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食品回收指引.doc
3页食品回收指引食品回收指引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 衛署食字第八九 ΟΟ 二三五八號公告 壹、 目的 為確保食品衛生安全與品質,維護國民健康,特訂定本食品回收指引,作為 廠商實施回收行動之準則 貳、 適用範圍 本指引適用於食品對民眾之飲食安全發生或可能發生危害或其品質不符規定 時之廠商回收行動 參、 定義 一、 回收: 係指責任廠商對上述適用範圍內之同批食品,自消費者、零售商或批發商處 所採取明確且有計畫之移除措施 二、 回收計畫: 係指由回收食品之責任廠商以書面或其他足以查證方式所制定之執行食品回 收行動之計畫 三、 廠商: 係指與食品回收相關之製造、加工、調配、販賣、運送、貯存、輸入或輸出 食品業者 肆、 回收之發起 一、 食品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責任廠商應實施食品之回收: (一) 食品因違反衛生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依法應予回收者 (二) 食品有瑕疵而認為有回收之必要者 二、 食品回收行動之發起可為下列二種情形: (一) 廠商依法或自認有回收必要時所主動發起者 (二) 衛生主管機關依法命令廠商實施者 伍、 回收之等級及層面 一、 依據食品對民眾健康可能造成之危害程度,將回收分為三個等級: (一) 第一級:係指食品預期可能對民眾健康造成死亡或重大危害者。
(二) 第二級:係指食品預期或有可能對民眾健康造成危害者 (三) 第三級:係指食品預期不致造成民眾健康危害但其品質不符規定者二、 依據食品回收必須延伸至銷售通路中之深度,將回收分為三個層面:(一) 消費者層面:即回收深度達到個別消費者處之層面 (二) 零售商層面:即回收深度達到販售場所之層面 (三) 批發商層面:即回收深度達到進口商、批發商等非直接售予消費者 之販售場所之層面 陸、 回收制度之運作 一、 廠商應建立適當之編組,以負責回收時機之評估、回收計畫之研擬、回 收執行之監控、回收完成之彙總及報告,該編組應以產品主要負責人為召集人, 於回收原因發生時,召集相關部門為之二、 廠商應建立確實完整之產銷記錄,其內容包括食品之名稱、重量或容量、 批號、受貨者之名稱及地址、出貨日期及數量,作為回收行動之依據 三、 廠商應制定回收計畫書,其內容至少包括下列各項資料: (一) 回收食品之品名、包裝、型態或可供辨識之特徵或符號 (二) 回收食品所標示之日期、批號或代號等識別資料與編號 (三) 回收食品之負責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 (四) 回收之原因及其可能產生之危害 (五) 回收食品之生產總量 (六) 回收食品在銷售通路中的產品總量。
(七) 回收食品之配銷資料記錄 (八) 擬採行之回收措施,包括:回收之層面、停止銷售該食品之指示及 其他應執行之行動、回收執行完成之期限等 (九) 後續之消毒、改製或改正等安全措施或銷毀措施 (十) 對消費者所需提出之警示及其內容 四、 遇有第一級回收之情況時,責任廠商之回收計畫書應明訂進行消費者層 面之回收,並發佈新聞公告周知如為第二級及第三級回收時,發起回收之責 任廠商應考慮該食品對民眾健康可能造成之危害程度,先行草擬回收層面,報 告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後依其指示擬妥回收計畫書 五、 廠商應於進行食品回收行動前,提具回收計畫書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報 備,必要時應發布新聞 六、 廠商應於進行食品回收行動之過程中,定期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提出回 收進度報告,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資料: (一) 通知下游廠商家數、人數、日期及方式 (二) 回應廠商家數及其持有該食品之數量 (三) 未回應廠商家數或人數 (四) 已收回之食品數量 (五) 查核次數及結果 (六) 預計完成之期限 七、 廠商應於完成食品回收行動後,將其處理過程及結果函報當地衛生主管 機關備查,必要時陳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八、 廠商應妥善保存有關食品回收行動之完整書面資料,以供查核。
柒、 政府機關之職責 一、 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應監督廠商實施回收措施,並查核廠商實施回收之能 力,其工作包括下列事項: (一) 稽查違規食品,依法處理,並通知廠商進行回收 (二) 指示廠商所提出回收行動之回收等級及回收層面,並備查廠商之回 收計畫書 (三) 對回收計畫書內容不完善之廠商促其改善 (四) 依據案件之急迫性指示回收狀況通報頻率,並追蹤廠商之回收進度五) 監督廠商完成回收行動 (六) 評估廠商之回收報告 (七) 對廠商進行後續輔導 (八) 定期進行稽查,以確認該回收行動之達成度 (九) 相關回收案例資料之建檔及必要之新聞發布 二、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監督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執行上述工作,必要時得評 估廠商所提具之相關報告並給予指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