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词解释合同的担保.docx
20页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名词解释合同的担保 担保: 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担保为了担保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从我国担保法的内容看,债的担保应当说是指以当事人的一定财产为基础的,能够用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方法担保法上的担保,又称债权担保、债的担保、债务担保,是个总括的概念,内涵丰富,外延极广在我国的立法上并未对此下一明确的定义 一般由担保人代被担保人先行履行承诺担保一般有口头担保和书面担保,但只有书面担保才具有真正意义的法律效力 民法上指为保障债权实现而采取的保证、抵押等行为如甲向银行借款,乙为甲提供担保,保证在规定期内甲履行还款义务,一旦甲不履行义务时,乙予以履行我国在1995年颁行担保法,规定了有关事项刑事诉讼法上的担保则是为取保候审、保外就医等提供一定的保证 担保性质: 1、平等性 担保关系中当事人地位平等、担保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是双方平等协商的结果 2、自愿性 我国合同法设立了担保制度,但并未规定当事人必须设立担保。
3、从属性 担保之债是从债,被担保之债是主债,主债无效或消灭,从债也随之无效或消灭 4、保障性 保障合同的履行是担保的最根本的特征 5、补充性 担保权利人行使担保权利以主债务已届清偿期且债务未得到履行为前提 保证人对担保权利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担保方式: 1.根据法律规定,担保有五种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需要注意的是: 当事人在为合法的债权提供担保时,只能提供以上这五种担保,而不能创设新的担保形式 五种担保形式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有以下区别: 保证产生的权利为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定金产生的权利也是债权,同样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抵押、留置、质押取得的是担保物权,对担保物及其变现所得的 价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合同的种类及形式 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行使留置权无须签订合同担保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担保条款 担保合同生效的时间 1.抵押合同中,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2.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3.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及后果 一、原因 1.主体违法: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保证人资格不合法;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 2.客体违法:抵押财产是担保法禁止的;抵押或质押财产是赃物或遗失物 3.内容违法:如债权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使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扣担保的无效 二、后果 1.因主合同无效而导致的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人无过错时,担保人免责; 担保人有过错时,承担之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2.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 债权人无过错时,债务人与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时,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担保合同的内容 债权担保的内容即担保权与担保义务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的担保权因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的性质不同,也表现不同的属性在人的担保即保证中,担保权是一种债权性的请求权,属债权范围;而在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性的优先受偿权,故也称为担保物权,两者间的效力相差较大与此相对应,担保义务人的义务在人的担保中,实为一种债务,而于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负担 保证合同内容: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保证的方式; 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的期间;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抵押合同内容: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抵押担保的范围; 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质押合同内容: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性; 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担保的重要作用 债权的担保所具有的社会经济作用,即能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债权担保制度作为担保债权实现的重要制度,一开始就与金钱借贷关系息息相关现今,债权担保的意义已不仅是单纯的担保问题,而且可能通过担保借贷关系的安全实现来推动借贷关系的蓬勃展开,对促进资金融通直到了不容忽视的积极作用债权担保主要是通过媒介来发挥促进资金融通的作用 从经济的角度看,资金的闲置就意味着实物的闲置,可见得资金的融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作为借出贷币的债权人或银行,可以利用保证、抵押权、质权等手段救济债权损失 在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还可以通过行使担保物权,从特定担保物中实现优先受偿。
所以债权人不必担心因债务不履行而遭受不测之险,其贷放资金的经济动机可以正常实现 其债权一旦受到担保的有力保护,债权人势必会乐此不疲,进而积极主动地寻求贷款对象,以便获取贷款利息,实现其利润增值可见,债权担保制度能够鼓励债权人放心大胆地贷放手中的资金,从而加快贷币循环过程,在全社会范围内促进资金的融通 另一方面是无钱或缺钱的人在借入一定资金后,原则上并不因为设立担保就使他失去了对其物的用益权或处分权 在保证中,很明显,保证人不会因为替他人作保而受到制约也即其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影响而在抵押、质押、留置等物的担保中,情况有些复杂,但总体上来说,担保物的实体所有权仍留于担保人手中 债权担保有价值性或变价性,一般是以物的交换价值为债权清偿;提供担保的债务人在履行债务期间仍然拥有担保物的所有权或产体上的用益权这一点在不移转达占有的抵押权原则上也不失其对质物、债务人也不失其对留物的处分权,只是在实际上有一定限制而已 因此,通过设立债权担保,债务人不但如愿取得贷款,而且仍旧可以处分或用益担保物尤其是在物的担保中,债务人既达到了贷款的目的,同时又使其特定担保物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即物的价值和使用价值都起到了应有的作用。
资金融通的双重意义在这里得以充分显示 什么是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物权的一种它是以直接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如甲以自己所购的房子作抵押向银 行贷款40万元买房,此处设定担保物权就是为了确保银行40万元债权的实现,甲到期不能偿还贷款,银行就抵押的房子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信贷额度:(银行先受信,我们才介入操作) 银行给予借款者在某一特定时期内可借贷最高额度的道义上的承诺,例子:你的信贷额度是30万那么你最高的贷款金额就是30万! 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担保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权,而将该财产抵押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是借款合同的一个重要特征,当存在抵押品时,银行的放款的安全性将提高,但同时借款者的成本也会增加,正因为这样,借款者愿意向银行支付的利息也会较低,对银行来说其收益未必增加 抵押注意事项: 房屋抵押需登记,并且抵押权人无法使用抵押物 手续及产权不明确的情况下,需到公证处办理强制公证 抵押的种类 不动产抵押,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物而设置的抵押。
所谓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回丧失其原有价值或失去其使用价值的财产,如土地、房屋、各种地上定着物等; 动产抵押,是指以动产作为抵押物而设置的抵押动产是指可以移动并且移动后不影响其使用价值,不降低其价值的财产; 权利抵押,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各种财产收益权利作为抵押物客体的抵押; 共同抵押,又称总括抵押,是指为了同一债权的担保,而在数个不同的财产上设定的抵押;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一次办理最高额抵押50 合同法名词解释 1.1.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其目的不是订立合同,而是邀请对 方当事人向其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生效之前,要约人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为了尊重要约人的意志和保护要约人的利益,只要要约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约人,就可产生撤回的效力..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因要约的撤销往往不利于受约人,所以只有在符合一定条件时才被允许,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于受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到达受约人.234.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则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5.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结合同而进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6.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则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7.一般保证是指当时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保证.8.合同的保全是指为防止因合同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合同债权人代债务人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则请求法院撤消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制度.其中,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叫作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制度,称为债权人的撤消权制度.9.撤销权又称为保全诉权,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分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消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10.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债权人 .11.预期违约,是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其中的债权人称为转让人,第三人称作受让人 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法学专业《合同法》名词解释汇总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撤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抵销:又称充抵,是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责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 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成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