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文化产业示范园区.doc
4页江苏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评选命名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积极培育文化产业市场主体,充分发挥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示范、窗口和辐射作用,引导并促进我省文化产业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江苏省内注册并合法经营两年以上,文化行政部门管理的创意设计业、演艺娱乐业、动漫游戏业、工艺美术业、文化旅游业、文化产品数字制作和相关服务、文物和艺术品业以及艺术培训业等各类所有制文化企业均可申报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第三条 在江苏省内进行文化产业资源开发、文化企业和行业集聚及相关产业链汇聚,对区域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的特定区域,均可申报文化产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第四条 示范基地、示范园区原则上每两年评选命名一次示范基地每次原则上控制在 10 家以内,示范园区每次原则上控制在 2 家以内第五条 省文化厅对示范基地、示范园区在资金扶持、信息服务、宣传推广、平台建设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第二章 基本条件第六条 申报示范基地的文化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坚持先进文化发展方向,企业发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国家文化产业政策的要求;2.有一定生产规模,经济效益显著,并形成一定的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在本省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3.管理制度健全,有一支坚强有力的管理团队和行之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4.有较好的自主创新精神。
省级示范基地原则上应从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中产生第七条 申报示范园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及本省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在土地、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二)具有完善的基础设施,规划建筑面积不少于 2 万平方米,能够充分利用区域优势,为文化企业发展提供必要的硬件环境园区内非文化类商业及其它配套面积不得超过园区总建设面积的 30%;(三)有丰富的文化内容和明确的文化产业特色,成绩显著,在全省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四)已经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企业,园区内文化企业数量占园区企业总数的 60%以上园区内文化产业产值、交易额等经济效益指标居于省内领先地位,骨干文化企业具备市场竞争能力和品牌影响力园区内文化企业所生产的文化产品和所提供的文化服务内容健康;(五)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六)有配套的公共服务体系,能够为进入园区的企业提供融资中介、技术、信息、交易、展示等公共服务,并发挥园区的项目及企业孵化功能;(七)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是法人单位;(八)规范运营两年以上,且经济和社会效益业绩显著;(九)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申报程序第八条 省属文化企业和文化产业集聚区向省文化厅科教与产业处申报;各地文化企业和文化产业集聚区向省辖市文广新局申报,情况特殊的可直接向省文化厅科教与产业处申报第九条 申报单位需要提交以下材料(一式 5 份):1.文化企业和集聚区的基本情况;2.文化企业和集聚区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所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3.文化企业和集聚区的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4.文化企业和集聚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5.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以及近两年的审计报告;6.文化企业和集聚区近两年来的科研成果、专利及获奖情况第十条 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取消申报资格第四章 评审原则第十一条 示范基地、示范园区评审应遵循以下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2.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3.兼顾地区平衡的原则;4.择优扶重的原则第五章 评审程序第十二条 各省辖市文广新局对申报企业和集聚区的材料进行初审第十三条 省文化厅科教与产业处负责对各省辖市文广新局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组织专家评审第十四条 专家评审组对上报材料进行认真评审,提出评审意见第十五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组织实地考察。
第十六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实地考察情况,确定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园区候选名单,报省文化厅审定审定后在江苏省文化厅网站上公示一周公示后无异议的,由省文化厅命名和授牌第六章 管理机制第十七条 省文化厅科教与产业处负责示范基地、示范园区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协调示范基地、示范园区申请贷款和专项资金扶持各省辖市文广新局负责协调、指导辖区内示范基地、示范园区的建设,并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和支持措施第十八条 每两年组织一次对示范基地、示范园区的巡检对巡检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整改期满达不到要求的,不再发文公布第十九条 组织示范基地、示范园区交流经验、相互观摩,对示范基地、示范园区的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第二十条 组织有关领导和专家指导示范基地、示范园区的建设第二十一条 省级示范基地、示范园区应于每年 3 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省文化厅科教与产业处汇报上一年的发展情况,并送省辖市文广新局备案第二十二条 对在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示范基地、示范园区,省文化厅给予通报表彰第二十三条 示范基地、示范园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文化厅对其示范基地、示范园区称号予以撤销:1.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示范基地、示范园区资格的;2.宣传虚假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3.损害消费者利益,形成一定危害的;4.所生产的文化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以及其他行为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5.不按规定时限上报企业和集聚区发展情况的;6.其他应当撤销称号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涉及示范基地、示范园区发展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省文化厅报告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文化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苏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苏文教[2006]60 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