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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品格[试论品格证据在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利用及完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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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据的品格 [试论品格证据在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利用及完善]   论文摘要 品格证据作为英美法系国家一项主要的证据规则,在指导司法实践中发挥着主要的作用然而,在中国刑事诉讼法中,和证据法学领域的其它证据种类相比,品格证据远未得到足够的重视本文意在介绍英美证据法中有关品格证据相关规则的基础上,探析品格证据现在在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利用及相关法律要求,从而结合中国刑事司法的特点提出相关完善提议  论文关键词 刑事诉讼 品格证据 取保候审 量刑 未成年人  2021年1月1日,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正式实施,和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相比,新刑诉法在证据规则及尊重和保障人权等方面全部取得了很大的进步比如,伴随社会经济及科技的发展,电子证据在证实犯罪事实等司法实践中被广泛的应用,而新刑诉法最终将该证据作为一项独立的证据种类出现,可谓是千呼万唤始出来不过,和证据法学领域的其它证据种类相比,品格证据却远远未得到足够的重视现在,在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品格证据的应用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可现行的法律制度却未作出明确的要求所以,本文在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相关于品格证据制度的基础上,经过结合中国现在品格证据的实际应用,从而探讨怎样建立适合中国刑事司法特点的品格证据规则。

        一、品格证据的概述  品格证据的含义  品格证据作为西方国家一项主要的证据规则,已发展成较为成熟的法律概念,在指导司法实践的过程中亦起着主要的作用从通常意义上了解,“品格”是指一个人的声誉,反应了一个人的道德品质,而从证据法学上讲,不一样法系国家对于品格证据的内涵则作出了不一样的界定WwW.11665.CoM  英美法系认为品格证据是指证实一些诉讼参加人的品格或品格特征的证据品格证据按其证实内容的不一样,包含以下三类:一是声誉,指一个人在其所生活的小区环境中,周围人对其品行等方面所给的总体评价;二是行为倾向,即一个人所含有的某种行为方法的倾向性,在实施该行为时所表现出来的稳定特点;三是以前发生的特定事件,比如在偷窃案中,被告在本案之前因为偷窃被治安处罚过,实际上相当于中国所说的“前科劣迹”情况 而大陆法系国家使用“人格”替代“品格”一词,对于品格证据的的界定则较为狭窄相较而言,英美法系国家则对于品格证据的内容作出了较为完善的归纳,对于中国建立合理的品格证据规则含有良好的借鉴意义  品格证据的适用规则  品格证据作为一项主要的证据规则,根据道德标准划分为:良好品格证据,如没有前科劣迹、为人老实、善良、遵法等。

      不良品格证据,如有前科劣迹、有暴力倾向、自私欺诈等 英美法系国家对于不良品格证据的利用规则能够总结为:以排除为标准,但存在例外要求  1.以排除为标准将品格证据排除适用作为通常规则的原因在于品格证据在一定程度上会对司法实践造成负面影响首先,其证实价值低,其和案件事实的关联性较弱;其次,品格证据易引发偏见,混淆案件事实所谓“一次做贼,永远是贼”,这种不良品格证据可能会对案件的定罪量刑造成不利影响,尤其是以实施陪审制度的英美国家,这点尤为主要;再次,适用具格证据可能造成诉讼效率的降低,品格证据并不能直接证实案件事实,属于间接证据,对于品格证据的核查可能会浪费无须要的司法资源  2.排除规则的例外作为排除规则的例外要求,品格证据在以下三种情形中能够被采纳首先,依据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404条第1项的要求,被告人自己或由其辩护人首先在对控方证人的交叉问询中试图表明自己的良好品格,或已经提出了良好品格证据,控方能够提出其不良品格证据来证实其良好品格的虚假性和对法庭的误导,这被称之为“开门标准”该标准的要求意在实现控辩平等的诉讼理念 其次,当品格处于争议时,品格证据和案件事实之间含有较强的逻辑相关性。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404条第2项要求,有关被告人先前不良品格的证据不能用来证实其目前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过假如出于证实犯罪动机、手段、缺乏过失或意外事件等这些犯罪事实以外的事实时,则应该许可控方提交被告人先前的不良品格证据 但该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常见,比较著名的实例是美国联邦判例汇编第二辑第314卷第718页上记载的卡博诉合众国一案在该案中,一个臭名昭著的强盗在起诉中被指控曾使用其罪恶名声作为敲诈勒索的手段,这么就为公诉方在审判中证实其名声铺平了道路再次,在被告人提出无罪证据而被交叉问询时或被告人在被定罪以后、量刑以前,问询人或法官能够查询并采纳相关其前科和不良品格的证据 而对于良好品格证据,英美法系国家通常给予采纳比如,英国一般法长久以来允许提出良好品格证据,尤其是被告人提出自己的良好品格证据,制订法对此从未进行过任何干涉,这是早期司法实践中有利于被告人的详细表现  二、品格证据在中国刑事司法领域的现实状况  现在中国相关于品格证据的立法现实状况  相较于英美法系国家对于品格证据较为成熟的要求,中国的相关法律要求却并不完善笔者认为,因为中国对品格证据内涵的了解较为狭隘,加之考虑到在详细采纳品格证据时所可能产生的弊端,以至于中国相关于品格证据的法律要求长久处于立法空白的状态。

        然而,即使中国并未明确提出品格证据的概念及其详细适用规则,但散见于部分法律条文中,品格证据的相关精神却已经有所表现另外,在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相关于品格证据的应用也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很多要求必需要依靠品格证据才能在司法实践中得以实施  品格证据在取保候审制度中的应用  取保候审是中国刑事诉讼中较轻的一个强制方法,其仅限制而非剥夺人身自由新修改的刑诉法在旧刑诉法的基础上增加了两种能够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而其中“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依旧是一个主要的限制条件,但对于该内容的判定,中国法律条文中并未作出明确的解释,以至于在实践中详细应用取保候审制度造成一定困难  在司法实践中,即使并未明确提出品格证据,但其对于取保候审制度的适用却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在申请取保候审时,除了符正当律所要求的硬性条件外,通常申请人全部会提供部分证实嫌疑人或被告人含有良好品格的证据比如,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家眷及其所在的小区出具材料证实其在家庭生活中的良好表现;被害人家眷因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主动赔偿或认罪悔悟的态度而出具的谅解书;嫌疑人或被告人所在的单位出具材料证实其在工作中尽职尽责等良好表现……而案件的承接人则会在审查分析全案的基础上,综合查明嫌疑人或被告人为偶犯、初犯还是惯犯,和是否有前科劣迹等情形下,判定对嫌疑人或被告人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方法是否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从而决定是否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方法。

      这恰恰符合英美法系国家对于品格证据较为全方面的界定  实际上,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险性全部能够经过品格证据来加以明确无疑,这也迫切需要中国在刑诉法中对于“品格证据”做出明确界定,从而有效的指导司法实践,避免给办案人员造成无须要的麻烦和因自由裁量权过大而造成宽严掌握不一致情况  另外,司法实践中对于取保候审制度通常适用确保人确保,中国刑事诉讼法要求了确保人必需具有以下几项条件:和本案无牵连;有能力推行确保义务;享受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即使法律要求了确保人所应该具有的基础条件,但却忽略了确保人的信誉问题一个信誉很差的人即使符正当律所要求的基础条件,也不会为我们所信任所以,笔者认为在确保人确保制度中也应该引入品格证据规则  品格证据在量刑中的应用  罪责刑相适应标准是中国刑法的基础标准之一中国《刑法》第61条要求:“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该依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本法的相关要求判处所以,在详细的量刑过程中,刑罚的尺度应该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的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现在在一部分案件中,检察机关将案件起诉至法院时会制作量刑提议书,在刑法要求的量刑幅度内,综合考虑犯罪分子是否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的情节;是初犯、偶犯还是累犯、惯犯;是否有前科劣迹;是否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是否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等情节,从而提出对应的量刑提议。

        由此可见,品格证据在对犯罪分子进行量刑的过程中亦起到了很主要的作用  品格证据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应用  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其生理、心理还未完全发育成熟,其犯罪往往是偶然的,多出于冲动大部分犯罪的未成年人主观恶性并不大,可塑性也较强正是因为未成年人本身的特点,中国法律在对待犯罪的未成年人时实施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标准  2021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要求》第21条要求:“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能够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和实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要求》第7条及第15条也全部包括到在办案的过程中应该考虑“品格证据”的内容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新增加“尤其程序”一篇,在第一章中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作出了细致的要求其中第268条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依据情况能够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以上这些要求全部表现了中国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法上区分于通常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处理案件时会进行愈加全方面细致的审查。

      全方面调查标准是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一个特有标准,指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除对案件事实证据搜集、审查外,还要对造成未成年人犯被指控罪行的主观和客观原因,和对未成年人特殊性格形成产生过重大影响的人、书籍等情况进行审查,注意调查搜集家庭、学校、单位等各方面的反应,了解掌握少年身心情况、一贯表现、个性特点和道德品行,查清她们成长的过程、犯罪的原因及作案的动机目标 经过全方面调查所搜集到的材料,大部分全部是相关于未成年犯罪人品格方面的证据材料,从而正确的定罪量刑由此可见,品格证据材料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作用尤为主要  三、相关完善提议  现在,在中国的部分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全部或多或少的表现了品格证据的内涵及精神而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需要利用品格证据的情形亦很多可遗憾的是,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在主动探索和完善中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时,品格证据却还远未引发我们足够的重视对于品格证据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及适用规则,可能会造成实践中适用的混乱所以,建立适应中国刑事司法特点的品格证据制度是十分必须的对于此,笔者认为能够从以下多个方面加以完善:  首先,在刑事诉讼证据种类中增加品格证据一类,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品格证据的概念加以明确,其内容能够借鉴英美法系国家对于品格证据内涵的归纳。

        其次,我们必需认可品格证据在多数情况下和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较弱,品格证据的应用可能会造成“一次做贼,永远是贼”的偏见,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英美法系国家对于品格证据的适用也很谨慎,制订了对应的排除规则笔者认为,对于品格证据的适用范围及怎样适用应该加以明确除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有较强的逻辑关系外,在对犯罪分子是否组成犯罪、组成何种犯罪的审查过程中应尽可能的排除不良品格证据的适用,这也符合中国罪刑法定的标准对于犯罪分子良好的品格证据,应该许可提出而在定罪以后量刑之前则能够引入品格证据,分析其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等方面,从而正确的量刑鉴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殊性,笔者认为,和通常成年犯罪人相比,应该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品格证据作出愈加全方面的细致的调查,在定罪量刑的过程中应更多的考虑其品格证据  再次,在取保候审制度中,以品格证据为关键依据,确定不得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和在适用取保候审时应该提交何种证实其良好品格的证据材料同时,对于确保人确保制度中应该引入品格证据,作为确保人除了符正当律要求的基础条件外,还应该具有良好的信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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