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组织史编辑说明.doc
3页编编 辑辑 说说 明明 一、《中国共产党陕西省佳县组织史资料》第三卷(1993.6— 1998.5)是《中国共产党陕西省佳县组织史资料》第二卷(1987.11— 1993.5)的续编本是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 的统一部署,在中共榆林市委组织部的具体指导和中共佳县委领导 下,由中共佳县委组织部主持编纂的一部资料书 二、本书按照尊重历史、存真求实的原则和“广征、核准、精 编、严审、及时”的编纂工作方针,收录了 1993 年 6 月至 1998 年 5 月中共佳县地方组织和同级政权、地方军事、统一战线、群众团 体组织及县属部分企事业单位的机构沿革及其领导人更迭情况和组 织工作大事记 三、本书按党、政、军、统、群、企事业单位六个系统和组织 工作大事记共七部分分别编纂,集印一册以党的系统为主编,以政、 军、统、群、企事业单位的组织史资料为附编党的系统设四章, 其中,县委、县纪委领导机构为第一章,县委、县纪委工作机构为第 二章,县级政权、军事、统一战线系统党组为第三章,乡镇党组织为 第四章;政权系统设三章,其中县级政权组织领导机构为第一章,县 级政权组织工作机构为第二章,乡镇政权组织为第三章;军事系统设 两章,其中佳县人民武装部为第一章,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为第 二章;统一战线系统设两章,其中佳县政协领导机构为第一章,政 协佳县委员会工作机构为第二章;群众团体系统以每个群团组织设 章;县属部分企事业单位按企业、事业分章,其中县属部分企业单 位为第一章,县属部分事业单位为第二章;组织工作大事记不设章, 分年度按事件发生先后编写。
四、本书党、政、军、统、群系统按层次分章,章下设节目;采用文字叙述、分述和简述三个层次;机构和领导人名录包括党、 政、军、统、群、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名称、沿革变化、性质职 能、内设机构、编制和实有人数、领导人姓名、职务、任期等名 录中的女性、兼职情况、同名同姓者的籍贯和政协正副主席、常委 党派、无党派人士身份予以注明;图表包括行政区划图、组织机构 沿革序列表、主要领导人更迭表和党组织、党员、干部统计表等 党委、人大、政协和群众团体的领导机构,有届次的分别按代表大 会届次排列;下属工作机构和下级组织不分届次,统一编排部分 企事业单位的编排,在综述之后,按隶属关系、性质分类,以企事 业单位名称为户头排列组织工作大事记,采用编年体和纪事本末 体相结合的编纂体例,条目编排上按事件发生的时间顺序逐年逐月 逐日排列,一事一记 五、本书的收录范围 党的系统:县级收录到县委委员、候补委员、县纪委委员;县 委工作机构正副职,县纪委工作机构正职;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县 人民政府党组和县政协党组成员;县人民法院党组、县人民检察院 党组正副职;县级群众团体党组、政权系统工作机构党组(党委) 正书记;县人武部党委正副书记;武警中队党支部正书记;乡、镇 级收录到副书记,纪委正书记。
政权系统:县级收录到县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工作机构的正副职, 县人民政府和工作机构的正副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正副 职;乡、镇级收录到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正职、人民政府的正副职军事系统:收录到人武部军政正副职及工作机构正职,武警中 队的军政正职 统战系统:收录到县政协常务委员和工作机构的正副职 群众团体系统:收录到群团组织的正副职 企事业单位:收录到设立党组织的副科级以上企事业单位党政 正职 党、政、军、统、群工作机构及企事业单位中,凡六个月以上 未配备正职领导,经组织正式决定由副职主持工作者,则在短言中 写清何时至何时未配备正职,由副职主持工作;没有组织正式决定的,则在短言中写清何时至何时未配备正职,六个月以下未配备正 职领导,则不予说明 临时性机构和虚设机构不收录 六、本书收录的领导人名录,党的系统以书记、副书记、常务 委员、委员、候补委员等为序排列,届次内增补的书记、副书记等 均按增补时间先后分别排列在相应职务名录之后政、军、统、群 系统的领导人名录,参照上述顺序编排;同一职务领导人名录,除 了任命时明确排序者外,均以选举、任命的时间为序领导人的任 免职时间以任免机关任免通知为准,其中行政领导人,依据完成法 律程序的时间为准。
七、领导人离退体、离任、去世均属自然免职 八、本书出现的组织机构、文献、会议、活动等名称,一律采 取历史称谓文字叙述中,第一次出现时用全称,以后用规范简称九、本书采用的统计资料、经济数据等,分别来源于县委组织 部、县人事局、档案局、统计局等部门的档案资料及各单位的上报 资料 十、本书采用公元纪年书中涉及的数字按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5 年 12 月批准的《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执行;计量单位 以国务院公布的《关于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和国家 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国家标准《国际单位制及其应用》为依据使用; 标点符号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标准《标点符号用法》书写 十一、本书收录的各级组织机构与领导人任职的下限是编纂的 截止时间,不是组织机构与领导人任职的终止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