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理.docx
5页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办理办事指南审批单位:厦门市公安消防支队湖里区大队一、事项类别行政许可二、 审批对彖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巾请消防安全 检查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侯车室、客运码头侯船厅、民用机场航 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三、 审批依据审批依据有:(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修订)第15条;(二) 《消防监怦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20号令)第8、15条四、 办理条件办理木事项前应先办理的事项:(一) 有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二) 公众聚集场所装修工程已依法办理消防验收许可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三) 已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文件,员工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 防系统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五、 办理方式按照公众聚集场所装修工程办理消防验收许可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管辖权限,属于湖里区 公安消防大队办理范围的直接到区行政服务小心三楼8号湖里区公安消防人队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六、 审批数量不限制七、 审批申办材料根据公众聚集场所悸辖权限,中请人把下列中请资料报送区行政服务中心三楼8号湖里区公安消防大 队窗口:(一)新申办《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1. 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衣;2. 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如是预先核准通知 书则应附主耍负责人身份证复卬件并签名);3. 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对 “法律文 书”材料要求如下:①2012年11月1日前,口行通过网上备案系统备案且未抽中的项口应提交互 联网备案凭证;②根据公安部消防局《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试行)》(公消(2010) 368号文件),対公众聚集场所所在建筑属于1998年9月1 FI前投入使用,申请人 不能提供消防验收合格的法律文件的,可以提交证明其投入使川时间和当时使川性质的房产证明文 件但1998年9刀1日后进行改建、扩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建筑物,仍应依法提交建设 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③建筑而积小于300 nf或工程投资 低于30万元等依法不需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不要求其提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 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4.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文件(原件,首页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总页数);5.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文件(原件,首页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总页数);6. 场所平而示意图(应注明场所名称、而积、使用功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主要消防设施、 器材情况,由设计单位出图,原件或复印件均可);7. 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白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若消控室由人楼物业统一 管理,应由物业管理单位出具相关证明);9.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申报的应提供授权委托朽,并附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名、注明日期;10. 依照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 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 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二)换发《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已经依法经过投入使川、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公众聚集场所,仅是变更营业执照名称、主要 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的,需捉交以下材料:1. 消防安全检查中请表;2. 原消防安全检查意见卩或者原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原件、原营业执照复印件;3. 变更登记后的营业执照或者拟变更登记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卩复印件(出示原件);4. 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原件或复印件均可);5.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注:1. 上述申请材料(纸质)均盂一式一份,上述表格及范文(电子版)均可在”厦门消防网”下载2. 上述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其中复印件盂经申请人 签名确认,注明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请携带到消防服务窗口核对申请人”指的是申报的主体申请人为单位的,需在上述每份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并签注L1期; 申请人为个人的,需在每份复印件上签字并签注LI期建设单位不得委托非本单位人员代办消防审批手续八、流程图 具体办理流程见图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报流程图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杳办理流程九、审批程序(一) 窗口受理窗口对中请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核对,对中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具符合耍求的《消 防安全检査申请受理凭证》,给予办理。
二) 经办办理经办参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刀1LI修订)、《消防监怦检查规定》(公安部 令第120号)等各类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并根据检 查结果作出同意或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的决定三) 领导签发部门领导、支队分管领导对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同意或不同意投入使川、营业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 做出相应审批四)出具文书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不同意投入使川、营业决定书,并通知 中报人取件十、审批内容对申报的公众聚集场所下列内容进行检查:1. 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竣工 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2. 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3. 占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4. 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5•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6. 室內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7. 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牛: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I•一、办理时限(一) 法定时限受理至出具书面决定13个工作日(十个工作日内现场检查)。
二) 承诺时限受理至出具书面决定3个工作日十二、收费款项无十三、重要提示无十四、行政救济的途径和方式(一)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冇陈述权、中辩权;(二) 中请人的行政许可中请被驳冋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三) 中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四) 许可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上,或者准子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 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变更或者撤冋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 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五) 巾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丿施行政许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耍求赔偿十五、联系信息(一)业务咨询:1. 区行政服务中心消防大队窗口咨询:0592-5727119;2. 区行政服务中心总服务台:0592-5383400o(二) 区行政服务中心总投诉台:0592-5383500c(三) 区行政服务中心网址(网上巾报/表格下载)http://xzfw. huli. rov.泌 厦门消防网(http://www・ fire, gov, cn/)<(jq)区行政服务中心地址:厦门市湖里区安岭二路1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