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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XY 0017 S-2015 山东健源油脂科技有限公司 稻米胚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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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Q/SOM ××××—××××Q/SXY山东健源油脂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SXY 0017S-2015稻米胚油2015-05-13发布 2015-05-13实施 山东健源油脂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1Q/SXY 0017S-2015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山东健源油脂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月华、王萍、王秀华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1稻米胚油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稻米胚油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稻米原油为原料,经一级脱轻、一级提纯、二级提纯、脱臭、脱蜡等物理精炼过程加工制成的稻米胚油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524 动植物油脂 扦样GB/T 5525 植物油脂 透明度、气味、滋味鉴定法GB/T 5528 动植物油脂 水分及挥发物含量测定GB/T 5530 动植物油脂 酸值和酸度测定 GB/T 5538 动植物油脂 过氧化值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955 食用植物油厂卫生规范GB 13114 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聚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树脂卫生标准GB/T 15687 动植物油脂 试样的制备GB/T 15688 动植物油脂 不溶性杂质含量的测定GB/T 17376 动植物油脂 脂肪酸甲酯制备GB/T 17377 动植物油脂 脂肪酸甲酯的气相色谱分析GB/T 18979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测定 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和荧光光度法GB 19112 米糠油GB/T 22460 动植物油脂 罗维朋色泽的测定GB/T 22509 动植物油脂苯并(a)芘的测定 反相高效液相色谱法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稻米原油未经任何处理的不能直接供人类食用的稻米油3.2 稻米胚油稻米原油经物理精炼制取的油4 技术要求4.1原辅料4.1.1 稻米原油应符合GB 19112的规定4.1.2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4.2 生产工艺稻米原油→物理精炼→稻米胚油→罐装→贴标→自动喷码→包箱→检验→入库4.3 特征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特征指标项 目指 标脂肪酸组成(%)月桂酸 (C12:0) <0.2豆蔻酸 (C14:0) 0.1~0.7棕榈酸 (C16:0)14~23棕榈一烯酸 (C16:1) <0.5硬脂酸 (C18:0) 0.9~4.0油酸 (C18:1)37~48亚油酸 (C18:2)29~42亚麻酸 (C18:3) 0.1~2.9花生酸 (C20:0) <1.0花生一烯酸 (C20:1) <1.0山嵛酸 (C22:0) <0.5木焦油酸 (C24:0) <0.64.4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感官指标项 目指 标色泽(罗维朋比色槽25.4mm)黄 ≤红 ≤353.0气味、滋味无气味、口感好透明度澄清、透明4.5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水分及挥发物/(%) ≤0.05不溶性杂质/(%) ≤0.05酸值(KOH)/(mg/g) ≤1.0过氧化值/(mmol/kg) ≤5.0谷维素/(mg/kg) ≥12000溶剂残留量/(mg/kg)不得检出总砷(以As计)/(mg/kg) ≤0.1铅(以Pb计)/(mg/kg) ≤0.1黄曲霉毒素B1/(μg/kg) ≤10苯并(a)芘/(μg/kg) ≤104.6 其他卫生指标按GB 2716、GB 2760、GB 2762、GB 2763及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4.7 其他本产品不得掺有其他食用油和非食用油;不得添加任何香精和香料4.8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8955及其他卫生要求的规定6 检验方法6.1 感官检验6.1.1 色泽按GB/T 22460规定的方法测定6.1.2 透明度、气味、滋味按GB/T 5525规定的方法测定6.2 理化检验6.2.1 水分及挥发物按GB/T 5528规定的方法测定 6.2.2 不溶性杂质按GB/T 15688规定的方法测定6.2.3 酸值按GB/T 5530冷溶剂法测定,用碱性蓝6B替代酚酞作为指示剂,根据估计酸值称取适量样品(见下表)进行检测试样称样表估计的酸值(KOH)/(mg/g) 试样量(g)<0.35~100.3~1.01~21.0~3.00.5~1>3.00.1~0.56.2.4 过氧化值按GB/T 5538规定的方法测定6.2.5 溶剂残留量按GB/T 5009.37规定的方法测定6.2.6 总砷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6.2.7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6.2.8 黄曲霉毒素B1按GB/T 18979规定的方法测定6.2.9 苯并(a)芘按GB/T 22509规定的方法测定6.2.10 谷维素按附录A规定的方法测定6.2.11 脂肪酸组成按GB/T 17376中5 酯交换法和GB/T 17377规定的方法测定6.3 净含量检验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7 检验规则7.1 组批相同原料,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7.2抽样按GB/T 5524的规定执行7.3 检验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3.1 出厂检验7.3.1.1 检验项目包括色泽、透明度、气味、滋味、水分及挥发物、不溶性杂质、酸值、过氧化值、谷维素、溶剂残留量7.3.1.2 产品出厂每批产品须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7.3.2型式检验7.3.2.1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7.3.2.2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新产品投产前;——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国家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4 判定规则7.4.1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7.4.2 若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时,允许在同一批样品中进行一次加倍抽样复检,以复验结果为准复验项目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判定为合格产品,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型式检验不得复检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 标志、标签8.1.1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 GB 28050、《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8.1.2 原料油为转基因的,须在标示中注明,转基因油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标识8.1.3 压榨稻米胚油、浸出稻米胚油要在产品标签中分别标识“压榨”、“浸出”字样,精炼工艺要在产品标签中分别标识“物理精炼”、“化学精炼”8.1.4 标签中应注明原料的生产国名8.2 包装8.2.1 产品内包装采用PET瓶,应符合GB 13114的规定 8.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8.2.3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8.3运输 8.3.1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

      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8.4 贮存8.4.1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8.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24个月 附 录 A(规范性附录)谷维素含量测定A.1 试剂正庚烷:色谱纯或分析纯注:分析纯试剂在使用之前,需在紫外区进行波长扫描,以蒸馏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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