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章程.pdf
5页交通银行太平洋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章程信用卡章程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 为向社会提供消费信用和支付结算服务,保护信用卡业务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下称适用法律)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太平洋信用卡(下称信用卡)是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下称发卡机构)发行的,允许持卡人在核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使用,具有消费信贷、存取现金、转账结算等功能的金融支付工具信用卡按是否提供免息还款期待遇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按发行对象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账户币种分为单币种卡(含人民币卡和外币卡)和多币种卡 第三条 发卡机构开展信用卡业务,以及申请人/持卡人申领和使用信用卡,应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第二章 申领条件和手续申领条件和手续 第四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还款保障的个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发卡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申领个人卡主卡; 主卡持卡人可为其达到发卡机构规定年龄的子女, 以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和其他直系亲属申领附属卡 第五条 凡注册于中国境内的法人单位,可凭开户许可证、指定申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发卡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申领单位卡。
第六条 个人或单位申领信用卡须遵守账户实名制规定, 如实提供申请资料,并与发卡机构签订信用卡领用合约(下称《领用合约》 ) 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资料、申请资料、资信状况资信状况和洗钱风险评级情况等信息和洗钱风险评级情况等信息有权决定是否核发信用卡,并有权决定是否核发信用卡,并核定卡片等级、信用额度和担保条件等核定卡片等级、信用额度和担保条件等 第三章第三章 信用卡使用和账户管理信用卡使用和账户管理 第七条第七条 信用卡归发卡机构所有,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借或信用卡归发卡机构所有,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借或交由他人使用信用卡仅限用于个人消费领域,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交由他人使用信用卡仅限用于个人消费领域,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但公务卡还可用于预算单位的差旅、办公采购等日常公务支出和财消费领域,但公务卡还可用于预算单位的差旅、办公采购等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外币卡和多币种卡在境外仅限用于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经常项目下务报销外币卡和多币种卡在境外仅限用于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经常项目下的消费支付,不得用于其他交易的的消费支付,不得用于其他交易的支付。
支付 第八条 持卡人可按发卡机构的规定,在其指定或银行卡组织联网的银行营业网点、 机具设备和特约商户等使用信用卡消费、 还款、 预借现金 (含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下同)和溢缴款领回信用卡的具体交易确认方式和使用规则等以《领用合约》的约定为准 第九条第九条 发卡机构有权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和风险信息随时调发卡机构有权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和风险信息随时调整其信用额度个人卡主卡及其附属卡、同一持卡人名下的多张个人卡主卡、整其信用额度个人卡主卡及其附属卡、同一持卡人名下的多张个人卡主卡、同一申领单位的多张单位卡,以及多币种卡的各币种账户的信用额度均实行合同一申领单位的多张单位卡,以及多币种卡的各币种账户的信用额度均实行合并管理、额度共享并管理、额度共享除发卡机构另有规定外,除发卡机构另有规定外,在分别受限于各卡(账在分别受限于各卡(账户)信用户)信用额度的前提下,各卡(账户)实际使用的信用额度总和不得超过各卡(账户)额度的前提下,各卡(账户)实际使用的信用额度总和不得超过各卡(账户)中的最高信用额度中的最高信用额度 第十条 持卡人使用个人卡主卡及其附属卡产生的各项收支款项和费用均记入主卡账户。
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其附属卡的所有应还款项负偿还责任;附属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其附属卡的所有应还款项负偿还责任;附属卡持卡人对本人附属卡的应还款项负卡持卡人对本人附属卡的应还款项负连带连带偿还责任偿还责任 各指定申领人使用单位卡产生的各项收支款项和费用均记入单位卡账户 申领单位对单位卡的所有应还款项申领单位对单位卡的所有应还款项负偿还责任负偿还责任 第十一条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产生的应还款项应以如下资金或方式偿还: (一)个人卡人民币应还款项应以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劳务报酬及投资回报等合法款项转账偿还;外币应还款项应以外币现钞存入、从其外汇(含外钞)账户转账,或以人民币购汇偿还 (二)单位卡人民币应还款项应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偿还,不得存入现金或销货收入; 外币应还款项应从其按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开立的收支范围内具有相应支付内容的外汇账户转账偿还,不得存入外币现钞,偿还后单位卡内不得存有外汇资金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个人卡不得在境内透支提取外币现钞;单位卡不得在境内提取人个人卡不得在境内透支提取外币现钞;单位卡不得在境内提取人民币或外币现钞个人卡在自助机具民币或外币现钞个人卡在自助机具或或境外办理人民币或外币境外办理人民币或外币取现取现((含含预借现预借现金金和和溢缴款领回溢缴款领回,下同,下同)应遵守)应遵守相关监管机构相关监管机构以及银行卡以及银行卡组织、收单机构和发组织、收单机构和发卡机构的限额和规定。
卡机构的限额和规定 第十三条 信用卡有效期届满后,发卡机构应为符合到期续卡条件的持卡人续发新卡,持卡人主动申请不续卡或在有效期内未激活信用卡的除外已过期或已过期或注销的信用卡不能继续使用,但持卡人已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受信用卡过期注销的信用卡不能继续使用,但持卡人已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受信用卡过期或注销的影响或注销的影响信用卡注销时,发卡机构可要求持卡人交还信用卡;单位卡内如有剩余资金,应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第四章第四章 计息与收费计息与收费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发卡机构对贷记卡账户内的资金不计付存款利息;对准贷记卡账发卡机构对贷记卡账户内的资金不计付存款利息;对准贷记卡账户内的资金按发卡机构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存款利息;对户内的资金按发卡机构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存款利息;对 ICIC 信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不计付存款利息用卡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不计付存款利息 第十五条 发卡机构根据《领用合约》向贷记卡持卡人提供最低还款额待遇和非预借现金交易的免息还款期待遇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贷记卡持卡人未能按期全额还款或进行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贷记卡持卡人未能按期全额还款或进行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分别支付不符合免息条件的全部透支交易额(含已偿还部分)息还款期待遇,应分别支付不符合免息条件的全部透支交易额(含已偿还部分)或者预借现金交易额自交易记账日至还款记账日的透支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
或者预借现金交易额自交易记账日至还款记账日的透支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应支付透支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应支付透支额自交易记账日至还款记账日的透支利息额自交易记账日至还款记账日的透支利息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发卡机构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可根据《领用合约》对贷记发卡机构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可根据《领用合约》对贷记卡持卡人未按时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行为收取卡持卡人未按时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行为收取违约金违约金 第十九条 信用卡透支利率,以及年费、违约金和其他费用(下称各项费用)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按收费表的规定执行 发卡机构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发卡机构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可根据《领用合约》不时对收费表的内容进行调整内,可根据《领用合约》不时对收费表的内容进行调整 第五章第五章 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发卡机构享有如下主要权利: (一)(一)发卡机构有权索取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和其他申请资料,向发卡机构有权索取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和其他申请资料,向有关有关部门、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其身份、财产和其他有关信息,根据《领用合约》向合法设立单位和个人了解其身份、财产和其他有关信息,根据《领用合约》向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的征信机构查询和报送其信用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
查询和报送其信用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 (二)(二)发卡机构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核发、续发信用卡及具体发卡、续发卡机构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核发、续发信用卡及具体发卡、续卡条件,并根据《领用合约》核定和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卡条件,并根据《领用合约》核定和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 (三)持卡人未能按时偿还应还款项的,发卡机构有权根据《领用合约》采取必要的资产保全措施,督促持卡人还款,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发卡机构有权根据本章程和《领用合约》向持卡人收取信用卡透支利息和各项费用 (五)适用法律规定及本章程和《领用合约》约定的发卡机构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发卡机构承担如下主要义务: (一)发卡机构应以书面或通过官方网站等向申请人/持卡人披露信用卡申请条件、产品功能、收费表、信用卡使用说明、安全提示以及本章程、 《领用合约》等内容 (二)发卡机构应向持卡人核发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信用卡,并根据《领用合约》为持卡人提供信用卡使用服务 (三)发卡机构应设立 24 小时客服热线和其他服务渠道,为申请人/持卡人提供信用卡申请处理进度和结果查询、信用卡激活、对账单和账务查询、挂失和密码重置、业务咨询和办理、投诉处理等服务。
(四)发卡机构对申请人/持卡人的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但适用法律另有规定或《领用合约》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适用法律规定及本章程和《领用合约》约定的发卡机构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持卡人享有如下主要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发卡机构提供的各项信用卡服务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各项费用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透支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等信息 (三)持卡人有权根据《领用合约》获取对账单,了解信用卡的账务情况,并对有疑问的交易提出异议 (四)申请人/持卡人有权对发卡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并对不合格服务进行投诉 (五)适用法律规定及本章程和《领用合约》约定的持卡人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持卡人承担如下主要义务: (一)申请人/持卡人应按发卡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申请资料,并在预留的个人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发卡机构 (二)(二)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应遵守本章程、 《领用合约》 、收费表和发卡机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应遵守本章程、 《领用合约》 、收费表和发卡机构不时发布的各项规则(含上述文件的任何修改) ,还应遵照适用法律和银行卡构不时发布的各项规则(含上述文件的任何修改) ,还应遵照适用法律和银行卡组织、收单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业务。
组织、收单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业务 (三)(三)持卡人应遵守发卡机构关于安全用卡的各项规定,根据《领用合约》持卡人应遵守发卡机构关于安全用卡的各项规定,根据《领用合约》采取所有合理谨慎措施妥善保管采取所有合理谨慎措施妥善保管和使用和使用信用卡 (四)(四)持卡人应根据《领用合约》按时偿还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所有应还持卡人应根据《领用合约》按时偿还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所有应还款项,不得以和特约商户、办款项,不得以和特约商户、办理理取现取现业务的机构、联名合作方或其他任何第三业务的机构、联名合作方或其他任何第三方之间发生纠纷为由拒绝偿还任何应还款项方之间发生纠纷为由拒绝偿还任何应还款项 (五)适用法律规定及本章程和《领用合约》约定的持卡人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第六章 附则附则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发卡机构与持卡人的具体权利义务由双方签订的《领用合约》发卡机构与持卡人的具体权利义务由双方签订的《领用合约》约定;如《领用合约》及其附件与本章程有任何冲突的,以《领用合约》及其约定;如《领用合约》及其附件与本章程有任何冲突的,以《领用合约》及其附件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