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住房与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处罚文书制作规范.doc
73页粤建执〔2011〕115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处罚文书制作规范》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规划局、房管局、城管局(委)、市政园林局、水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深圳市人居环境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为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处罚文书制作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订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处罚文书制作规范》,经厅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本规范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二O一二年一月四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处罚文书制作规范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处罚文书制作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结合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案件的受理、立案、调查取证、证据保存、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申请强制执行和案卷卷宗归档等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
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处罚文书的内容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规范 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处罚文书原则上使用本规范规定的统一格式(见附件)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需根据实际需要调整的,须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法监察局备案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处罚文书分为内部文书和外部文书 内部文书是指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使用,记录内部工作流程,规范执法工作运转程序的文书 外部文书是指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对外使用,对执法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第二章 文书制作基本要求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处罚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 文书应当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笔填写,做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制作文书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有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制作 第六条 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随意修改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文书中除编号和价格、数量、日期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内容外,其余内容应当使用汉字第七条 文书应当使用公文语体,语言规范、简练、严谨、平实。
应当正确使用标点符号,避免产生歧义 第八条 文书中“案由”填写应表述精练准确,一般填写为“违法行为定性+案”,例如: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 在立案和调查取证阶段文书中“案由”应当填写为:“涉嫌+违法行为定性+案”,例如:涉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 第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处罚文书编注案号实行一案一号简易程序:当场处罚决定书“案号”为“行政区划简称+处罚机关简称+执法类别+简罚+年份+序号”例如: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厅城乡规划处制作的文书,“案号”可编写为粤建规简罚〔2011〕1号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案号”统一为“行政区划简称+处罚机关简称+执法类别+文书种类+年份+序号”,例如:粤建规罚〔2011〕1号第十条 文书中当事人情况应当按如下要求填写: (一)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个人”或者“单位”,“个人”、“单位”两栏不能同时填写 (二)当事人为个人的,姓名应填写身份证或户口簿上的姓名;住址应填写常住地址或居住地址:“年龄”应以公历周岁为准 (三)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的单位名称全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单位地址等事项应与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一致。
(四)当事人名称前后应一致 第十一条 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场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逐页签字或盖章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盖章或拒不到场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字 记录有遗漏或者笔误的,可以补充和修改,并由当事人在改动处签章或按指印确认 第十二条 执法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应当注明页码,由相关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十三条 文书中办案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和行政机关的审核或审批意见应表述明确,没有歧义 第十四条 需要交付当事人的外部文书中设有签收栏的,由当事人直接签收;也可以由其成年直系亲属代签收 文书中没有设签收栏的,应当使用送达回证 第十五条 文书中注明加盖公章的地方必须加盖公章,加盖公章应当清晰、端正,要“骑年盖月”第三章 具体文书适用及制作 第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当场处罚决定书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文书 “违法事实”应当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手段及危害后果等情况 “处罚依据及内容”应当写明作出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全称并具体到条、款、项、目;处罚内容应当具体、明确、清楚。
第十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违法违规案件立案审批表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一般程序案件中,用以履行报批立案手续的文书 “案件来源”栏应当按照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其它等情况据实填写 “案情简介”栏应当写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证据等简要情况以及涉嫌违反的相关法律规定第十八条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是指执法人员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场所等进行检查或者勘验的文字图形记载和描述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要对所检查的物品名称、数量、包装形式、规格或所勘验的现场具体地点、范围、状况等作全面、客观、准确的记录现场检查笔录与现场的检查情况应当一一对应,变换检查现场应当另行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不能将若干个现场的检查情况集中记载于一份现场检查笔录中需要绘制勘验图的,可另附纸对现场绘制的勘验图、拍摄的照片和摄像、录音等资料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第十九条 询问笔录是指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而向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的文字记载询问笔录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及后果等询问时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调查人与记录人各司其职,并做到一个被询问人一份笔录,一问一答。
询问人提出的问题,如被询问人不回答或者拒绝回答的,应当写明被询问人的态度,如“不回答”或者“沉默”等,并用括号标记调查笔录是原始记录,须一次完成,一般不允许事后补记或事后誊写,笔录的空白部分应填充空白符号或注明“以下空白”笔录最后应注明“以上笔录属实”第二十条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被登记保存的物品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的文书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作出处理的时间及具体处理决定执法机关可视具体处理情况制作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物品清单第二十一条 抽样取证通知书中各栏目信息,应当按照物品(产品)包装、标签上标注的内容填写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进行登记保存时使用的文书 执法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选择就地或异地保存执法机关可以在证据登记保存的相关物品和场所加贴封条,封条应当标明日期,并加盖印章文书中应当对被保存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单位作清楚记录第二十二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违法行为人立即停止或在一定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的文书。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应当写明停止具体的违法行为和具体的法律依据;责令改正通知书应当写明具体的违法事实、改正时限和具体的法律依据责令改正通知书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应当由接收人签字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权利的文书 执法机关应当对无需听证的案件采用行政处罚告知书文书;对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较大额罚款行政处罚等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要求听证的其它案件采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文书 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违反的法律条款、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及法定期限,并注明联系人、联系和行政处罚机关地址等 对违法事实的描述应当完整、明确、客观,不得使用结论性语言写明拟做出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数额,不能仅记载处罚的种类罚没款数应当用中文大写表述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决定举行听证会并向当事人告知听证会事项的文书。
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内容包括:(一)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二)听证会组成人员的姓名;(三)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四)告知当事人准备证据、通知证人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 听证笔录是指记录听证过程和内容的文书 听证记录应当写明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意见,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和以及是否提供新的证据,证人证言、质证过程等内容 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笔录上逐页签名并在尾页注明日期;证人应当在记录其证言之页签名 第二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听证报告书是指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向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报告听证会情况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的文书 “听证基本情况摘要”栏应当填写听证会的时间、地点、案由、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听证中发现新的问题和新的情况应予以说明;听证认定的事实、证据 “听证结论及处理意见”应当由听证人员根据听证情况,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做出评判并提出倾向性处理意见 听证主持人向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提交报告书时,应当附听证笔录第二十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意见审批表是指案件经过调查取证、陈述申辩或者听证,办案机构提出处理意见送本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呈送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的文书。
调查结论”栏应当由办案机构经过全面、客观调查取证后,最后认定的违法事实,以及根据案件调查情况作出调查结论;涉及行政处罚规定有裁量幅度时,办案机构应根据当事人违法事实和情节,依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确定裁量幅度对立案的违法事实不存在的,应当写明建议终结调查并结案等内容;对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等听证、集体研判的结论和意见”栏应当写明案件经听证和集体研判的情况办案机构负责人处理意见”栏应当写明案件由办案机构根据案件调查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签字 “法制工作机构意见”栏,应当写明具体审核意见,由负责人签字 “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栏,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写明意见对重大、复杂或者争议较大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讨论,对案件进行分析和审议 第二十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依法适用一般程序,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使用的文书 对违法事实的描述应当全面、客观,阐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