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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单元2】 民事诉讼法院与诉讼费用的确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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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学习单元 2】 民事诉讼法院与诉讼费用的确定【学习目的与要求】熟知民事案件管辖的基本规定,并能分析判断与选择案件的诉讼法院;明确诉讼费用的种类及其交纳标准,知晓诉讼费用的承担规则学习重点与提示】民事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诉讼费用种类与承担规则一、诉讼法院级别管辖的确定一个具体案件应向哪个法院起诉,这是提起民事诉讼首先要解决的问题管辖正是法院内部具体落实民事审判权的一项制度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确定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的法院有四级,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确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即为级别管辖这是从纵向角度确定民事纠纷的管辖法院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第 18 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事实上大多数民事案件都归基层法院管辖这是由于基层法院是我国法院系统中最低一级法院,数量多、分布广,遍布各个基层行政区域当事人的住所地、争议财产所在地、纠纷发生地,一般都处在特定的基层法院的辖区之内由基层法院管辖一审民事案件,既便于当事人参与诉讼,又便于法院审理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第 19 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21、重大涉外案件涉外案件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对于非重大的涉外案件,仍然由基层法院管辖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这是指影响已经超出基层法院的辖区,而在中级人民法院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第 20 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从各地的情况来看,通常是把诉讼标的金额大的民事案件作为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因此,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从数量上看是非常少的这主要是因为高级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务是对本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审理不服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1 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分为两类:一是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是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二、诉讼法院地域管辖的确定级别管辖解决的是第一审民事案件在四级法院中的分配,但仍然不能确定某一诉讼案件具体由哪个法院受理,这一任务就由地域管辖来完成。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这是从横向角度确定民事纠纷的管辖法院地域管辖在内容上主要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一)一般地域管辖的确定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的所在地与人民法院的隶属关系确定的管辖一般地域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根据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1、一般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 22 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3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下列情况作了补充规定:(1)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 1 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2)双方当事人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 1 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5)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2、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情况: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例外情形有四种:(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例外情形也有四种:(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2)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3)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4(4)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 1 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 1 年,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特殊地域管辖的确定特殊地域管辖,是相对于一般地域管辖而言的,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是在当事人住所地之外寻求与案件联系更为密切的因素来确定管辖由于在特殊地域管辖中确定管辖法院的因素有多个,因此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各类纠纷都是共同管辖《民事诉讼法》第 24 至 33 条,规定了特殊地域管辖的九种情形,同时这些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形并不排斥一般地域管辖的适用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6、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8、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9、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三)专属管辖的确定有些案件法律明文规定了管辖法院,从而排除了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适用,我们称为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对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法5律强制规定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凡是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双方无权以协议或约定的方式变更管辖法院,从而排除了协议管辖的适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34 条的规定,下列案件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降低乃至丧失其价值的财产,如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物、河流、滩涂等法律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便于受诉人民法院勘验现场,调查收集证据,也便于裁判生效后的执行工作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港口作业中,一方面会因为装卸、驳运等发生纠纷,另一方面会因违章作业等行为损坏港口设施或造成其他人身或财产的损害引起侵权纠纷这两类纠纷都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规定》 ,港口作业纠纷属于海事海商案件,应由该港口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继承遗产纠纷,是指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之间因为遗产继承而发生的纠纷主要遗产所在地应当根据遗产的具体情况来判断,并且通常是以其中价值高的遗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所在地例如遗产既有动产,又有不动产,通常是以不动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所在地如果遗产是多项动产,通常是以价值高的动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所在地四)协议管辖的确定民事诉讼法也允许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合意方式约定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即为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 25 条和第 244 条分别规定了国内民事案件的协议管辖和涉外民事案件的协议管辖根据上述规定,协议管辖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协议管辖的案件,必须是国内合同纠纷诉讼、涉外合同纠纷诉讼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诉讼2、只能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管辖法院进行约定对于第二审案件,当事人不得以协议的方式约定管辖法院63、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选择在国内合同纠纷中,可供当事人选择的法院,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在涉外合同纠纷诉讼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诉讼,可供当事人选择的法院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

      4、当事人必须做确定的、单一的选择当事人必须通过协议明确地确定管辖法院同时当事人只能通过协议确定一个管辖法院,而不能确定多个管辖法院如果所确定的法院不明确,或者不惟一,那么该约定管辖的协议就是无效的5、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6、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形式具体来讲,国内协议管辖必须并且只能采取书面形式涉外协议管辖,可以采用明示和默示两种形式明示方式是指当事人采取书面方式明确约定管辖法院默示方式是指原告向没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以后,被告对人民法院的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五)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的确定根据法律的规定,会出现同一案件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形,此即为共同管辖发生该冲突时,法律赋予当事人选择的权利,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形成选择管辖关于共同管辖的法律规定如下:1、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2、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此外,对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进行补充和变通,人民法院会以裁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即裁定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裁定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7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三、管辖权异议与管辖恒定的运用(一)管辖权异议的运用法院受理原告起诉的民事案件以后,被告认为受诉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可提出管辖权异议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只能由被告提起管辖权异议原告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因为原告启动诉讼程序,从而选择了本诉的管辖法院追加的共同原告也不能够提出管辖权异议,因为原告的起诉对其他共同原告有法律效力,所以被追加的原告也就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第三人也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 (1990 年 7 月 28 日法(经)复〔1990〕9 号)中答复:“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因而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如果是受诉法院依职权通知他参加诉讼,则他有权选择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是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利益。

      由于他在诉讼中始终辅助一方当事人,并以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为转移所以,他无权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2、只能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对第二审民事案件不得提出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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