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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日本预付卡市场发展分析(共9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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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2015年日本预付卡市场发展分析一、日本预付卡行业背景因素分析 日本工商业发达,特别在百货业、服务业中“预付式证卡”的发行和使用非常普遍常见的有商品券、赠券、文具券、米券、JR车票购买卡、磁卡、啤酒券、清酒券等等由于这些券卡大都标明面值或物品数量,可以流通,接近于国内“购物卡”的概念,所以日本的经验对于我国预付卡的规制立法具有相当重要的参考价值 日本法律上将具有预付卡性质的券卡统称为“前払式証票”或“プリペイドカード”意为“预付式证票”平成元年(1989年)12月22日施行的《前払式証票の規制等に関する法律(与预付式证票的规制等有关的法律)》(以下简称预付式证票规制法)及其施行令(平成2年政令193号)、施行规则(平成2年大藏省令33号)保证金规则(平成2年大藏令1号)构成了日本代币券卡的规制体系此体系由五大制度组成:申报登记制度、地位继承制度、保证金制度、监督制度和发行协会制度 日本对预付式证票有着严格而明确的定义根据《预付式证票规制法》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预付式证票是指记载有金额或物品数量或用电磁的方法记录金额或物品数量的证票这个定义显然将电子卡也包括在内,有利于对电子预付产品的管理。

      同时,法律又对所规制证票的范围采用举例排除的方法进行界定,首先明确规定不受法律规制的预付证票, 然后又规定了不适用本法的证票 总的来说,不受本法规制的基本是无流通性或流通性差的证票和其他法定的证票,这样既解决了规制对象过泛的问题,也避免了与既有法律的冲突 《预付式证票规制法》将预付式证票按发行和兑现方式分为两大类: 自家发行型和第三者发行型由于两者的使用流程的显著差别,法律分别对两者有着不同的规定所谓自家发行型预付式证票,是指仅能在发行者(包括与发行者有亲子关系等亲密关系者)处使用的预付式证票使用范围较小也称为“本公司型”或“二当事者型” 所谓第三者发行型预付式证票,是指可以在发行者以外的商品、服务等的提供者处使用的预付式证票也称为“斡旋型”或“三当事者型”其适用范围不象自家型那样单一,而是发行者与多家商品或服务提供者签订契约,此种情况下销售收入往往全归发行者所有,只是在消费者使用证票后发行者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当然此前的现金支配收益也归发行者所有 二、日本预付卡行业发展模式分析 产业信息网发布的《》显示,日本是预付卡使用最普遍的的国家之一早在上世纪80年代末就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预付式证票的发行、使用及监管作出明确规定。

      《预付式证票规制法》及其施行法、保证金规则等构成了日本预付式证票的法律规制体系总的来说,这个体系由“申报登记制度”、“地位继承制度”、“监督与发行协会制度”、“保证金制度”构成,该体系对预付式证票的发行主体、使用方法、监督管理等环节涉及的法律问题都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范 申报登记制度自家发行型预付式证票(以下简称“自家发行证票”)实行申报制度,第三人发行型预付式证票(以下简称“第三人发行证票”)实行登记制度申报制度包括基准日余额申报制度和有关事项变更的通知义务;该制度遵循申请、审查、登记、公示的运作方式 地位继承制度发行人让渡与预付式证票发行有关的全部业务时,或涉及发行人的合并、分立和自然人的继承时,该业务的受让人或合并、分立后产生的新法人,继承原预付式证票发行人的地位 监管与发行协会制度对预付卡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内阁总理大臣的报告书审查权、立入检查权、业务改善命令权、取消登录权和监督处分权等项监督权上,规范重点是会计账簿的监管预付式证票发行协会旨在保护预付式证票购买者的利益,其主要业务有: 第一,对会员发行预付式证票进行指导,确保其发行业务合法合规; 第二,对会员缔结证票买卖合同进行指导,维护购买人利益; 第三,帮助购买人解决购买证票所引起的相关问题,接受消费者对会员发行人的投诉; 第四,为维护购买人利益的其他必要业务,包括向消费者进行宣传,提供必要的情报和服务。

      保证金制度发行人在基准日之时所发行的证票凡未使用余额超过法定金额(一般为1000万日元)的,应在基准日第二日起2个月内将相当于余额二分之一以上的金额作为发行保证金委托距离主营业所最近的提存机关保管,并向内阁总理大臣报告的一种制度 三、日本预付卡市场运行特点分析 预付卡购物是继信用卡之后出现的交易形式现时使用最普遍的是日本日本从1983年开始发行预付卡,到1989年底,已发行10亿9千余万张,其中发行量较大的是电信和运输业拥有4300多家便利商店的日本7-11连锁店,1989年在系统内推出预付卡,获得成功 日本在1989年就出台了《预付式证票规制法》,2010日本又出台了《资金结算法》来对预付卡的申报登记、地位继承、保证金制度、运营监管等进行监管,并定位预付卡发行协会 1、申报制度与登记制度 日本在预付式证票发行上,对自家发行型实行申报制度,对第三者发行型实行登记制度申报与登记都法定由内阁总理大臣受理但在实务中,往往委托金融厅和财政局长处理(故下文中所谓“内阁总理大臣”职权一般由被授权之官员行使,望注意)虽然日本也存在“预付式证票发行协会”,但在审查的主体上,日本采取中央政府机关主导,自律组织为辅的监管模式,而不是中央银行或自律组织单独来承担监管职责,其监管模式是属于比较严格的。

      自家发行型预付式证票的申报制度包括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基准日余额申报制度即指在计划发行或正在发行的预付式证票时,若在“基准日”之时未使用的证票金额在法定金额(一般为700万日元)以上的发行者,必须在该基准日的翌日之后的两个月之内(日文称为“届出期限”),将发行情况报告给内阁总理大臣 第二部分是对已申报的自家型发行者,在发行情况中的4类事项有任何变更时,应立即向内阁总理大臣递交通知函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基准日”以外的时候余额超过700万日元的情形的处理,故一般理解为即使前后基准日之间出现了超额,也不用递交申请由于法定基准日之间大约是六个月时间,体现了法律重点规制长期、巨额发行的证票这也一定程度保障了市场的有序发展,避免了政府的过度干预自家发行型预付式证票的申报书只要符合基本的格式和内容的要求,不需要经过象第三者发行型的登记那样严格的审查不过,这并不表明对此类证票的监管不严——法律规定申报后的发行人还有支付保证金、提交业务报告书、随时接受主管机关的介入检查(日文称为“立入検査”)的义务 与自家发行相比,第三者发行型预付式证票的登记制度要严格得多法律明确规定,第三者型证票只能由获得内阁总理大臣登记批准的法人发行,而自家型证票可以由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发行。

      登记制度在程序上以申请—审查—登录—公开的形式运作欲获批准的法人须首先递交申请书, 第二步,内阁大臣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审查是整个登记制度的核心程序在审查时,遇到六种情况可以拒绝批准: ①非法人者; ②申请者欲使用的商号或名称与其他第三者型发行者正在使用的商号或名称相同或相似,有被误认可能的; ③根据法律规定被取消登记后不满三年的法人; 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处罚金,执行完毕或刑罚消灭之日起不满三年的法人; ⑤负责人中有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 ⑥经确认没有足以完成第三者发行型预付式证票的发行业务的财产基础的法人 可见,发行人资格的审查,是从申请法人和其负责人两方面进行的,审查的目的在于明晰法人身份、保护市场秩序并确保预付卡购买者的利益值得注意的是,法律除了对申请法人的经济实力等的审查外,对负责人行为能力、个人信用和守法情况也给予了明确的关注,这显然是为了更好地防止消费者的权利受不法分子的侵害由此可知,审查起到初步降低发行的社会风险的作用 在符合上述要求成功登记之后,内阁总理大臣必须将登记文本公开,以便民众在消费之前确认发售者的合法身份在经过以上四个步骤后,法人才获得发行第三者型证票的资格。

      当然此资格不是永久性的,发行人可以申请撤销,在一定情况下内阁总理大臣也可以行使监督权取消登记,一点将在监督制度中予以介绍同自家发行型一样,申请获准后要受到各项监督(包括提交报告书等,基本与自家发行型的监管相同),申请书所列4项内容如有变更,发行者应立即向内阁总理大臣报告可见,申报登记制度,从行政法上看有行政许可的性质(日本学界称为“行政认可”),并且由于日本强大的中央集权传统,这一许可权只能由中央行使,地方公共团体在预付证票发行许可上没有自治权,而只有配合监督的职能 2、地位继承制度 由于预付证票的信用属性和无担保属性,有可能发生因发行主体变更造成已发行证票无法兑现的情况为了避免或减少此种状况对购买者利益的损害,法律规定了发行者地位继承制度所谓发行者地位继承,是指让渡与预付式证票发行有关的全部业务时,或涉及发行者的合并、分割(仅限于继承与预付式证票发行有关的全部业务的情况)及自然人继承之时,该业务的受让者或法人、合并后存续的法人或因合并设立的法人、因分割而全部继承该业务的法人、自然人等,继承预付证票发行者地位的情况第三者型发行者只能由法人担任,一般不涉及自然人继承的情况,由变更后的法人继承其发行地位,前提是继承法人也必须符合上述的六个条件。

      法律还明确禁止第三者型发行者让他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预付式证票的发行(日语称“名义贷”),即发行者地位只能继承,不能代理发行者地位继承制度,是基于民法中权利义务转移学说而产生的,既包括财产所有权和债权债务的继承,也包括“原发行者身份”的继承,这意味着一旦地位继承发生,新的发行者不仅要承担所有预付证票所示之债的偿还兑现义务,还必须继续履行报告义务、支付保证金义务和受监督的义务等一切原发行者的义务 另外,在发行主体终止(往往是因自然人死亡或法人破产)的情况下,持券者的利益也得到法律一定的保护第一种情况是自家型发行主体终止 1)发行自然人死亡,根据日本民法,一般继承人有偿还预付证票的无限责任限定继承的限定承认人应以继承得到的财产偿还预付证票所示债权 2)发行法人解散,清算人或破产财产管理人应该立即报告内阁总理大臣、进行解散登记,并公告通知持券人预付式证票作为一般公司债务或一般破产债权进行清偿 第二种情况是第三者型发行法人终止终止后内阁大臣除了清偿程序与上述自家型发行法人解散相同外,法律还允许该发行人(或清算人)在被取消发行资格后正式解散前,在为了履行完毕所发行证票的债务的范围内,继续享有第三者型发行者的地位。

      从一定程度上讲,地位继承制度防止或缓解了市场风险对于消费者权益的威胁,保证了预付证票发行、兑现、清偿的稳定性,为持券者权利的实现或救济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障 3、监督制度和发行协会 如果说申报登记制度是预付证票的静态审核机制那么监督制度和发行协会就是一套动态监管机制实行监督行为的主体是内阁总理大臣,故可将其理解为行政许可的附随行政行为,目的在于保证许可的正当性 内阁总理大臣的监督权具体体现为报告书审查权、立入检查权、业务改善命令权、取消登录权和监督处分权预付证票发行者(包括自家型与第三者型)于基准日翌日后两个月内向内阁总理大臣提交业务报告书,详述发行额和未使用额等预付证票业务具体情况内阁总理大臣应对报告书进行审查此项报告义务由发行者自觉履行遵守,严格来讲应属于消极监督,监督效力不大相比较,后四项职权则以强制措施为基础,属于积极监督立入检查权允许监督主体在法律施行的必要限度内,可责令自家型发行者提出关于其业务或财产状况的报告及相关资料;监督人可以进入第三者型发行者的营业所或事务所,对有关业务或财产状况或账簿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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