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法居间.docx
41页合同法居间 篇一:工程居间合同 工程居间合同 方(委托人): 联系地址: 联系: 乙方(居间人): 联系地址: 联系: 甲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充分协商,依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负责就工程项目(以下称该工程项目),引荐甲方和该项目的建设单位直接洽谈,向甲方提供关于该工程项目的重要信息,并最终促成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该工程项目的承包施工合同 2、“居间成功”是指甲方与建设单位就该项目签订书面的工程承包施工合同 二、甲方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真实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负责和建设单位进行合同谈判 2、 如果居间成功,则由甲方全面履行和建设单位所签订的承包施工合同甲方因履行施工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与乙方无关 3、 如果居间成功,则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如果未及时支付,则逾期每日按未支付金额的 ‰向乙方承担违约金 三、乙方的义务 1、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有关该工程项目的信息,协助甲方对该工程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2、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关于该工程项目的上述信息真实可靠。
3、乙方在甲方与建设单位进行合同谈判期间,应尽到作为居间人的慎谨和诚实义务 四、居间报酬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1、本项目居间报酬为工程承包施工合同金额的 2、居间报酬在甲方与乙方引荐的建设单位签订工程项目承包施工合同后的日内付清 3、甲方可以转帐或现金的方式支付 五、居间费用的承担 居间费用是指乙方为完成委托事项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在本合同签定时甲方向乙方支付 万元,做为乙方居间活动费用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有权不予返还居间活动费用 六、保密事项 1、甲乙双方均应充分保守本协议所涉及的商业秘密 2、双方不得以其在居间过程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作出不利对方的任何行为,否则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七、合同终止 1、本合同签字生效后,如果至 年 月 日,乙方仍未完成居间任务的,本合同自动终止 2、如果居间成功,本合同完全履行完毕后终止 3、甲乙双方协议解除合同或有其他法定事项时,本合同终止 八、争议解决方式 如发生合同争议,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九、其他事项 1、乙方不得将本合同委托事项进行转委托。
2、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签订地: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篇二:居间合同的法律定义 居间合同的法律定义 居间合同,依《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合同为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其合同的成立,只要居间人和委托人达成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成立,自合同成立时起,居间人就负有依委托人的指示进行居间的义务,一旦通过居间人的居间法律行为促成委托人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委托人即应支付居间人报酬,故称之为诺成合同,因为居间合同的成立不需要特定的形式,故而也称为不要式合同 所谓居间人,是游弋于委托人与合同相对人之间的人,其目的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向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凡具备从事居间人的知识、能力、从业条件的法人、公民均可以成居间人,居间人的法律活动,必须依法进行否则,居间人不仅不能促进交易,繁荣市场,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反而会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败坏社会风气,助长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的滋生。
居间合同是有偿的服务合同,居间人完成委托人交付的提供签订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签订合同的媒介服务后,应当收取委托人支付的报酬,但是,并不承担委托人和合同相对人所签订的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他在委人和合同的相对人中只是一个中间人,他既不为当事人一方,也不为交易的任何一方的代理人,更不参与双方的合同谈判,在委托人与合同相对人签订的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也不涉及居间人 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但是委托人一方给付报酬的义务却是具有不确定性的,只有因居间人的法律活动达到了委托人的目的,委托人才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居间人的法律活动包含着不可能达到目的的因素,而委托人与合同相对人的合同谈判或者交易能否成功,也具有不确定性,所以委托人支付居间人的报酬的义务也就成了不确定性的了 篇三:居间合同的法律解释 居间合同的法律解释 监制部门: 印制单位: 文书要点1.居间合同的概念 居间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为另一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在居间合同中,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是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是委托人本格式为示范文本(GF—20XX—1201)。
居间产生的初衷是当事人双方在进行交易时,对对方不了解,需要中间人介绍,来促使双方交易久而久之,就产生了居间合同,介绍人和需要介绍的人用合同的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简单说,居间人就是作为促进交易双方成交而从中取得报酬的中间人2.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 第一,居间合同为独立有名合同大多数国家的民商法典和民商法理论上都承认居间合同是一种独立的典型合同居间有利于促进交易,在民间大量存在因此,我国合同法明确把居间合同规定为一种独立的有名合同 第二,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居间合同中的委托人需向居间人给付报酬,作为对居间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活动的报偿居间人以收 取从事居间活动的报酬为其营业如果没有报酬,就不是居间合同居间合同的这一特征有别于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可以是无偿合同 第三,居间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居间合同只要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生效,不以当事人的现实交付为成立生效要件,也就是说,只要当事 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居间人就负有依委托人的指示进行居间的义务,而一旦居间人的活动取得结果,委托人就应支付报酬,所以居间合同应为诺成合同居间合同 的成立也不需采用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采取口头、书面形式,如果当事人约定不明确,应遵循有关商业习惯及其他以前合作形式的习惯,所以,居间合同是不要式 合同。
第四,居间合同的标的是行为居间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为他方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提供媒介的合同因此,居间合同的标的是行为,是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的服 务,这种服务表现为报告订约的机会或为订约提供媒介所谓报告订约机会,是指受委托人的委托,寻觅及指示可与委托人订立合同的相对人,从而为委托人订约提 供机会所谓为订约提供媒介,是指介绍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斡旋于当事人双方之间,从而促成双方的交易 第五,居间合同具有居间性居间合同的标的是行为,是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在居间人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提供媒介的过程中,居间人仅是一 个中介人,他既不代表委托人,也不代表相对人,即不是交易任何一方的代理人居间人只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委托人作成交易服务,在交易中,不直接参与交易 双方的谈判,在决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上并不体现居间人的意思,这一特征体现了居间合同的居间性3.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的异同 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有一个明显的共同点,就是它们都是一方受他方委托为他方办理一定事务的合同签订合同的目的都是为委托方完成一定的事务; 合同的标的都是完成一定的行为;合同的履行都需要受托方或者居间人、行纪人为一定的行为;从合同内容上说,都属于提供服务的合同。
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也有显著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提供媒介,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活动,代委托 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参与并可决定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内容;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交易事务,与第三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 系 第二,居间人所办理的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事务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而委托合同受托人处理的事务一般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务;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受托的事务也只能是法律行为 第三,居间合同为有偿合同,但居间人只有在有居间结果时才能请求报酬,并且在为订约作媒介居间时可从委托人和其相对人双方取得报酬;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行纪 合同虽是有偿合同,但行纪人仅从委托人一方取得报酬 第四,居间人没有将处理事务的后果移交给委托人和报告的义务;而在委托合同和行纪合同中都有委托人取得事务处理结果和受事务处理报告的问题特别提示1.要明确居间人的义务居间合同居间人的义务是按照居间合同的约定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义务就是委托人的权利。
居间人的义务主要有: 第一,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的义务 第二,忠实义务,即居间人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应当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第三,隐名和保密义务,隐名义务是指在媒介居间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居间人即负有不将其姓名或商号、 名称告知对方的义务居间人对在为委托人完成居间活动中获悉的与委托人有关的商业秘密以及委托人提供的各种信息、成交机会、后来合同订立的情况等,应当依 照合同的约定保守秘密 第四,介入义务,是指在隐名居间中,对于隐名当事人依据合同所应承担的义务,于一定情形下应由居间人以履行辅助人的身份负履行责任,并由其受领对方当事 人所为的给付居间人承担介入义务,与居间人的隐名义务是联系在一起的,是为了保证隐名当事人保持交易秘密的目的最终实现2.明确居间人的权利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委托人的义务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权利有: 第一,报酬请求权居间人的报酬,应由当事人约定国家有限制性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在当事人未约定报酬时,居间人有无报酬请求权,应依据当时的情况而定 第二,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居间活动的费用,一般由居间人负担,因为居间人所需的费用,通常包括在报酬内,所以非经特别约定,不得请求偿还。
但当事 人在居间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承担费用时,居间人对其已付的费用有偿还请求权所以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受到限制,即必须由当事人在居间合同中约定由委托 人承担费用 第三,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在哪些情况下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消灭一般居间人违反其对委托人的义务而为有利于委托人的相对人的行为,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时,即使事前约定其有费用偿还请求权,也无权行使所以,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是一项有条件受限制的权利 篇四: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 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 1999年的《合同法》确定了十五种有名合同,其中第二十一章和第二十三章分别就委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的相关事宜进行了规定由于两者都是一方受他方委托为他方办理一定事务,属于提供劳务类的合同,因此,在实践中,时常有人将两种合同相混淆本人近期所代理的河北省某市的一起二审案件就遇到了该情况:一审法院虽有所意识,但在最终的判决中还是错误地将居间合同认定为委托合同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就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的概念、特征及相互间的区别等做一下分析 一、 委托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根据《合同法》第396条规定,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 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它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 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
如果没有双方的 相互信任与自愿,委托合同不可能成立,因此,在委托合同中,除非委托人同意,受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