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速集团清障救援管理办法.doc
27页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如下简称“省高速集团”、“集团”)清障救援工作,提高清障救援服务水平和质量,保障集团所辖高速公路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省公路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送部有关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告知》(发改价格〔〕2204号)、《省发展改革委有关重新核定全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项目和收费原则的函》(赣发改收费〔〕245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献,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措施第二条 本措施合用于集团所辖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措施所指的清障救援涉及:拖车作业、吊车作业、散落货品清理转运作业等经省发改委批准收费的作业项目及其她为保障高速公路畅通而实行的应急救援,不含对故障和事故现场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济、转移第四条 集团清障救援工作遵循“以人为本、安全高效、联动互助、自建与社会相结合”的原则,逐渐建立安全、规范、文明、高效的清障救援工作机制第五条 集团以路网管理与应急处置平台为依托,逐渐将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工作纳入集团应急保障系统,力求构建“职能明晰、布局合理、援救及时、安全高效、服务规范、社会满意”的清障救援服务网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第六条 集团养护管理部(安全生产办公室)(如下简称“集团安全办”)是集团清障救援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所辖高速公路清障救援统筹、协调和指引工作,其重要管理职责涉及:(一)建立健全集团清障救援管理工作机制,完善清障救援管理制度,规范清障救援操作流程;(二)负责社会清障救援队伍准入条件的制定并监督、指引各路段管理单位通过要约、招标等方式引入社会清障救援队伍;(三)负责集团所辖高速公路清障救援的业务管理、教育培训、清障救援队伍设立与清障救援装备配备原则的制定;(五)负责指引跨区域复杂的清障救援工作,开展跨区域的清障救援应急演习,提高集团清障救援应急处置水平;(六)解决路段管理单位不能及时解决且易导致省级层面社会舆论或负面影响的投诉举报;(七)负责对路段管理单位清障救援工作进行检查、督促与考核;(八)负责统筹清障救援有关资金的核定和下拨工作第七条 集团所属各路段管理单位是所辖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工作的责任主体,路段管理单位安全监管部(如下简称“路段安监部”)具体承当辖区内清障救援工作管理职责,其重要管理职责涉及:(一)负责统筹实行所辖路段清障救援工作;(二)根据集团下发的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清障救援工作有关的实行细则或措施;(三)积极与辖区交警部门、路政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联系和沟通,逐渐构建联勤联动工作机制;(四)在集团安全办的指引下,负责通过要约、招标等方式引入社会清障救援队伍,并监督管理辖区内清障救援队伍;(五)负责解决本辖区内清障救援投诉举报,纠正社会清障救援队伍在清障救援工作中的违规行为,违法问题直接移送有权部门处置;(六)负责组织辖区清障救援管理人员与一线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制定和完善清障救援预案并组织开展清障救援演习,提高清障救援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安全作业意识和清障救援能力;(七)开展清障救援工作专项检查、考核评估等活动,根据检查、考核成果进行奖惩及拨付清障救援有关经费;(八)收集、汇总、分析清障救援工作有关数据、信息,并及时按规定上报集团安全办;(九)负责本辖区清障救援队伍原则化建设及其她有关事务等。
第八条 各路段管理单位养护所设立清障路赔室,其重要管理职责涉及:(一)负责贯彻执行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有关法律法规,贯彻上级有关清障救援的规定和规定;(二)负责本辖区清障救援队伍建设、检查考核、设备管理、安全监管、后勤保障等工作;(三)现场处置重大清障救援事故;(四)通过、或现场调查等方式定期回访车主,发现存在问题,立即查证核算后,提出有关解决方案,上报路段管理单位解决;(五)收集、审核清障救援工作原始资料,并建立清障救援案件档案资料库;(六)积极与辖区交警部门、路政部门沟通清障救援联动处置有关事宜;(七)其他清障救援有关工作第九条 养护站负责社会清障救援队伍现场作业的全程监督工作,其重要工作职责涉及:(一)负责对清障救援队伍文明服务的监管;(二)负责对清障救援队伍现场安全布控和作业的监管;(三)负责对清障救援队伍收费规范的监管;(四)负责对清障救援队伍着装原则化的监管;(五)负责对清障救援队伍违规行为的制止;(六)定期向养护所报告社会清障救援队伍履职状况第十条 清障救援队具体组织和实行清障救援现场作业,其重要工作职责涉及:(一)负责贯彻执行高速公路清障救援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贯彻行业部门、上级管理单位有关清障救援管理的规定和规定并接受监督;(二)遵循“迅速反映、高效处置、安全规范、文明服务”的原则,处置本辖区清障救援任务或应急事件,并按照信息分中心或上级管理单位的指令,协助处置其她路段的清障救援任务或应急事件;(三)负责本队清障救援设备和人员调度、值班、安全生产、收费、档案资料、设备管理等具体工作;(四)负责贯彻清障救援实务操作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清障救援演习,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五)严格按照省物价部门下发文献规定的项目和原则进行收费,坚决杜绝乱收费现象;(六)配合路段管理单位维护路产路权工作;(七)其他上级管理单位规定的工作。
第十一条 清障救援调度由各路段信息分中心承当,并指定一种专用号码为24小时调度指挥,负责统一接听清障救援求助、收集救援信息,指挥调度本辖区清障救援队,并根据现场需求协调其她路段管理单位的清障救援队伍进行增援第三章 队伍建设第一节 驻点布局第十二条 清障救援点坚持“统筹规划、重点调配、区域联动、减少成本”,原则上辐射半径里程为30-50公里第十三条 根据集团所辖高速公路路段事故发生频次、交通流量等特点,设立I级、II级清障救援点一)I级清障救援点:重点在高速公路路网密集、向四周周边辐射能力强、范畴大,以及易拥堵、事故易发等路段进行设立I级清障救援点根据实际,以路段管理单位自建清障救援队伍的方式为主二)II级清障救援点:在I级清障点辐射范畴外,按照设立原则和重点管控路段实际,有针对性、选择性进行设立II级清障救援点原则上以社会力量为主,可视状况逐渐引入自建清障救援队伍建设I级清障救援点的设立由集团统一部署安排;II级清障救援点由各路段管理单位根据路段实际,按照设立原则和有关规定自行合理设立,并报集团安全办审核第十四条 清障救援点按照每站不少于5亩的原则设立基地,基地可以自建,也可以租赁使用。
基地应有配套的办公和生活用房,有条件的可建设货品储藏仓库,仓库有防潮、防震、防盗、防毒、防鼠害、防破坏设施,可以保证货品不受损坏第十五条 停车场应不少于15亩,场地应平整硬化,渠化停车区域,大小车辆及危化品车辆应分区放置,停车场要有完整的照明、消防设备第二节 设备管理第十六条 清障救援设备基本配备原则:(一)I级清障救援点:①50吨以上吊车1台②43吨旋转式50吨吊的重型清障车,1台③25吨联体型中型清障车1台,原则上可对5吨至25吨各类车型进行拖拽作业④5吨折叠板式平板清障车1台,原则上可同步可拖拽两台5吨如下小型车辆⑤5吨随车吊平板清障车1台,原则上可同步可拖拽两台5吨如下小型车辆,随车吊可扶正倾翻小型车辆、吊装无法拖行事故车辆及货品⑥3吨全落地式平板清障车1台,原则上可同步可拖拽两台3吨如下各类小型车辆清障,全落地平板可满足底盘较低车辆清障⑦10吨栅栏式转货车1台,用于转运路面洒落物⑧移动式标志皮卡2台,用于维护作业现场安全和巡逻指挥⑨原则双排座1台,用于携带救援设备⑩3吨叉车1台,用于装卸仓库内的货品二)II级清障救援点:①30-50吨吊车1台②大型拖车1台,原则上最大拖牵质量50吨。
③小型拖车1台,原则上为3~5吨的平板背负拖车④小型拖车或叉车1台⑤制式皮卡车1台第十七条 清障救援队应当配备足够的安全辅助装备,并加强维护保养一)作业现场配备至少一套具有声、光警报功能的装置二)单次作业携带反光锥形桶20-25个、“前方清障”救援警示标志1个、变道批示标志1~2个三)夜间或低能见度天气配备照明灯具或专用照明灯车四)清障救援车辆应配有常用灭火器材,重型清障救援车辆配备4KG灭火器不少于4只、轻型清障救援车辆配备不少于2只五)波及到危化品清障救援作业应当配备空气呼吸器、防化服等专用防护装备第十八条 养护所应当建立健全清障救援车辆管理和使用制度,数据应当精确、详实第十九条 清障救援队伍应当建立健全清障救援车辆和设备台账制度,做到一车一档、一套一档,保证基本数据、资料齐全,并向上级管理单位报备第二十条 清障救援队伍要明确各类清障作业车辆和设备的维保负责人,建立车辆、设备维保台账,定期检查车辆和设备,对故障车辆和设备要及时维修,避免带病作业引起安全事故第二十一条 清障救援队伍要建立设备交接制度,前一班次要将设备的使用、运转状况记录并交接给下一班次,特别要告知浮现故障的状况要及时办理车辆保险、准时审验,保持清障作业车辆和设备良好的性能和运营状态,清障救援车辆应当由持有相应资格的人员进行驾驶和操作。
第二十二条 清障救援队伍所属清障救援车辆和设备不得外租或外借,对擅自借出或出租者,应追查其责任,严肃解决自建清障救援队伍闲置或运用率不高的清障救援车辆和设备集团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调拨至其她单位管理和使用,有关单位填写《清障救援车辆设备调拨使用交接单》,做好车辆设备及有关档案的交接工作第三节 人员管理第二十三条 清障救援队伍应按工作需要配备足够的清障救援人员,并具有如下条件:(一)年龄在20周岁以上,一线的清障救援人员年龄不得超过50周岁;(二)身体健康、无纹身;(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限度;(四)通过业务技能、安全教育以及规范救援、文明服务培训等岗前培训和考核,以适应在特定对象、环境、条件下清障救援服务工作;(五)特殊设备的操作人员持有国家颁发的相应设备上岗证或有关资格证书第二十四条 各路段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机制,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和清障救援服务技能;加强对清障救援人员的劳动保障,要针对清障救援人员的工作性质和安全不利因素,制定贯彻安全保障措施,配发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制定安全作业方案,避免超负荷和疲劳作业,避免发生安全事故,保障清障救援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为控制清障救援意外事故风险,应当为清障救援人员办理必要的商业险种,如社会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并加大对清障救援一线人员商业保险的投入第四节 建设规定第二十六条 社会清障救援队伍必须符合如下规定:(一)清障救援公司必须是独立法人,且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在年检范畴内,收费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并具有较强的经营风险承受能力和良好的社会信誉二)清障救援公司必须具有3年以上道路清障作业经验,作业人员必须具有2年以上清障作业经验,且通过专项业务和安全教育培训,具有有关资格证件证书第四章 工作处置和规定第一节 工作处置流程第二十七条 清障救援基本处置流程:(一)各路段信息分中心接到清障救援信号后,应问清并记录报警人的号码、发生地点及上下行方向、车型、装载状况、故障因素、车牌号码、有无人员受伤等事故现场基本信息,并提示现场人员在现场设立安全警示标志,注意自身安全二)各路段信息分中心在判断车辆事故或故障基本状况后,要立即与有关清障救援队联系,通报车辆故障或事故状况,告知报警人联系方式,以便清障救援人员精确理解状况,及时动用有效的清障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