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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专利代理行业现状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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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8-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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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本专利代理行业现状研究 郭会勇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机械发明审查部 摘 要: 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作为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助手, 专利代理行业也在不断变革以适应新的形势本文从日本入手, 初步研究了日本辨理士及日本辨理士会的现状, 以期为我国专利代理行业的发展提供参考关键词: 专利代理; 日本; 辨理士; 协会; 作者简介:郭会勇,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机械发明审查部主任科员, 主要从事专利审查基金: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7 年委托项目 (编号:170154) :专利代理行业法规规章调查论证项目, 负责人:谢小勇Research on the status of Patent Agent Industry in JapanGUO Huiyong The Mechanics Invention Examination Department of Patent Office, the State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the P.R.China; Abstract: Accompanied by China's soci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as an important assistant to promote economic development, the patent agency industry is constantly changing to adapt to the new situation. This paper starts from the neighboring Japanese in China, and studi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Japanese Patent Attorney and Japanese Patent Attorney Association in order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the development of patent agency industry in China.Keyword: patent agent; Japan; patent attorney; association; 为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 推动专利代理行业专业化、规范化和国际化发展, 扩大行业规模, 提升行业综合服务能力,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总体要求, 2017年 2 月 27 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了《专利代理行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关于发展目标, 该规划明确, 到 2020 年, 力争拥有国际型专利代理人 1000 名、开展向国外申请专利业务的专利代理机构数量超过 1000 家、开设海外办事机构的专利代理机构数量超过 100 家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 在我国企业走出国门、开拓国际市场的过程中, 企业“专利先行”意识进一步加强, 同时, 国内企业对于专利代理人, 尤其是对于熟练掌握国外专利代理业务的人员的要求和数量进一步提高日本作为我国的近邻, 两国间贸易往来频繁, 不仅是我国重要的进口市场, 也是重要的出口市场根据日本特许厅的统计***, 2013~2015年期间, 我国申请人在日本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分别为 2064 件、2531 件和 2840件,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分别为 213 件、257 件和 299 件,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分别为 215 件、250 件和 314 件可见, 不管是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还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均呈逐年快速增长的态势这进一步佐证了日本市场对于我国企业的重要性日益提高, 也表明国内企业对于日本专利代理人的需求不断增加因此, 本文通过对日本专利代理行业的研究, 使国内相关人士了解日本专利代理行业的现状, 以助推国内企业实现“走出去”战略。

      一、日本专利代理行业的基本情况1. 专利代理行业从业人员的名称根据日本《辨理士法》规定, 有权进行专利代理事务的人有两类, 一类是辨理士 (弁理士) , 即我国的专利代理人, 另一类是律师 (弁護士) 与这一点明显不同的是, 在我国, 依法有权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人只有专利代理人, 若律师有意进入专利代理行业开展业务, 参加专利代理人考试是唯一的途径2. 辨理士的人数及其组成通过登录日本辨理士会网站****, 查询后可知, 截至 2017 年 4 月 30 日, 日本辨理士会员的总人数为 11468 名, 其中辨理士 (自然人) 11210 名, 占比 97.75%,专利业务法人 258 个, 占比 2.25%就辨理士而言, 从性别来看, 男性 9524名, 占比 85%, 女性 1686 名, 占比 15%;从年龄分布来看, 35~50 岁是主力人员, 占总人数的一半以上, 高达 50.6%, 平均年龄 50.01 岁;70 岁以上有 1009 名, 占总人数的 9%, 其中 90 岁以上有 29 名, 包括 1 名 100 岁者;从学历来看, 获得文科学历的有 2115 名, 占比 18.9%, 获得理科学历的有 8913 名, 占比 79.5%, 其他学历获得者有 182 名, 占比 1.6%。

      3. 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日本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与我国的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之间具有一定的差异性, 在日本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机构包括一人事务所、专利业务法人和律师事务所一位专利代理人可以受雇于专利业务法人或律师事务所, 可以注册成立一人事务所, 也可以在公司内部从事专利代理工作同时, 受雇于其他事务所的专利代理人, 可以再成立一个事务所, 即同一专利代理人可以同时在多个事务所执业根据日本辨理士会网站统计, 截至 2017 年 4 月 30 日, 在日本有 3265 个一人事务所, 占整个事务所总数的 68.7%, 拥有 2 名辨理士的事务所有 609 个, 占整个事务所总数的 12.8%, 可见在日本一人制事务所和具有 2 名辨理士的事务所占到整个事务所总数的 81.5%可见, 在日本, 小规模是日本专利代理机构的主流形态另外, 在日本, 同时在两个事务所工作的辨理士有 1499 名, 同时在3 个事务所工作的辨理士有 249 名, 同时在 4 个事务所工作的辨理士有 46 名, 而同时在 5 个事务所工作的辨理士的数量很少, 都在个位数以下4. 辨理士的业务范围日本《辩理士法》第 4~6 条规定, 辨理士的法定业务范围涵盖知识产权的多个领域, 包括: (1) 按照他人的要求, 代理关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或者国际申请、外观设计有关的国际注册申请或商标有关的国际注册申请在特许厅的程序, 关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的异议申请, 或者关于裁定与经济产业大臣的程序, 鉴定上述程序的事项以及开展其他事务; (2) 作为协助人可以和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同时到庭, 在法院陈述或者询问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国际申请、外观设计有关的国际注册申请或者商标有关的国际注册申请、布图设计、特定不正当竞争等事项, 上述陈述以及询问视为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自己完成, 但是, 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立即撤销或者进行更正的除外; (3) 可以作为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或者商标等相关诉讼的诉讼代理人; (4) 若辨理士参加《辨理士法》规定的特定侵害诉讼代理业务考试且合格, 并且依法获得签注时, 限于律师从相同委托人处接受委托的案件, 可以担任特定侵害诉讼的诉讼代理人。

      根据上述规定, 辨理士必须与律师同时出庭, 若不受上述限定, 法院认为适当时, 辨理士可以单独出庭二、日本专利代理行业市场准入规则伴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 各行各业形成了自成一体的市场准入规则, 日本专利代理行业作为推动日本经历快速发展的有力助手, 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形成了一套适应自身发展的准入准则1. 辨理士资格的获得《辩理士法》第 7 条规定, 辨理士资格的途径不仅包括参加辨理士考试并合格, 若拥有律师资格或在特许厅担任审判员或审查员从事审判与审查工作, 合计达7 年以上者, 在完成相关的事务学习任务后, 即拥有辨理士资格据统计, 截至 2017 年 4 月 30 日, 获得辨理士资格的人员分布如下:辨理士考试合格者有10281 名, 占比 91.7%, 在特许厅担任审判员或审查员从事审判与审查工作, 合计达 7 年以上者有 527 名, 占比 4.7%, 律师有 402 名, 占比 3.6%与 2015 年和 2016 年的数据对比发现, 辨理士考试合格者的人数逐年增加, 占比由 2015年的 91.2%增加到 2017 年的 91.7%, 人数比 2015 年增加 563 人, 比 2016 年增加 331 人。

      2. 对考生的相关要求辨理士考试是获得辨理士资格最直接的途径, 日本《辨理士法》、《辨理士法施行规则》以及《辨理士法施行令》并未对应试者的学历、国籍等应试资格做出任何特别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 《辩理士法》第 8 条规定, 在日本, 以下情况不能参加辨理士考试: (1) 被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者; (2) 触犯特定罪行被处罚金, 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决定不执行之日起未满 3 年或 5 年者; (3) 公务员受到惩戒免职处分, 自处分日未满 3 年者; (4) 辨理士资格被撤销或者受到禁业处分, 自处分之日起未满 3 年者; (5) 律师受到律师协会除名处分, 未满3 年者; (6) 受到停业处分, 在停业期间内被注销注册未满者; (7) 未成年人、成年被监护人或者被保佐人*****; (8) 破产后尚未恢复权利的人此外, 任何自然人包括外国人均可报名参加辨理士考试3. 考试内容日本辨理士考试的目的在于判定担任辨理士的人是否具有必要学识及其应用能力, 《辨理士法》对辨理士考试的内容与范围作了简要的规定, 包括笔试和口试, 笔试分为简单题 (包括单项选择题) 和论述题简答考试考核以下项目: (1)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的法令; (2) 工业产权条约; (3) 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开展辨理士业务的必要法令。

      《辩理士法》第 9~10 条规定, 简答题考试合格的人, 论述考试考核下列科目: (1) 工业产权法令; (2) 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技术或者法律科目中由应试人事先选择的一个科目笔试合格的人才可进行工业产权法令口试《辩理士法施行规则》第 2~4 条规定, 简答考试中的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科目是指著作权法和不正当竞争法论述考试中的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技术或者法律科目中由应试人事先选择的一个科目包括:理工Ⅰ (机械·应用力学) -材料力学、流体力学、热力学和土质工学;理工Ⅱ (数学·物理学) -基础物理学、电磁气学和回路理论;理工Ⅲ (化学) -物理化学、有机化学和无机化学;理工Ⅳ (生物) -一般生物学和生物化学;理工Ⅴ (情报) -情报理论和计算机工学;法律 (辨理士业务相关的法律) -民法工业产权相关的试题出自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有关的法律4. 免试的规定《辩理士法》第 12 条规定, 日本的专利代理人考试由审议会举行, 每年举行一次以上, 日本专利局负责组织, 并且参见《辨理士法》第 11 条规定, 根据应试者的申请以及其具体条件, 可以免除以下各项列举的考试: (1) 简答考试合格的人, 自公布简答考试考试合格之日起计算到满 2 年前举行的简答考试; (2) 在论文考试中, 对《辨理士法》第 10 条第 2 款第 1 项列举的科目取得审议会等******认为符合政令规定成绩的人, 自公布论文考试合格日起计算到满 2 年前, 对该科目举行的论文考试; (3) 在论文考试中, 对《辨理士法》第 10 条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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