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劳务分包合同.docx
12页合同编号:北京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合同二O—八年四月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工程劳务施工协议书劳务作业发包人: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劳务作业承包人:(以下简称承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1、工程名称:2、分包合同内容:2.1本合同分包范围:截污管线铺设、污水处理厂站2.2本合同劳务作业内、厂站土方、厂站结构、厂站综合管线等工作丽3、工程地点:北京市4、合同价款1000000元(采用综合单价承包形式,最终结算与支付以《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单价和所列项目实际完成的可计量合格工程数量为准)(人民币);大写壹佰万圆整5、分包工作开工日期:2018年4月1日竣工日期:2018年月1日总日历天数为:150天6、劳务作业人数:60人7、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协议书;(2)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3)图纸及工程量清单;(4)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8、发包人权利和义务:8.1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施工管理目标和要求,编制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检测、实验试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8.2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承包人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8.3负责工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8.4负责与业主、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8.5开工前7天,给承包方提供图纸,根据承包人提供的计划,及时交付发包人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发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和材料有主要施工设备、主要施工材料8.6随时对承包人实施的劳务作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对存在的质量隐患及时提出整改要求8.7认真制定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制定安全防护措施,监督承包人按照规范执行,确保施工安全8.8检查承包人工人(特种作业等)的持证上岗情况,禁止未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工人进入施工现场作业8.9行使依照本合同约定的对承包人行使扣款权利8.10 按照总包投标的工程量清单内容规定的要求为本项目办理相应保险8.11承包人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必须由发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发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工作或确保承包人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8.12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8.13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劳动报酬根据每月完成实际情况按照监理核准工程量进行支付计算。
业主拨付相应工程进度款后,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支付方法支付进度款8.14劳务作业全部完成后,发包人自接受承包人结算资料28日内完成审核8.15及时签认劳务作业变更洽商8.16在发现承包人存在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行为时,应自发现之日起60日内书面告知承包人并提出明确要求,逾期不行使告知权利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8.17其它发包人应当承担的义务9、承包人权利和义务:9.1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工人(持证上岗率100%)投入工作;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9.2承包人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如果发生有关劳动者工资拖欠问题,发包人有权拒绝发放工程进度款发包人有权代替承包人发放劳动者工资,发生费用由承包人劳务费扣除由于拖欠劳动者工资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9.3凡参加承包人施工的人员,包括管理、临时聘请或雇佣的人员,均与承包人存在劳动关系,承包人负责其人员的培训、安全教育、职业病防治、工资发放、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伤亡事故处理、劳动争议等事宜,并负责因上述人员作业不当给第三人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赔偿保险费用承包人自行支付(相关费用包含在承包综合单价内)9.4按发包人要求提交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9.5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投入足够的人力,确保工期;服从发包人安全施工管理,领取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确保施工安全9.6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管理不符合规定造成的损失及各种违约金发包人有权追加事故所造成的1~3倍损失款9.7自觉接受发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发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的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未经发包人授权,不得擅自与业主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9.8需要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提前七天列出详细情况报发包人;按发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发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执行北京市(当地地方政府)工程相关标准要求,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环境卫生等工作属于自行采购的建筑材料、设备,保证符合本合同项下建设工程材料质量标准,做到不符合标准的材料、设备不用于本工程施工9.9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做好成品保护工作,否则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执法部门的各种罚款9.10承包人要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机具及构配件。
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承包人要进行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施工中由承包人提供的低值易耗材料、工具用具包括铁镐、铁掀9.11承包人保证与施工管理、作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每月向发包人提供上月承包人在本项目上所有施工管理、作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签署情况、出勤情况及工资核算及支付情况的盖章书面记录除书面记录的用工行为外,承包人在本项目不存在其他用工行为9.12配合发包人按工程发包人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承包人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配合发包人对隐蔽工程、工程竣工的验收工作9.13发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由承包人配合时,承包人按发包人的指令予以配合9.14承包人自行负责进、退场人员的组织和费用,住宿、临时设施、生活水电费用由承包人负担,发包人代付的,从承包人劳务款中扣除9.15在劳务作业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9.16根据发包人要求提交各种报表、原始施工技术、经济资料,配合发包人办理交工验收承包方在施工中无条件执行发包方及其转发的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9.17劳务作业全部内容经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当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将该劳务作业交付发包人,不得以双方存在争议为理由拒绝将该劳务作业交付发包人。
9.18因发包人企业文化建设需要,承包方人员、设备使用发包人标志时,不代表设备为发包人所有,也不代表承包人人员与发包人有劳动关系9.19承包人对承接工程质量承担终生责任,承担其承接工程的保修责任9.20其它承包人应当承担的义务10、对于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推迟的,工期相应顺延:(1)不可抗力;(2)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11、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发生窝工的,承包人须在上述情况发生后7日内,就延误内容和因此产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发包人应于7日内就延长完工日期和赔偿经济损失与承包人协商解决12、不可抗力:12.1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应当暂停工作的,承包人应暂停工作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应每隔一天向发包人通报一次受害情况12.2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12.3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12.4承包人承担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自身财产损失13、安全管理13.1发包人提供安全防护设施,由承包人安设使用其余安全设施、装备由承包方自行承担(费用包含在承包综合单价内)13.2承包人应加强对自己员工的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由于承包人违章作业或安全措施不力等原因造成伤亡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发包人垫付该费用时,从承包人劳务费中扣除13.3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13.4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时,承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并按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发包人13.5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电工、驾驶员、机械操作手等)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岗位证上岗相关复印件交发包人存档13.7 发包人负责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13.8 发包人根据工程特点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对于深基坑支护—等重大安全隐患事项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以及应急预案。
承包人对之学习并演练,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保证进场施工人员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必须持本岗位有效证件上岗13.9 承包人投入现场的全部机械及各类生产工具,必须经检验合格,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13.10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对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作业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缺陷进行控制严格按照安全施工要求进行施工,杜绝强令作业人员冒险作业和违章作业现象出现13.11 承包人施工区的安全、环境保护控制由承包人单位负责人负责服从发包人、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保护的管理13.12按建设部安全管理规定标准对施工现场进行有效控制如果出现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发包人有权提出停工并进行处罚13.13 承包人平时进行安全检查,对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对发包人签发的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应无条件地整改13.14 承包人有权对发包人的安全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13.15 每月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向发包人上报各种安全统计数据13.16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包人要积极配合发包人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作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及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避免过激行为的发生。
同时必须明确事故的责任主体为承包人,不得将经济损失和矛盾转移到发包人不得将事故隐瞒不报13.17 承包人在施工中必须加强安全管理,由于管理不到位造成负面影响,承包人将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名誉及经济损失13.18 如果发包人发现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发包人可根据情况对承包人进行1~20万的罚款如果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在当地安全管理部门处罚款后,进行相应两倍的增加处罚款13.19 如果承包人不遵守本合同条款,发包人将取消其分包商资格,有权随时终止合同14、施工变更:施工中如需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工程发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双方书面确认并经监理签认的变更可作为劳务价款结算的依据),发包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发包人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4.1.1 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14.1.2 增减合同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