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论公司社会责任及其在我国的适用.doc
8页浅论公司社会责任及其在我国的适用=“news_bd”> 传统公司法理论认为,公司的设立目的仅仅是最大可能地谋取股东利润最大化在相当长的时间里,这一观点一直作为公司行为的理论依据,并对公司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商品经济的高速发展,公司演变成了现代经济必不可少的支柱,甚至正在主宰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但是在公司最大可能地将自己的经济职能发挥到极致的过程中,由于其不负责任的行为引发了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例如,食品安全问题、环境污染问题、劳动者权利保护问题,等等,这些问题已经危害到了人类社会的正常运转在公司利益与社会利益冲突不断的过程中,公司社会责任问题成为了社会大众关注的焦点,他们希望能够在立法中规定公司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在市场经济和法治文明席卷全球的过程中,如何调和公司的营利本质与社会属性之间的关系成为当今社会急需解决的难题笔者始终认为,公司社会属性的提升,不但不会影响其营利本质,更会增加其营利因为公司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无疑会提升其社会形象,从而吸引更多的消费者由此也可以看出,公司社会属性是增强公司软实力的重要推进剂 一、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提出及发展 传统经济学认为,企业的责任仅仅是尽可能高效地利用社会资源生产社会需要的产品和服务,然后以相应的市场价格销售给消费者,并以此谋取利润。
企业的唯一任务就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追求经营过程中的利润最大化从深层次来说,公司应该以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的方式来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除此之外不应该强求公司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从本质上讲,公司仅仅是实现股东利益的工具而已,并不需要承担任何多余的责任而股东之外的其他与公司有关的主体,例如,消费者、债权人、劳动者等,只能通过与公司签订合同的方式取得非常有限的约定利益这就使得股东可以不择手段地谋求最大利润,公司可以不顾自身行为的社会影响而肆意行事,为公司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埋下了隐患公司行为造成的社会问题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理论界对此进行了大量论证,提出了众多问题及相应的解决对策和措施1924年美国学者Oliver Sheldon第一次提出了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1929年,美国通用公司经理Owen D Young在一次演讲中指出,不仅股东,而且雇员、顾客和广大公众在公司中都有一种利益,而公司的经理们有义务保护这种利益这是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最初表达20世纪30年代美国学者伯利与多德的论战开启了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大讨论的热门伯利代表了传统公司法的理念,主张公司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公司的一切权力都是为了股东的利益而受委托的,应该防止管理层放弃追求利润的动机出现。
而多德的观点则与之相反,他认为公司应是同时具有营利和社会服务两种功能的经济组织,其享有的受托权力是为了全社会的利益,这就要求不仅公司的活动要对社会承担责任,而且控制公司活动的经营者也要自觉地履行这种责任总之,多德认为公司既要为股东谋取利润,也要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管理人员既是股东的受托人,也是社会的受托人此后的几十年中,公司社会责任理论有了很大发展,但仍未能形成通说美国学者马克盖雅(J.W.MeGuiren)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可能只追求利润,其不仅有经济与法的义务,对社会亦有其责任换言之,公司必须关心政治、社团之福祉、教育以及从业人员的幸福,实质必须对环绕着公司之全体社会寄以关心我国学者刘俊海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我国台湾学者刘连煜认为,所谓公司的社会责任,指营利性的公司在其决策机关确认某一事项为社会上多数人所希望后,该营利性公司便应放弃营利之意图,以符合多数人对该公司的期望深入之,公司的社会责任,除了必须依照法令行事外,亦必须实践公司之伦理责任及所谓自行裁量责任。
卢代富认为,所谓公司社会责任,乃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对于公司社会责任概念的不同理解,从另一个侧面也体现出这一问题的复杂性,笔者认为应从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原因、主体、主要内容及立法规制等不同方面进行界定 二、公司社会责任之界定 (一)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原因 公司是当今社会的经济主体之一,对于社会的正常运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法学方面来说,公司的行为理所应当受到法律的调整和限制,进而能够保证形成高效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这是从宏观方面对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的原因分析从微观方面,即更为具体的层面,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点: 第一,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根据《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是从公司的本质方面解读其为何承担社会责任与自然人相比,公司的行为也会对社会造成影响既然自然人被要求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那么公司自然也应该承担社会责任,并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第二,社会本位法律理念的要求随着世界各国法制发展,法律理念经历了义务本位、权利本位、社会本位的演变,社会本位观成为了现代法律理念的重要内容而社会本位法律理念的要求是公司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以社会利益为公司行为的基础这就要求公司的行为符合社会需求,将社会责任纳入公司的章程中从更深层次讲,这也是社会主义集体价值观的内在要求,与社会本位法律理念殊途同归 第三,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是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私法原则在公司法及相关法律中的具体体现在市场经济中,遵循诚信,不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是对公司行为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规则基础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对这些私法原则的遵守是公司发挥其经济职能的必要前提,同时也是维护良好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 第四,公司行为造成的负面影响要求公司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公司在当代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越来越高,其行为的涉及面也越来越广,这导致了公司行为的负面影响日益增加公司在法律上是独立的行为主体,有承担责任的资格和能力,这就为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提供了可能性根据行为主体应当对自己行为负责任的原则,公司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 我国理论界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有着不同理解,根据不同理论学说的观点,笔者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在为股东谋取最大利益的同时,还应当承担对社会的道德和法律责任,维护社会其他主体的利益,包括消费者利益、公司员工利益、债权人利益、社区利益、环境利益及其他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既包括自然人的人权尤其是社会权,也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和利益。
其特征主要体现为: 第一,公司社会责任的责任主体是公司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提出针对的是公司行为,而公司行为的实施者便是公司公司是营利性活动的主体,在经济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有权力做出营利行为,自然有义务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公司社会责任的责任对象是与公司有某种利益关系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所谓非股东利益相关者是指公司股东之外的,与公司有一定利益关联的社会主体他们与公司有着潜在的或现实的、直接的或间接的联系,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公司行为的影响这体现了公司社会责任对象的广泛性,以及公司社会责任的复杂性 第三,公司社会责任包括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是强制性的和非强制性的社会责任的结合体公司以营利为首要目的,法律虽然不能打破这一规则,但也不能对公司行为放任不管,因而各国法律都会做出相应规定,以限制公司的行为但由于法律调整范围的局限性,公司的许多行为难以得到有效的限制这时就需要道德发挥社会调整功能,限制公司行为,补充法律漏洞,督促公司作出无害于社会的行为 第四,公司社会责任具有双重属性公司社会责任建立在公司从事经营或营利的基础上,公司的本质是营利,这也是公司存在的价值所在,因而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是以公司从事经营或者营利为前提的,更多地体现为经济性。
但是公司不能仅仅以营利为目的,其从社会中汲取经营材料,并对社会产生各种影响,因而社会性也是其必备属性营利性和社会性相互依赖、互为前提,是公司正常运营的基础 第五,公司社会责任是对传统的股东利润最大化的修正和补充传统的公司理念认为,公司的目的是尽可能为股东谋求最大利益,除此之外并不需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司行为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逐渐显现,需要公司承担更多的责任,从而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应运而生但这并未改变公司的营利性,只是对传统的股东利润最大化的限制和补充 (三)公司社会责任的外延 第一,公司应将消费者利益纳入公司社会责任的范围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其所生产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需要消费主体,从而消费者成为了公司获得利润的关键消费者对于公司产品或服务的选择,对公司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公司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能够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去选择该公司的产品或服务,达到利润增加的目的公司所要尊重的消费者的权利主要包括:身体健康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求偿权、监督权等公司对消费者的责任应该列入公司社会责任的范围,主要表现为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和保证消费者知情权的责任客户因购买、使用产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二,公司社会责任应包含雇员利益公司雇员是公司得以正常运行的基础,更是股东利润的保障公司如果想要谋求股东利润,则必须很好地保障员工的各项权利,保持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各国都将对公司雇员的责任作为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以期公司能够在追求最大化利润的同时,兼顾公司雇员的利益,进而能够创造出更多的社会效益公司应维护和保障雇员的就业和择业权、获得报酬权、休息权等,也包括高于法律规定对雇员承担的道德责任其根源便在于公司雇员只有在权利得到保障、生活安定的情况下,才能更好地为公司利益服务这也是以人为本原则的重要体现 第三,公司行为必须对债权人负责公司的股东和债权人在控制权和现金收益要求权上有所差别,他们是不同状态时公司的状态相依所有者在经营过程中,公司不可避免地与其他经济主体发生交易往来,从而必然会形成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债权债务关系往往通过合同的形式予以确定,这就要求公司切实履行合同,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这是公司与其他经济主体继续合作的基础,同时也是诚实信用和善良风俗原则的体现笔者认为,债权人在一定程度上可看做公司股东或类似于公司股东的主体,因为债权人的债权属于投资形式之一,公司的经营状况直接关系到其利益,因而公司行为必须对债权人负责。
第四,公司行为必须对社区负责公司的存在与发展,以社区为依托,而社区的环境也影响着公司的生存与发展,两者之间有着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各国立法均考虑到了公司行为对社区的影响,从各个方面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以期公司行为能够维护社区利益公司在承担社区责任方面,应当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保护社会生态环境、为社区居民提供良好的生活生产条件等,至少应该是在不损害社会利益的基础上,才能谋得自身更大的发展从另一方面来看,随着我国社区制度的发展,公司对社区的依赖程度势必增加,这也就要求公司行为必须对社区负责,以保证社区发展的可持续性,达到双赢状态 第五,保护环境是公司社会责任的必要内容公司的营利行为是以从自然环境中汲取和释放物质为基础的,其生产经营行为对周边环境不可避免地产生着各种影响在对全球环境污染问题的原因分析中,公司不负责任的污染破坏行为占据了很大比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