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票据复习知识要点.doc
11页各位复习财经法规的学员:你们好!《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这门课程内容较多,有些章节的内容因为属于大家初次接触,大家会感觉不是太好接受,例如我们刚刚复习到的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中有关票据的内容,现将其要点上传,希望对大家复习能有所帮助!票据结算方式:三种——汇票、本票、支票银行汇票(出票人是银行,付款人也是银行 )商业汇票(出票人是法人或组织,付款人可以是法人、组织或银行 • (一)汇票• 按出票人不同可分为• 1、银行汇票• (概念、基本当事人、分类、使用范围、记载事项、提示付款期限、办理和使用要求)出票银行——既是出票人,又是付款人收款人或持票人• 概念: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基本当事人银行现金汇票——可以取现银行转账汇票——一般用于转账,不用于取现 分类• 使用范围(who,where,what)• 单位和个人在同城、异地或统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 记载事项• (1)绝对记载事项:必须记载,欠缺无效• 七个:出棋(出票日期)、出票(出票人签章)、作表样(表明“汇票”的字样)、收(收款人名称)付(付款人名称)金额(确定的金额)无所谓(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2)相对记载事项:应该记载,但没记不影响汇票的效力• ①付款地:如果未记——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地• ②出票地:如果未记——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地• (3)非法定记载事项:记或不记都不具有汇票效力• 如合同号码,与票据关系本身关系不大。
•• 提示付款期限(不是付款期限,付款期限可以理解为到期付款日)• 自出票日起1个月• 持票人超期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谁开的找谁,与转账支票类似)• 办理和使用要求(申请人申请 出票银行受理 办理结算)• ①申请: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的,需要使用银行汇票向代理付款人支取现金的,必须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写“现金”字样只要有一方为单位,则不得填写“现金”字样• ②受理: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 ③持票办理结算:申请人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付汇票上记明的收款人• 收款人应在出票金额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 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不得背书转让)• 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不得背书转让)• 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的银行汇票无效• 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现金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银行转账汇票可以背书转让,但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 2、商业汇票P96• (概念、基本当事人、分类、使用范围、记载事项、出票的效力、承兑、付款、背书、保证)• 概念: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的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或持票人• 基本当事人※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按承兑人不同分类使用范围: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记载事项• (1)绝对记载事项:必须记载,欠缺无效• 七个:出棋(出票日期)、出票(出票人签章)、作表样(表明“汇票”的字样)、收(收款人名称)付(付款人名称)金额(确定的金额)无所谓(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2)相对记载事项:应该记载,但没记不影响汇票的效力• ①付款日期:如果未记——见票即付• 付款日期的记载形式: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 ②付款地:如果未记——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地• ③出票地:如果未记——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地• (3)非法定记载事项:记或不记都不具有汇票效力• 如合同号码,与票据关系本身关系不大•• 商业汇票出票的效力• 对出票人——不产生直接付款义务,只承担法定担保义务,即担保汇票的承兑和付款。
• 付款人——承兑前,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但一旦承兑,则成为票据上的主债务人• 收款人——取得汇票后,成为第一持票人,取得票据权利,一方面就票据金额享有付款请求权,另一方面,付款请求权不能满足时,即享有追索权• 商业汇票的承兑• 仅限于商业汇票• 提示承兑期限——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自出票日起1个月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承兑 ; • 承兑成立——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 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应当以收到提示承兑汇票之日起3天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承兑的效力——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商业汇票的付款• 提示付款期限:• 见票即付——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见票后定期付款——到期日起10天内注: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 承兑人或付款仍应承担付款责任• 付款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出票银行无条件支付,不论存款人账户余额是否足额;•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前,付款人应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若到期日其银行账户余额不足,其开户银行应将商业承兑汇票退回,由其自行处理。
• 背书• 在商业汇票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 背书的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背书人(持票人)和被背书人(受让人)• 如果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背书人未记,被背书人自己记一样有效)• 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日期,若未记载视为在到期日前背书• 任意记载事项——可以记,也可以不记,但一旦记载,即产生票据上的效力例如:背书人A将汇票转让给B,同时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若其后手B再背书转让C的,则原背书人A对后手B的被背书人C不承担保证责任• 不得记载事项——记载的事项不具票据上的效力• 附有条件的背书;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部分背书;部分背书属于无效背书• 背书应该连续——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法定禁止背书——禁止背书转让的情形• 被拒绝承兑;• 被拒绝付款;• 超过付款提示期限;• 商业汇票的保证• 保证的绝对记载事项——保证文句和保证人签章• 保证事项的记载方法——可以记载于正面,也可记载于背面• 保证责任——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如果保证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 (二)本票P58• (概念、基本当事人、种类、适用范围、记载事项、出票、付款)• 概念: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基本当事人:出票人和收款人或持票人• 种类:• 根据签发主体——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我国的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即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签发本票)• 根据面额——定额银行本票(1千和5千,1万和5万)和不定额银行本票• 适用范围(WWW)•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 可以转账,注明现金的可以取现• 异地结算不能使用银行本票• 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与汇票比较,少一个付款人名称• 相对记载事项:付款地——若未记,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无住所)• 出票地——若未记,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无住所)• 银行本票的出票• 不定额银行本票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 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的付款• 见票即付• 本票的持票人未按规定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本票的出票人是票据主债务人,负有绝对付款责任。
•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三)支票P92• (概念、基本当事人、使用范围、种类、记载事项、付款、办理要求)• 概念: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或持票人• 使用范围: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种类:普通支票——划线支票只能转账,不能取现• 现金支票——只能取现• 转账支票——只能转账• 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 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 与汇票比较——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出票人签章为:单位为财务章+人名章;个人为签名或盖章)• 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的两项绝对记载事项:• 支票的金额;• 收款人的名称;• 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相对记载事项:• ①付款地——若未记,付款人的营业场所• ②出票地——若未记,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 非法定记载事项——记或不记均不具票据上的效力,如用途•• 支票的付款• 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的,该记载无效。
• 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内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应承担票据责任•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支票的办理要求• 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填写• 禁止签发空头支票(签发金额超过付款时的存款金额)• 出票人不得签发空头支票、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或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若有以上行为,银行应予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三票区别: 基本当事人是否需要承兑提示付款期限提示承兑期限付款期限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银行汇票出票人、收款人否出票日起1个月无无七项:出棋、出票、作表样、收、付、金额、无所谓(承诺)营业场所、住所商业汇票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是出票日起1个月或到期日起10天到期日前或出票日起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七项:出棋、出票、作表样、收、付、金额、无所谓(委托)营业场所、住所银行本票出票人、收款人否出票日起2个月无无六项:出棋、出票、作表样、收、金额、无所谓(承诺)(少一个付款人)营业场所支票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否出票日起10天无无七项:出棋、出票、作表样、收、付、金额、无所谓(委托)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