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doc
7页国际私法案例分析案例一一个在英国有住所的阿根廷人在英国死亡,在日本留有遗产,遗产为不动产为继承遗产,死者的儿子为继承遗产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日本的冲突标准,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律,即应该适用阿根廷的法律阿根廷的法律规定,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即应该适用英国法而英国的冲突标准规定,不动产继承应该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应该适用日本法问:如果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的何种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正确答案:答: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的间接反制制度间接反致又称"大反致〞,指对*一国际民商事案件,甲国或甲地区的法院根据本国或本地区的冲突标准的指引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的法律,但依乙国或乙地区的冲突标准又应适用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而依丙国或丙地区的冲突标准,本案又应适用甲国或甲地区的法律(即法院地法),最后甲国或甲地区的法院适用了本国或本地区的实体法对该案件做了处理,即构成间接反致案例二 W是美国居民,1956年,在沙特阿拉伯逗留期间,因其驾驶的轿车被美国石油公司雇员Z驾驶的卡车撞翻,W身受重伤之后,W在美国石油公司营业执照领取地纽约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美国石油公司做出侵权赔偿。
初审法院根据"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冲突标准,确定本案应适用沙特阿拉伯法律,要求当事人提供并证明有关沙特阿拉伯法律,结果原告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沙特阿拉伯法律,被告也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辩论的沙特阿拉伯法律法院最后以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缺乏为有驳回诉讼原告不服,提起上诉问: 1.什么是外国法确实定.外国法确实定一般有几种方式.2.在外国法不明时,如何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答: 1.外国法确实定也称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冲突标准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查明外国法的存在与否及怎样确定外国法的内容由于各国对外国法性质认识不同,因此外国法的查明方法也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类:〔1〕把外国法看作事实,由当事人负责查明并向法院举证;〔2〕把外国法看作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外国法;〔3〕原则上把外国法视为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法官不能查明时,当事人、法律专家及知道外国法内容的人可以提供〔4〕原则上把外国法视为法律,由当事人负责查明,当事人不能提供时,由法官采取措施负责查明2.在外国法不明时,如何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各国也有不同的学说和实践。
但各国的立法和实践主要采取以下方法来解决:〔1〕以法院地法取代应该适用的外国法;〔2〕类推适用内国法;〔3〕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4〕适用一般法理;〔5〕适用与外国法相近似的法律案例三2006年11月20日下午,*大学工人陈强在该校校园骑自行车向右拐弯时,未打手势示意,被从后面超车的该校留学生杰克骑自行车撞倒经检查,陈强右内踝关节挫伤,他的自行车前轮被撞坏,造成经济损失140元学校曾为双方进展调节,但双方在杰克应付给陈强的赔偿储额上未能取得一致意见于是陈强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了本案请问:1. 法院对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2.参加本案的当事人双方都是外国人,法院又该如何适用法律.答:1.本案中被告杰克的行为构成侵权根据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原则,应以侵权行为地法为准据法本案侵权行为的加害行为发生地和损害发生地是一致的,都是中国,所以法院应适用中国法我国"民法通则"也是这样规定的2.依照"民法通则"第146条第1款的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一样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使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所以,如果本案的当事人双方都是外国人,并且都具有同一国籍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可使用他们的国籍国法或者共同的住所地法;如果双方具有不同的国籍或者不在同一国家有住所,则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案例四*英国公民家生前立下了7份遗嘱文件,其中包括1份遗嘱和6份遗嘱附录书遗嘱和2份附录书是按比利时实体法规定的形式作出的,其他4份遗嘱附录书虽未按这种规定的形式作出,但符合英国遗嘱法的规定按照英国法,甲死亡时的住所在比利时,而依比利时法律关于外国人在比利时设立住所必须经政府许可的规定,甲死之时其住所仍在英国,因为它为获得这种许可英国法院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该英国公民甲所立遗嘱是否有效.审理此案的英国法官按英国冲突法的指引,对上述问题的解决适用了比利时法,成认依比利时法律作成的遗嘱和2份附录书在形式上具有有效性但同时指出:英国法官审理此案应该像比利时法官一样去适用法律由于比利时冲突法规定:"未在比利时合法设立住所的外国人所立遗嘱的有效性依当事人本国法确定〞,因此,比利时法官会适用英国发起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的有效性于是,英国法官将最终适用英国法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在形式上也有效问:1.当英国冲突法规则在本案指向比利时的法律时,英国法官适用的是比利时的实体法还是冲突法.2.英国法官适用法律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答:1.这是英国法院最早采用反致的案例所谓反致,是指对于*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冲突标准的指引,以乙国的法律作为准据法,而依乙国的冲突法规定却应适用甲国法作为准据法,结果甲国依据乙国的法律判决案件。
本案中,在确定遗属及2份附录书的有效性时,所依据的是比利时的实体法;而在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的有效性时,英国法官适用的是比利时的冲突标准2.对于反致,各国立法和实践的态度不一英国法官适用比利时冲突标准的做法,其目的是为了避开英国冲突规则关于"遗嘱的形式要件只能以依遗嘱人最后住所地确定〞的苛刻规定,以尽可能地确认反映当事人意愿的遗嘱在形式上的有效性而当时,与英国相邻的欧洲国家,都规定遗嘱的形式要件依遗嘱人属人法〔包括本国法和住所地法〕或依遗嘱制作地法皆可因此,从这一层面上看,英国法官的做法应具有合理性案例五日本神户发生强烈地震,造成3名中国留学生在地震中死亡,其中留学生钱*在日本死亡后留有遗产钱*的妻子赴日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日本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日本"法例"第25条"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而"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日本法院适用了日本的实体法对这一案件进展了审理问:日本法院选择法律时采用了什么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答:上述案例中所表达制度是直接反致制度。
反致制度共为直接反致、转致和间接反致三种类型直接反致和间接反致都最终导致本国法的适用,而转致导致其他国家法律的适用;直接反致和间接反致虽然最终都能导致本国法律的适用,但间接反致相对直接反致而言还要借助于第三国的冲突标准才能最终导致本国法律的适用案例六一俄国代理商在俄国*港口将货物装上一艘德国船,途径英国赫尔港,准备交给收货人凯麦尔,收货人是英国人,住所也在英国,船在挪威海岸附近出事,但货物平安地卸到了岸上船长把货物卖给一个善意的第三人,第三人又在挪威把货物卖给了本案被告塞威尔,由被告运往英国,收货人凯麦尔到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货物根据挪威的法律,船长在本案所发生危难的情况下,有权出卖货物,善意买方有权取得货物所有权;但是船长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而出卖了货物,则要对货物的原所有人负责英国法院认为被告塞威尔根据挪威法律取得货物的合法所有权挪威是买卖成立时的物之所在地,其法律应得到适用因此,英国法院驳回了凯麦尔的诉讼请求问:本案中,英国法院采用了何种"系属公式〞" 请对这一系属公式进展解释"答:在本案的审理中,英国法院是以"物之所在地法〞处理本案纠纷的"物之所在地法〞是国际私法解决物权法律冲突的一个重要原则。
"物之所在地法",即物权关系客体所在地的法律不动产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成认的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假设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了对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物之所在地法〞适用于对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或区分,物权客体的范围,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物权的保护方式等"物之所在地法〞并非是解决一切物权问题的唯一冲突原则,例如运选中的货物的物权关系、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等均为解决物权关系的例外" 案例七原告为一家在甲国A市和英国B市开办业务的银行,被告是一个住所在英国的已婚妇女原告和被告在英国达成协议:被告同意向原告抵押在甲国A市的土地,作为原告银行向其丈夫贷款的担保;同时被告委托一个住在甲国A市的人代理她处理抵押的有关事宜按照甲国的法律,被告无能力缔结这样的协议后来,原告根据英国法关于特定履行〔指法院通过对被告强制执行其依合同所承担的义务,对原告赋予的衡平法上的补偿〕的规定,在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强制执行被告以上述协议所承担的义务法院判决认为,被告负法律责任,因为根据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的标的物〔土地〕所在地法,被告无缔结这种合同的能力,因而她们之间的协议是无效的。
问:1.你认为英国法院是否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其依据是什么.2.本案中,法院对不动产缔约能力适用的是何国法.为什么.答:1.本案中,英国法院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因为有关合同纠纷的诉讼,世界各国普遍采用合同的地界地和合同履行地两个标志来确定国际民事管辖权本案中,原、被告的合同缔结地在英国,且被告住所地也在英国,而原告是以抵押贷款合同为依据提起诉讼,因此英国法院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2.本案中,法院对不动产缔约能力适用的是甲国法因为关于当事人的物权行为能力,大陆法系各国通常依一般行为能力解决,即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而英美法系国家则主要按动产、不动产个别解决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问题,对不动产行为能力一改以物之所在地法本案中,物之所在地法即是甲国法案例八日本*公司于1988年5月7日向日本专利机构提出"防眼疲劳镜片〞创造专利申请之后,该公司于1988年10月3日以一样的主题内容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创造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了优先权书面声明,并于1988年12月25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第一次在日本提出专利申请的文件副本中国*大学光学研究所于1988年7月也成功地研制出一种用于减轻因荧屏所造成眼疲劳的镜片,这种镜片和日本*公司的镜片相比,无论在具体构造、技术处理,还是在技术效果上都是一样的。
中国*大学光学研究所于1988年9月10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保健镜片〞的创造专利申请〔注:中国、日本同是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参加国"〕问:中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给谁.为什么.答:中国专利部门应将专利权授予日本*公司理由如下: 中国、日本两国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因此,本案中专利权授予给谁的争议应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为依据进展断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了优先权原则,创造专利申请的优先权为12个月我国法律规定外国人在我国申请专利,只要按我国的法律规定提交了必要的文件,就享有公约规定的优先权 中国*大学光学研究所虽然先于日本*公司在中国专利部门申请专利,但这种申请行为缺乏以对抗公约规定的优先权,所以,该项专利权应授予日本*公司案例九1986年4月30日,**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和挪威艾格利股份**签订塑料编织袋买卖合同,挪威艾格利股份**向**市土产进出口公司购置110吨塑料编织袋,价格条件CIF950美元/吨,装期1987年2-3月市土产进出口公司按照合同交付的第一批货物于1987年2月27日在**港装运,第二批货物分两批于同年3月7日和3月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