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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刑事与解制度背后价值冲突与解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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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诉案件刑事与解制度背后价值冲突与解决摘要:刑事和解制度是在融合中国本土 “和合”思 想和西方“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前提下,在宽严相济的刑事 政策导向下,在总结中国刑事司法经验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 不同于西方辩诉交易的新的刑事案件处理机制,但在此制度 设立背后体现了长久的观念、理论冲突,制度本身也是在平 衡多方利益诉求和实践利弊之后构架的严谨、附条件的尝 试关键词:刑事和解价值冲突解决方法新刑事诉讼法以法律形式将公诉案件当事人和解制度 作为特别程序固定下来,将刑事和解制度适用范围有条件的 由自诉案件拓展到公诉案件领域,创新了公诉案件处理程 序制度必然具有利弊两面,尽管这种制度在理论和实务界 的呼吁和论证由来已久,但是制度能否实行取决于利弊因素 的权衡比较,公诉和解制度也不例外本文将从观念,实践 角度分析这种价值冲突,并尝试分析新刑事诉讼法对于冲突 的解决方法一、价值冲突刑事和解理论通常是指与传统刑事诉讼程序相对的, “在犯罪后经由调停人帮助,使加害人和被害人直接相谈协 商解决纠纷或冲突的刑事司法制度” [1],又称加害人与被 害人和解意图通过和解使受损的社会关系尽快恢复,促进 加害人真心悔过并回归社会,重视被害人的利益诉求,在提 高司法效率的同时节约司法成本等。

      而传统的刑事法观念中 将犯罪理解为孤立的个人侵犯社会秩序的行为,需由国家机 关依照法定程序追诉从而实现刑罚权,不受被害人、被告人 等左右[2],重视公权打击犯罪,用刑罚强力维持社会秩序 所以两种制度在形式上看水火不容,因为刑事和解可能是对 国家刑事制裁机制的突破,从而易使刑法权威丧失一)观念冲突刑事和解制度的支持者在中西文化中都找到了制度的 思想渊源,如中国社会自古就有‘和为贵”、“无讼”社会 的理想,并且在古代刑事司法实践中就有“戏杀减刑”的做 法[3]西方社会中犯罪人人权思想、刑事契约思想、个人 本位刑罚观和复合正义理念等都是和解制度的思想基础 [4],在圣经中有“你们宽恕别人的罪,天父也会宽免你们 的罪”诸如此类的表述[5],可见对人权的考量但不容忽 视的是我国长久以来的国家本位刑罚观,强调国家在刑事案 件处理中的主导作用此外普通民众的报应理念和强调正义 的实现方式是多样的,报复理念不能产生良好社会效果的复 合正义格格不入普通民众的刑罚观绝非一朝一夕所能改变 的,而刑事和解制度的出现会使公众对于习以为常的正义理 念产生怀疑二)实践冲突在实践层面上冲突更为明显有学者在实务总结中指出 “对于涉及未成年人、初犯、偶犯及过失犯等完全可以通过 刑事和解调处的案件,司法机关不得不依照法定程序起诉审 判,一方面耗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另一方面也会使以上人 员因羁押而交叉感染,使其被打上犯罪烙印而为社会唾 弃” [6]。

      刑事和解制度的出发点是缓和矛盾平息怨恨,保 护被害人和真心悔过的加害人,软化刑罚以期取得更好的效 果总结刑事和解制度有以下利处:一是社会中存在非正当 化的“私了”现象,对其进行法律改造可以在解决纠纷同时 提高判决可接受性,减少申诉和上诉;二是各方利益得到最 大限度的满足,限制了司法权;三是节约司法资源,缓解刑 罚负面效果,增加刑事责任承担形式但也有可能导致一些 弊端的产生:一是对于平等的影响,富人可能因为有能力提 供较多的经济赔偿而出现“花钱买刑”的问题,进而使公众 产生对于司法的不信任乃至于仇恨,最终使人们认为“无情 的刑罚不是正义的伸张而是强力的凌辱” [7];二是其他力 量介入本身并未独立的司法可能会导致司法公信力丧失和 腐败;三是在实施过程中加害人可能为减轻处罚违心认罪, 在和解制度下拥有很大决定权的被害人也可能因为胁迫而 非自愿和解,最终背离制度的初衷;四是弱化了刑罚的预防 犯罪作用以上种种弊端都是灾难性的,不能不慎加考虑二、解决方法新刑事诉讼法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考虑,设置了公 诉案件刑事和解程序诸多条件一) 加害人真诚悔罪并且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真心悔过的方式取得被害人谅解是此程序启动的条件。

      这样 可以使违心认罪谋求从轻处罚和“花钱买刑”等情况被禁 止,最大限度的保障和解制度的设立初衷;(二) 和解的达成最终需公安司法机关审查,在程序上 保障了被害人和解意愿的自主性,因为一旦被害人非出自真 意而是迫于压力同意和解,将最终不被审查通过;(三) 严格限制了刑事和解适用范围,根据法律规定, 刑事和解仅适用于由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及侵犯公民人身权 利、民主权利罪和侵犯财产罪除检察院自侦案件外,可能判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以及除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 益的渎职犯罪以外可能科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过失犯案 件等即轻罪且犯罪人主观恶性较小的案件才能使用;(四) 根据案件所处阶段和案件性质做出不同的处理结 果,且最终在审判时人民法院可以从宽处罚以最大的理性 使用刑事和解,争取获得和解制度的理想化效果参考文献:[1]刘凌梅.西方国家刑事理论与实践介评[J].现代法学.2001 (1)[2] 陈瑞华.刑事诉讼的私力合作模式[J].中国法 学.2006 (5)[3] 陈光中.刑事和解再探[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2)[4] 刘伟•背景与困境:刑事和解制度的理性考察[J].河北法学.2007 (5): 42[5] 陈光中,葛琳•刑事和解初探[J].中国法学.2006 (5)[6] 周世雄•也论刑事和解制度[J].法学评论.2008 (3)[7] |意丨贝卡里亚.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M].中国大百 科全书出版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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