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市主城区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范本.doc
40页成都市主城区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2016-2020)主要内容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的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统筹各类市政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解决反复开挖路面、架空线网密集、管线事故频发等问题,保障城市安全、完善城市功能、美化城市景观、促进城市集约高效和转型发展,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城镇化发展质量,特制定本规划.第二条 规划依据1、法律法规与规范标准(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7);(3)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2005年第146号令发布);(4) 《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2010);(5)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6) 《成都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2000);(7)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8)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9)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编制指引》(2015).2、相关政策与指导意见(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 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2)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的 实施意见》(川办法【2015】99号);(3) 《研究我市综合管廊规划建设有关工作的 会议纪要》(成府阅【2015】108号);(4)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的 实施意见》(成办发【2016】7号).3、相关规划(1) 《成都市地下综合管廊体系规划(2015-2020)》;(2) 《青白江区城市总体规划(2014-2020)》;(3) 《青白江区排水工程规划(2010-2020)》;(4) 《青白江区电力专项规划(2013-2020年)》;(5) 《青白江区智慧产业城概念规划》.第三条 规划期限本规划期限为2016-2020年.远景为2021-2030年.第四条 规划范围规划范围为成都市青白江区主城区,面积约为88.47平方公里.第五条 本规划成果由文本、图纸和说明书三部分组成.其中文本和图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六条 凡在本规划范围内从事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关的 规划编制、管理和建设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划.第七条 文本中黑体字加下划线为强制性内容.第二章 规划目标、原则与规模第八条 规划目标围绕成都市“建设国家中心城市”总体战略目标,按照青白江区“国际陆港枢纽、‘蓉欧+’战略示范区、高端装备基地、国际化都市新区”的 功能定位,以及“独立成市”的 理念,以地上地下协调发展,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为指引,构建多层次、网络化的 现代新型城镇化综合管廊体系.第九条 规划原则1、 新建与改造相结合;城市新区重点考虑在高强度 开发区、商业集中发展区等城市核心区,布置综合管廊;旧城片区重点结合旧区棚户区改造、市政管线改迁、道路改造、河道治理、易淹区整治等项目同步建设综合管廊.2、 干支结合,片区成网;结合城市地铁建设、快速路和主干路等道路改扩建项目以及电力隧道、输水干管等城市主要市政走廊布置干线输送型综合管廊;结合商业核心区、地下空间高强度 成片集中开发区等区域布置支线服务型综合管廊,干支结合,片区成网.3、 因地制宜,远近兼顾.根据《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编制指引》、《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等相关政策、法规和规范的 要求,考虑青白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青白江主城区自然地理特征和城市建设计划编制规划,因地制宜,远近兼顾.第十条 建设规模本次规划青白江主城区地下综合管廊总规模为54.57公里.其中干线综合管廊29.03公里,支线综合管廊25.54公里.第三章 系统布局第十一条 规划形成“一横三纵两片”的 综合管廊系统.“一横”指同华大 道综合管廊.西起宝成铁路西侧规划30米道路,东至第二绕城高速路西侧规划40米道路,全长13.49千米.“三纵”指八阵大 道综合管廊,智慧大 道综合管廊,青白江大 道综合管廊.其中八阵大 道综合管廊北起青白江区界,南止于区界,全长5.30千米;智慧大 道综合管廊北起凤凰大 道,南止于区界,全长5.46千米;青白江大 道综合管廊北起第二绕城高速,南止于区界,全长10.24千米.“两片”指新城现代服务中心片区和产业配套商务商贸片区.其中新城现代服务中心片区综合管廊全长7.68千米;产业配套商务商贸片区综合管廊全长12.40千米.同华大 道、八阵大 道、青白江大 道综合管廊为干廊,其余为支廊.至2020年,建成同华大 道、八阵大 道、青白江大 道综合管廊;至2030年完成智慧大 道和“两片”综合管廊的 建设,最终形成“一横三纵两片”的 青白江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系统.第四章 管线入廊第十二条 入廊通则高压输送电缆、10千伏配送电缆、通信光缆、输水管、配水干管、再生水管及次高压以下等级燃气管共7类管线原则上应入廊.第十三条 次高压及以上燃气管、污水管、雨水管(1) 次高压及以上燃气管应通过经济、技术、安全分析论证是否入廊;(2) 污水管、雨水管原则上不入廊.第五章 断面选型第十四条 断面标准(1) 综合管廊内部净空应满足管线安装、检修、维护作业所需要的 空间要求,净空高度 不宜小 于2.4米;综合管廊内两侧设置支架或管道时,检修通道净宽不宜小 于1.0米;单侧设置支架或管道时,检修通道净宽不宜小 于0.9米;配套检修车时,检修通道宽度 不宜小 于2.2米;(2) 220kV及以上等级电缆、燃气管线应独立成舱.断面设计参照《管廊断面示意图》,施工前应根据道路及管线情况进行详细设计.第六章 三维控制第十五条 平面布局综合管廊平面中心线宜与道路、铁道、轨道交通、公路中心线平行,不宜从道路一侧转到另一侧.综合管廊与公路铁路交叉时宜采用垂直交叉方式布置,受条件限制可倾斜交叉布置,其最小 交叉角不宜小 于60o.管廊转弯半径应满足内部管线最小 转弯半径要求.本次规划管廊平面布局均平行于所在道路的 中线,与道路、铁道、轨道交叉角均大 于60o.第十六条 横断面布局管廊与相邻建(构)筑物、市政管线、铁路轨道最小 水平净距必须符合《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等相关规定,详见附表三.综合管廊宜布置在道路绿化带、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下方,便于投料口、通风口等附属设施的 设置.同华大 道综合管廊布置在道路北侧绿化带下方;八阵大 道综合管廊布置在道路东侧绿化带及人行道下方;智慧大 道综合管廊布置在道路东侧绿化带下方;青白江大 道综合管廊布置在道路东侧绿化带下方;凤凰大 道综合管廊布置在道路南侧绿化带下方;同济大 道综合管廊布置在道路西侧绿化带下方;凤凰东六路综合管廊布置在道路东侧绿化带下方;规划30米道路综合管廊布置在道路东侧人行道及机动车道下方;川陕复线综合管廊布置在道路北侧绿化带下方;祥龙大 道综合管廊布置在道路南侧绿化带下方;天星大 道综合管廊布置在道路东侧绿化带下方;同心大 道综合管廊布置在道路西侧绿化带下方.第十七条 纵断面布局管廊最小 覆土深度 不应小 于2米.管廊与相邻建(构)筑物、市政管线、铁路轨道等最小 垂直净距应符合《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2015)》相关规定,详见附表四.综合管廊内纵向坡度 超过10%时,应在人员通道部位设置防滑地坪或台阶.第七章 重要节点控制第十八条 管廊与河流的 交叉点本次规划综合管廊与河道有28处交叉点.综合管廊选择在河床稳定河段穿越河道,最小 覆土深度 不应妨碍河段的 整治和管廊安全运行的 要求.并应符合以下规定:管廊应敷设于Ⅰ至Ⅴ级航道远期规划航道底高程2.0米以下;管廊应敷设于Ⅵ至Ⅶ级航道远期规划航道底高程1.0米以下;其他河道河道底设计高程1.0米以下;灌溉渠道渠底设计高程0.5米以下.第十九条 管廊与铁路的 交叉点本次规划综合管廊与铁路有6处交叉点.管廊与铁路交叉时,垂直净距应大 于1.2米.管廊中容纳次高压及以下燃气管线的 舱室与铁路路堤坡脚水平净距不应小 于5米,垂直净距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第二十条 管廊与地铁的 交叉点本次规划综合管廊与地铁轨道有12处交叉点.应协调好地铁与管廊在空间上的 关系,管廊应为地铁建设预留空间.管廊与地铁轨道最小 垂直净距不应小 于1.2米;管廊与有轨电车的 最小 垂直净距不应小 于1米,与有轨电车钢轨水平净距不应小 于2米.地铁出入口结构与管廊燃气舱室最小 净距不应小 于2米.近期建设的 地铁11号线轨道、站点及出入口应结合管廊设计.第二十一条 管廊与市政管线的 交叉点管廊与管线交叉时,非重力流管线应避让管廊,重力流管线应与管廊在竖向空间综合考虑,协调处理.综合管廊与相邻市政管线最小 垂直净距应符合《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2015)》相关规定.第二十二条 管廊与管廊的 交叉点本次规划综合管廊与综合管廊有17处交叉点.管廊与管廊交叉时,支线管廊应避让主线管廊,管廊内部小 管径管线应避让大 管径管线,非重力流管线应避让重力流管线.第八章 配套设施规划第二十三条 配套设施综合管廊应合理设置控制中心,每个舱室应设置投料口、通风口、管线分支口、人员出入口等配套设施,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第二十四条 控制中心控制中心选址原则:不应设置在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内,应在建设用地内合理布置;宜与临近公共建筑合建;宜结合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设置.本次规划设置1处总控制中心和3处分控制中心,总控制中心位于北部新城组团,分控制中心分别位于弥牟组团、老城组团和产业综合配套组团,各分控制中心信息均与总控制中心相连.控制中心均结合邻近公共建筑设置,建筑面积不应小 于200平方米.第二十五条 投料口设置要求(1)投料口间距不宜大 于400米;(2)投料口尺寸根据各类管道(管节)及设备尺寸确定;(3)投料口设置在道路两侧绿化带内,布设管廊路段应预留不小 于3米宽绿化带.道路无法设置绿化带时,投料口设置于人行道,并应进行景观化处理.第二十六条 通风口设置要求(1)综合管廊宜采用自然进风和机械排风相结合的 通风方式,天然气舱室应采用机械进、排风的 通风方式.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 通风口最大 间距不宜超过200米.(2)通风口净尺寸应满足通风设备进出的 最小 尺寸;(3)天然气管道舱室通风口与其他舱室排风口、人员出入口以及周边建(构)筑物口部距离不应小 于10米,并应设置明显的 安全警示标识.第二十七条 管线分支口设置要求(1)一般路段每隔适当距离设置管线分支口,为两侧地块用户接线预留条件;(2)入廊给水管需提供市政消防用水时,出线井间距不应大 于120米;(3)管线分支口尺寸应考虑支管沿侧墙爬升的 空间需求,并为给水、电力、通讯、燃气、再生水、能源等预留足够管位.第二十八条 人员出入口设置要求(1)人员出入口宜与逃生口、投料口、通风口结合设置;(2)每个防火分区人员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第九章 附属设施规划第二十九条 附属设施综合管廊应合理配置消防、通风、供电、照明、监控和报警、排水、标识等相关附属设施.第三十条 消防系统设置要求(1)当舱室内含有两类及以上管线时,舱室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 的 管线确定;(2)管廊主结构体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0小 时的 不燃性结构;(3)管廊内不同舱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小 时的 不燃性结构进行分隔;(4)除嵌缝材料外,综合管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