关系为:分数100-9089-8584-8079-7574-7069-6564-60<60绩 点4.03.73.22.72.21.71.20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为:某门课程学分绩点数=HixWi 学期总学分绩点数=HixWi平均学分绩点=Hi Wi/ Wi上述公式中Hi为某门课程成绩绩点,Wi为某门课程学分数凡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各类别课程的学分绩点均进入 学生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每学年计算1次第十三条学生选定课程后,必须按时听讲、完成作业和 参加实验、考试等各教学环节学生上课情况由任课教师考核 一学期内无故缺课超过某门课程学时数1/3者或缺交课程作业、 实验报告超过1/3者,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的结课考核资格; 含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课程,实践性环节考查不合格者,不能取 得该课程学分;未办理缓考手续不参加考试者以及参加考试但 不上交试卷者,均按旷考处理。

      第十四条学生修读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但考核不及格者,可免费于新学期初参加补考1次,补考不及格或者成绩 低于70分者可以申请重修,重修必须按规定缴纳重修费用 旷考及考试作弊者以零分记,不能补考,只能申请重修重修课程与其它教学环节时间冲突的,学生本人可向任课 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院(系)教学 副院长(主任)批准,可部分听课或自学,但必须完成作业和 实验方能参加重修考核第十五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考核可申请缓考,申请 缓考须事先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因病缓考需出示校医院 诊断证明),经院(系)教学副院长(主任)批准,报教务处 备案缓考可随补考或与重修考试一起进行缓考不及格者不 安排补考,只能申请重修第十六条 不及格课程补考或重修,所获成绩达60分及 以上者,按60分计;已及格课程重修,其成绩按重修所获成 绩记载;同一门课程重修累计不得超过3次对通过补考、重 修获得的成绩,在学习成绩单上如实标注学生评先及推荐免 试研究生等成绩核算只计算首次考核(含缓考)成绩,不考虑 补考或重修所获成绩第十七条学生补考或重修应当履行相应手续,否则其考 试成绩无效无故不参加重修考试,不予退费,再次申请须另 交重修费。

      第十八条 学生已修课程成绩平均绩点在3.5及以上者, 由本人提出书面免修申请,报经院(系)教学副院长(主任) 审核同意后,于开课前参加同专业高年级结课考核,考试成绩 达到70分及以上者,考试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记载;低于 70分者,取消免修,成绩不予记载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计算机文化基础免修考试达到规定分数的,可免修计算机文化基础 课程申请免听课程,须其已修课程成绩平均绩点达3.0及以上,须报经院(系)教学副院长(主任)审核同意,并须按时完成 实验和作业学生在校期间通过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 试、TOEFL、GRE、IELTS达到学校规定分数,经任课教师同 意并报院(系)备案后,可免听大学英语免听学生须随同年 级同专业进行正常考试,成绩按正常考试记载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实践类课程、军事训练、 课程设计、综合论文训练不得免修或免听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其在他校修读的 课程成绩(学分)由所在学院根据校际间协议审核认定为专业 人才培养方案中的相应课程和学分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主辅修制凡主修专业前2学期所修课程全部合格、已学课程成绩平均绩点达到2.5者,可申请辅 修专业学习。

      申请获所在院(系)和开办辅修专业院(系)同 意并经教务处批准者,即可办理相应手续入班学习第二十条在校生因联系工作、出国等需要办理成绩证明的,其中英文成绩单由学校或院(系)教学部门提供离校生 的成绩证明由学校档案馆提供第四章纪律与考勤第二十一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各项活动对上课、实习、实验、军训、 劳动等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获批准者,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处理第二十二条学生应当遵守考试纪律考试违纪或作弊的,依照《郑州大学考试工作实施细则》(校教务〔2016〕3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三条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需请事假者,应持相应证明办理请假手续因病请假,应当持校医院 证明学生请假3日(含)以内者,由员批准;请假3日 以上一周(含)以内者,由院(系)教学副院长(主任)批准; 超过一周的,由院(系)研究批准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校或请假逾期返校者,均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处理Ui第二十四条 学生不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 予下列处分:(-)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二) 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 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或累计旷课达50学时及以上的,按退学处理。

      正常上课期间1天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实习(实践)环 节1天按4学时计算(节假日除外*第二十五条 其它违纪行为由学生处及有关部门按照《郑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校学生〔2017〕10号)进行 处理第二十六条 学校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 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对违纪学 生进行处分,一般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初步意见,学校主 管部门审核,报主管副校长批准;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第二十七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其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 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 的,通过学校部门或院(系)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可申诉途径和期限第二十九条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按照《郑 州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实施办法》(校学生〔2017)10号),可以 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 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三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 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 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校重新研究决定第三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 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第三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当在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学生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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