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法-一般企业法人法律制度.ppt
109页公司法 第二章,第一节 一般企业法人法律制度,一、什么是企业法人制度,企业法人制度是指依照法律建立起来的使其人格化和获得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制度在这种制度下,企业是人格化的法人,具有法人地位,是独立的民事 主体,自主地对外开展活动二、企业法人的概念,企业法人是具有国家规定的独立财产,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组织章程和固定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经济组织二、企业法人的分类,1、按企业资产的所有制性质来分类,企业法人包括: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中 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以及外 商独资企业法人,以及它们之间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 的联营企业和其他各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公司 2、按照企业制度的形态分类有: 个人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 前两者为非法人组织,公司制企业中的有限责任 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是企业法人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相关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集团所有制企业; (三)联营企业;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五)私营企业; (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三、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1)依法成立 依法成立是指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成立,包括在成立程序上的合法性和在成立后组织的合法性我国公司制企业必须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方能取得法人资格 (2)有独立的财产 法人企业拥有独立的财产,是它作为民事主体参与经济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法人企业应具有与其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一致的财产总额三、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的名字是法人的字号,是它区别于其他法人的标志 企业法人是一个经济组织,组织必须有一个有序的组织机构,组织的功能才能发挥 企业法人的场所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地方,也是企业作为民事主体的住所企业法人必须有场所,一是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二是有利于国家对企业的监督和管理三、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4)必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条件包括三层含义:一是必须承担民事责任;二是只能由它自己承担;三是有能力承担企业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以其是否拥有独立财产为基础的 所有投资主体的出资形成公司独立的法人财产,并与投资主体的其它未投入的财产相分离,公司以它拥有的全部财产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与自然人一样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四、企业法人设立的程序,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机关在收到企业名称核准申请后的10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企业预先登记的一般名称保留1年,公司为6个月) 2、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3、 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 4、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申请注册的资金数额与实有资金不一致的,按照国家专项规定办理四、企业法人设立的程序,5、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其资金、场地、设备、从业人员以及技术力量相适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业为主,兼营他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6、登记主管机关接受申请登记的申请后,应从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 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收费,注册资金总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按注册资金总额的1‰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超过的部分按0.5‰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亿元人民币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开业登记收费最低款额为人民币50元。
第二节 公司的起源与法律特征,公司的概念?,公司是在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形成之后,正式形成并且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发展而发展的公司的分类,,,,,,(一)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二)母公司和子公司,(三)总公司与分公司,(四)人和公司和资和公司,(五)外国公司与国内公司,,,,第三节 公司立法的历史沿革,一、西方国家公司立法的历史沿革,一、西方国家公司立法的历史沿革 1. 17-18世纪,是西方公司法的萌芽时期 2. 19世纪,是西方公司法的形成时期 3. 20世纪,尤其是“二战”一来,是西方公司法的发展变革时期,二、我国公司立法的历史沿革,二、我国公司立法的历史沿革,1. 清朝末期的公司立法 (1)1903年《大清公司律》 (2) 1910年《大清商律(草案)》 2. 中华民国的公司立法 (1)1914年《中华民国公司条例》 (2)1929年《中华民国公司法》 3. 新中国的公司立法 (1)第一阶段:1949年-1978年 (2)第二阶段:1979年-1993年 (3)第三阶段:1993年以来 (4)第四阶段: 2005年10月新《公司法》,第四节 公司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公司法的概念、法律特征,(一)公司法的概念 (二)公司法的法律特征 (三)公司法的法律形式,二、公司法的调整对象 从内容看 2. 从范围看 3. 从性质看,第五节 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员工,股东,家族成员,家族 员工,家族股东,员工 股东,家族 股东 员工,企业的组织结构发展:家族制传统,企业的制度建设: 从激情到理性,从自由到制衡,,,,,,创业者个人:激情与绝对权力,引入智囊班子或建立形式上的董事会:实际效果取决于领导者的人格和自我超越能力,,建立圆桌体制:委员会替代个人的绝对权力,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股东大会 二、董事会 三、监事会,股东、职工及 其他利益相关者,股东大会,监事会,非执行董事,执行董事,股东监事,其他监事,董事会,董事经理,非董事经理,高级经理层,,,,,,,,,,,,,,,,,(监督、审查),(决策、战略管理),领导与控制,监督,参与,(战略执行、运作管理),参与,(重大决策 战略指导),公司治理结构框架-基于我国公司法的组织模式,公司组织机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会议制度,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会议制度,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会议制度,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会议制度,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框架- 以独立和有效的董事会为核心,,,董事职业化 董事市场,职业经理人 经理市场,,,,积极投资者 搭便车者,董事会处于中心位置,开发董事会的最佳做法是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任务。
股东代表通过股东会按股投票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每位董事都要代表所有股东的利益董事会按人投票进行战略性决策和监控,经理层负责贯彻和实施董事会的战略性决策董事会的风格,乡村俱乐部 董事会,橡皮图章 董事会,代表性 董事会,专业化 董事会,,,对董事会工作的关注程度,低,低,对成员间关系的关注程度,高,高,,我们的现状是什么样?,我们希望它什么样?,我们如何能够做到?,董事会制度,董事会制度,董事会职权,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相同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不超过净资产5%的风险投资,以及单笔担保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并且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职权,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相同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职权,(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则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权董事会的议事规则,董事会的议事规则,董事会的议事规则,董事(监事)的一般责任:信义义务,忠实义务 董事要象股东的一个忠实的管家一样行事 忠实义务的几种类型: 竟业禁止 自我交易禁止 滥用财产禁止 保密,勤勉义务 注重过程而非结果,董事称职与否的标准 经营判断准则 控方举证,董事的行为属于重大过失并且不是诚意地为了公司的利益 如果善意并已尽到勤勉义务,则免责,监事会制度,监事会制度,上市公司的特殊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有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要设立独立董事(在任职公司内不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与所任职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其进行可观判断的重要关系),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上市公司还要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等工作公司的股权,一、自愿转让 二、强制转让 三、请求转让 四、继承转让,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自愿转让——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强制转让 强制转让是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所致 的股权转让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 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 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 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 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请求转让 请求转让是指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依法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所发生的股权转让 当股东会议决议事项与股东有重大利害关 系时,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 收购其股权,也即退股,它是对股权转让的特 殊救济途径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转让 公民死亡后其遗产依法由其继承人继承, 股东的出资作为股东的个人合法财产,在自然 人股东死亡后,也应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所 以新公司法第七十六条原则规定“自然人股东 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后,成为公司的股东,取 得了股权,依法享有资产权益,参与重大决策 等各项股东权利股权转让,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股票有限公司股东股权的转让表现为股票的转让 股权转让自由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本质属性,也是股东 权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规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 让,使股票交易市场走向有序化,我国《公司法》对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转让做了必要的限制,即必须在依法设立的 证券交易所进行其中,记名股票由股东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