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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设计规范.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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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9-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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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防爆设计规范  篇一:《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  备案号:  AQ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  Safety criterion for electrical apparatus in hazardous areas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爆炸性物质分级、分组和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类、分级和区域范围划分……………………………….. 5  5 爆炸危险场所防爆电气设备的选型.. ............................................................................................................ 6  6爆炸危险场所电气线路和防爆电气设备的安装 ........................................................................................... 6  7 危险场所防爆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维护……………………………………………………………………..17  附录A…………………………………………………………………………………………………………..28  附录B…………………………………………………………………………………………………………..29  附录C…………………………………………………………………………………………………………..34  附录D…………………………………………………………………………………………………………..41  附录E…………………………………………………………………………………………………………..42  前 言  本标准第4章、第5章、第6章、第7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C、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E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学品安全分技术委员会(TC288/SC3)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安全生产上海矿用设备检测检验中心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国家安全生产上海防爆电气检测检验中心、国家安全生产南阳防爆电气检测检验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斌、徐建平、王其坤、葛青、王军、郁文哉、卢巧、曹广辉、谢平凡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爆炸性气体或可燃性粉尘环境中电气设备的选型、安装、使用、维护的安全要求及检查程序  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环境:  ——煤矿井下;  ——炸药的制造和加工场所;  ——医疗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要求(eqv IEC 60079-0:1998) GB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3部分:增安型“e”(eqv IEC 60079-7:1990) GB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4部分:本质安全型“i”(eqv IEC 60079-11:1999) GB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5部分:正压外壳型“p”(MOD IEC 60079-2:20XX) GB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3部分: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的检修(eqv IEC 60079-19:1993)  GB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4部分:危险场所分类(idt IEC 60079-10:1995) GB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5部分:危险场所电气安装(煤矿除外)(idt IEC 60079-17:20XX)  GB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用外壳和限制表面温度保护的电气设备(idt IEC 61241-1-1:1999)  GB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用外壳和限制表面温度保护的电气设备  第2节:电气设备的选择、安装和维护(idt IEC 61241-1-2:1999)  GB/T ~ 电缆在火焰条件下的燃烧试验(idt IEC 60332)  GB/T 电气安装用导管特殊要求 金属导管(eqv IEC 60614-2-1:1982)  GB 16895 建筑物电气装置  GB 50058-19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IEC 60364 建筑物电气装置  ISO4225:1994 空气质量一般特性 词汇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电气设备 electrical apparatus  系一切利用电能的设备的整体或部分,如发电、输电、配电、蓄电、电测、调节、变流、用电设备和电讯工程设备等  爆炸性环境 explosive atmosphere  在大气条件下,气体、蒸气、薄雾或粉尘可燃物质与空气形成混合物,点燃后,燃烧将传至全部未燃烧混合物的环境  爆炸性气体环境 explosive gas atmosphere  在大气条件下,气体、蒸汽或雾状的可燃物质与空气形成混合物,点燃后,燃烧将传至全部未燃烧混合物的环境  可燃性粉尘环境 xxbustible dust atmosphere  在大气环境条件下,粉尘或纤维状的可燃性物质与空气的混合物点燃后,燃烧传至全部未燃混合物的环境  危险场所 hazardous area  爆炸性气体环境或可燃性粉尘环境大量出现或预期出现的数量足以要求对电气设备的结构、安装和使用采取专门预防措施的区域  非危险场所 non-hazardous area  爆炸性气体环境或可燃性粉尘环境预期出现的数量不足以要求对电气设备的结构、安装和使用采取专门预防措施的区域  正常运行 normal operation  设备运行符合机械和电气设计要求,并且在制造厂规定的限制范围内运行。

        隔爆外壳 flameproof enclosure  电气设备的一种防爆型式,其外壳能够承受通过外壳任何接合面或结构间隙渗透到外壳内部的可燃性混合物在内部爆炸而不损坏,并且不会引起外部由一种、多种气体或蒸汽形成的爆炸性环境的点燃  注: 隔爆外壳的防爆型式通常称为隔爆型,用字母“d”表示  增安型 “e” increased safety “e”  对在正常运行条件下不会产生电弧或火花的电气设备进一步采取措施,提高其安全程度,防止电气设备产生危险温度、电弧、火花的可能性的防爆型式  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i” intrinsically safe electrical apparatus“i”  内部的所有电路都是本质安全电路的电气设备, 本质安全电路指的是在标准规定条件(包括正常工作和规定的故障条件)下产生的任何电火花或任何热效应均不能点燃规定的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路  正压外壳型电气设备“p” pressurized enclosures electrical apparatus “p”  具有正压外壳的电气设备,即该外壳能保持内部气体的压力高于外部环境大气压力,且能阻止外部爆炸性混合物的进入。

        油浸型电气设备“o” oil-immersion electrical apparatus“o”  一种将电气设备或电气设备的部件整个浸在油或其它保护液中,使设备不能够点燃液面以上或外壳外面的爆炸性混合物的电气设备  篇二:防爆电气设计、安装及选型标准  一、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  在进行防爆区电气设计工作之前,应对爆炸危险性场所进行环境危险区域进划分,根据环境中存在的爆炸物形态可分为爆炸性气体环境和爆炸性粉尘环境,火灾危险环境在进行区域划分前应由熟悉设备工艺性能的技术人员提出易燃性介质及其释放源,由电气的工程技术人员根据有关规范,来划分爆炸危险区域场所分类对工程设计很重要,为了尽量准确地划分区域,在根据有关标准和规范划分的同时,还应参考以往的经验和行业的特点既要保证生产装置的安全可靠,又要避免人为提高爆炸危险区域等级,而造成工程投资浪费爆炸危险场所的划分首先要查找和确定释放源,根据释放源的等级,划分爆炸危险区域,然后还应结合释放源所在处的通风条件调整区域划分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1、查找和确定释放源  在每个工程项目中,每一台加工设备,其内部含有易燃性物料,就应视为潜在释放源,如易燃性气体或液体的排放口、取样点、泄漏的阀门等,都是释放源。

      该类设备中含有的易燃性物料不会向环境中释放的如全部焊接的管道等,则不可视为释放源在场所分类中,首先应按易燃物质的释放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长短确定释放源的等级根据规范规定共分为三级:  1.连续级释放源:预计长期释放或短时频繁释放的释放源,可划为连续级释 ○放源  如:固定顶贮罐的上部空间和排气口;油、水分离器等直接与空气接触的易燃液体的表面;经常或长期向空间释放易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蒸汽的自由排气孔或其它孔口等  2.第一级释放源:预计正常运行时周期或偶尔释放的释放源,可划为第一级 ○释放源  如:正常运行时,会释放易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等的密封处;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安装在贮有易燃液体的容器上的排水系统;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取样口  3.第二级释放源:预计在正常下不会释放,即使释放也仅是偶尔短时释放的 ○  释放源,或划为第二级释放源  如:正常运行时不能出现释放易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的密封处;正常运行时不能释放易燃物质的法兰、连接件和管道接头;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安全阀、排气孔和其它孔口处;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取样口  由上述两种或三种级别释放源组成的释放源,称为多级释放源。

      2、爆炸性气体危险区域的划分  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是根据爆炸性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确定的,分为0区、1区、2区  首先根据工艺专业等有关专业提供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条件图和释放源的等级划分爆炸危险区域:  1、.存在连续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0区; ○  2、.存在第一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1区; ○  3、.存在第二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2区 ○  然后应根据通风条件调整区域划分当通风良好时,应降低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当通风不良时应提高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局部机械通风在降低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浓度方面比自然通风和一般通风更为有效时,可采取局部机械通风降低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在障碍物、凹坑和死角处,应局部提高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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