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强制强制执法案卷示例.doc
15页滨海县公安局行政强制措施类 滨海县宝龙KTV娱乐城逾期不执行停止使用决定强制执行文献材料自 年 6 月至 年 7 月保管期限本案共 壹 卷 本卷系第 壹 卷立卷单位滨海县公安消防大队卷内共 捌 件 拾 页归 档 号49全宗号类别号目录号案卷号435100**Z3•5Z3•5—2132卷 内 文 件 目 录顺序号责任者文号题 名日期页号备注1滨海县公安消防大队滨公消强字[]第3号临时查封决定书72112滨海县公安消防大队强制执行审批表072123滨海县公安消防大队051受案登记表072034滨海县公安消防大队滨公(消)决字[]第10号公安行政惩罚决定书06254复印件5张三、李四强制执行告知笔录072056龙飞消防行政执法集体议案记录072167李四强制执行现场笔录072288李四现场照片(6张)07208-10滨海县公安消防大队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滨公消强字[]第3号被执行人: 滨海县宝龙KTV娱乐城 地 址: 滨海县工业路158号宝龙大厦四层 重要负责人: 曾华 我 大队 于 年 6 月 25 日对你单位作出 停产停业 的决定(“滨公消决字〔〕第10号”《公安行政惩罚决定书》 )后,你单位逾期不执行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条第 四 款第 ∕ 项的规定,现决定予以强制执行,对滨海县宝龙KTV娱乐城(宝龙大厦四层整层) 予以 查封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滨海县公安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滨海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滨海县公安消防大队印章)7月21日被执行单位负责人(签名): 曾华 7月22日一式二份,一联交被强制执行单位,一联存档强制执行 审批表案 由逾期不执行停止使用决定发案时间7月20日案件文号编号111违法(嫌疑)单位名称滨海县宝龙KTV娱乐城法定代表人曾华地址滨海县工业路158号宝龙大厦四层违法事实及证据7月20日我大队监督员在对宝龙大厦实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滨海县宝龙KTV娱乐城逾期不执行大队作出的停止使用决定以上事实有“滨公(消)决字〔〕第10号”《公安行政惩罚决定书》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承办人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条第四款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滨海县宝龙KTV娱乐城(宝龙大厦四层整层)予以查封,使该场合停止使用。
承办人:张三、李四 7月21日法律审核意见批准承办人意见,请领导审批 负责人:李林 7月21日承办部门意见(此栏供支队监督处填写,大队不需填写此栏)(承办单位印章)负责人: 年 月 日领导审批意见批准 (此处加盖滨海县公安消防大队印章)负责人: 王五 7月21日滨海县公安消防大队受案登记表 (接报单位印章) 编号:111案 由逾期不执行停止使用决定案件来源工作中发现报案时间/报案方式/报案人姓 名/性 别 /出生日期/现 住 址/工作单位/联系/接 报 人/简要案情:7月20日,我大队监督员在对宝龙大厦实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已被大队责令停止使用的滨海县宝龙KTV娱乐城仍在营业受案意见滨海县宝龙KTV娱乐城涉嫌逾期不执行停止使用决定,建议立即受案调查承办人:张三、李四 7月20日受案审批 批准受理办案部门负责人:王五 7月20日 一式两份,一份附卷,一份存根。
本决定书从“滨海县宝龙KTV娱乐城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惩罚”档案中复印,与原件核对无误 张三 7月21日滨海县公安消防大队公安行政惩罚决定书 滨公(消)决字[]第10号被惩罚人:滨海县宝龙KTV娱乐城,地址:滨海县工业路158号宝龙大厦四层,法定代表人:曾华现查明:滨海县宝龙KTV娱乐城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以上事实有“[]第73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滨公消安检决字[]第4号”《不批准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曾华、王东、沈西3人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6张)等证据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现决定责令滨海县宝龙KTV娱乐城停止使用,并惩罚款人民币三万元履行方式: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使用宝龙KTV娱乐城,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滨海县工商银行如数缴纳罚款被惩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滨海县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滨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滨海县公安消防大队印章) 六月二十五日 被惩罚人(签名): 曾华 6月26日一式三份,被惩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
滨海县公安消防大队强制执行告知笔录告知单位: 滨海县公安消防大队 告知人: 张三、李四 被告知单位名称: 滨海县宝龙KTV娱乐城 法定代表人: 曾 华 告知内容:7月20日,我大队监督员张三、李四在对宝龙大厦实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滨海县宝龙KTV娱乐城逾期不执行滨海县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的责令停止使用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条第四款规定,拟对你单位实行强制执行对上述告知事项,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问:对以上告知内容你听清晰了吗?答:我听清晰了问:对上述告知事项,你单位与否提出陈述和申辩?答:我们单位原先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是由于火灾自动报警设备损坏,现已和产家联系更换,估计月底可以到货,8月上旬可以重新安装调试好祈求大队能否不采用强制执行措施,容许我们试营业,我们会采用积极措施保证消防安全被告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重要负责人(签名):曾华 时间:7月20日消防行政执法集体议案记录案由: 滨海县宝龙KTV娱乐城逾期不执行停止使用决定 讨论时间:7月21日8时40分至7月21日9时30分讨论地点: 滨海县公安消防大队二楼会议室 主持人: 王 五 记录人: 龙 飞 出席人员姓名及职务(职称):王五(大队长) 、陈牛(教导员)、李林(法制参谋)、张三(参谋)、李四(工程师) 承办人:李四、王五 承办人简介案情并提出解决意见:张三:7月20日,我和李四在对宝龙大厦实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滨海县宝龙KTV娱乐城逾期不执行大队作出的责令停止使用决定。
李四现场拍摄了反映该场合处在营业状态的6张照片根据实际状况,我和李四觉得,滨海县宝龙KTV娱乐城逾期不执行大队作出的责令停止使用决定的事实比较清晰,依法应当予以强制执行为此,我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现场状况,已现场制作《强制执行告知笔录》,依法告知该公司拟作出强制执行的事实、理由及根据,同步也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接到告知后,曾华提出该场合原先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是由于火灾自动报警设备损坏,现已和产家联系更换,估计月底可以到货,8月上旬可以重新安装调试好,祈求大队能否不采用强制执行措施,容许继续试营业截至目前,该场合未提出新的陈述和申辩我和李四觉得,当事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不充足,应当依法跟进执法措施,对该场合(即宝龙大厦四层整层)予以查封以上是整个案件案情和解决意见报告,未提及部分请李四予以补充,供会议讨论 讨论记录:李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此类场合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不得投入使用、营业,在消防行政许可方面也不存在试营业的说法因此,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不充足,应当不予采纳有关解决建议我没有补充意见 李林:从承办人简介的案件状况看,实行强制执行的事实清晰、理由充足、根据精确,我批准承办人对这起案件提出的解决意见。
陈牛:公共娱乐场合历来是我们实行消防监督管理的重点对象之一,管理稍有不慎都将导致重大损失滨海县宝龙KTV娱乐城逾期不执行停止使用决定的事实很清晰,必须严格依法查处,促使该场合停止经营我批准张三、李四对这起案件提出的解决意见 王五:从讨论状况看,人们对滨海县宝龙KTV娱乐城逾期不执行停止使用决定的事实没有异议,我个人也批准张三、李四对这起案件提出的解决意见按照工作分工,强制执行由我组织实行,张三和李四两位同志参与;实行强制执行的日期定在明天上午请张三、李四两位同志做好实行临时查封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李林同志在法律程序上予以指引,保证组织实行程序合法人们对以上工作安排有无补充意见? 陈牛:没有 李林:没有 李四:没有。
张三:没有 决定事项: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条第四款规定,决定对滨海县宝龙KTV娱乐城逾期不执行停止使用决定予以强制执行 2、实行强制执行人员:王五、张三、李四共3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