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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海南省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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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精选word文档 下载可编辑   13  海南省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  和安全运行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公路长大桥梁、隧道(以下简称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工作,提高公路长大桥隧的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以及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若干意见》、《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高速公路及普通国省道上具有重要意义或特殊结构(如钢箱梁、斜拉、悬索等结构桥梁)的特大桥、大桥,以及特长隧道、长隧道的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营管理海南省长大桥隧目录见附录表1、2,并根据管理实际适时更新其他公路桥隧可参照执行  本实施细则所称长大桥隧具体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长大桥隧养护和运行管理的单位  第三条 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工作应当按照“预防为主、科学养护、安全运行、保障畅通”的原则开展  第四条 各级桥隧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长大桥隧具体管理单位要保障长大桥隧监测、检测、养护、应急和安全运行资金,所需费用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中。

        第五条 长大桥隧具体管理单位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规章制度,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做好桥隧养护、管理和运行工作,确保桥隧处于良好技术状况和运行安全  (二)负责收集、整理和保存长大桥隧勘测、设计、维护、运营、安全监测和其它有关安全运营管理的资料或数据,建立、维护长大桥隧安全技术档案和运营管理数据库  (三)建立健全符合管养长大桥隧特点的技术安全保障体系;开展长大桥隧巡查、检查和日常维护、安全状况监测等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对桥隧安全监测仪器和设备进行检查,保证监测仪器和设备可靠运行  (四)建立应对恶劣天气、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特点的应急预案,与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密切的合作机制,定期与相关部门联合开展应急演练  (五)遇有紧急事件,及时收集信息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为相关专业救助队伍施救创造有利条件,并全力协助救助受困车辆和人员  (六)积极配合相关执法机构打击长大桥隧上(内)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和长大桥隧具体管理单位应当积极向社会公众宣传桥梁、隧道安全运行相关规定、安全和应急避险救助常识,提高桥隧使用者的安全意识。

        第二章 养护管理  第七条 长大桥隧在开通运行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交工验收,并向有关监管部门和具体管理单位移交相关技术资料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设置必要的检修通道、消防、通风、照明、救援等安全附属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和交通(通航)标志齐全、醒目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三)长大桥隧具体管理单位明确安全运行管理人员,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隧道(含机电)养护工程师已配备到岗,制定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应急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落实到位  第八条 长大桥隧具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要求,加强对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的检查、检测、养护和维修工作,确保其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公路桥梁跨越航道的,相关责任单位或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桥区助航、防撞、水域安全监控等设施的养护  第九条 长大桥隧具体管理单位应当逐步提升机械化养护和快速维修能力,鼓励采用快速、便捷、耐久的技术,积极实施预防养护  长大桥隧具体管理单位应当针对长大桥隧自身特点和技术要求编制养护技术手册  第十一条 巡查是对长大桥隧可视范围内的桥隧构件及附属设施进行的日常性巡视。

      巡查由具有桥隧养护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一般不少于1次 1天,并填写巡查日志  长大桥隧遇地震、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长大桥梁遇暴雨、台风等极端天气时,应加大巡查频率对有特殊照明需求的(照明、航空航道指示灯等)长大桥梁,应适当开展夜间巡查  第十二条 长大桥隧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相应检查的检查频率除应符合有关养护技术规范、规程要求外,可结合长大桥隧自身特点增加检查频率  第十三条 经常检查是对长大桥隧的结构及其设施的早期缺损、显著病害及其他异常情况进行的检查经常检查发现重要部件严重缺损或存在明显异常的,应当立即安排定期检查,并视情采取必要的措施  汛期前应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汛期应加大经常检查频率  第十四条 定期检查是对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的全面检查,以确定长大桥隧的技术状况  定期检查对缺损状况难以判定原因和程度的,应立即安排特殊检查  定期检查可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承担  第十五条 特殊检查是为查明长大桥隧主要构件的病害原因、损坏程度、结构安全性能以及耐久性而开展的针对性检查,包括专项检查和应急检查  专项检查是根据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结果,对需要进一步判明损坏原因、缺损程度而进行的现场试验检测、验算与分析等。

      应急检查是在遭受灾害性损伤后进行的详细检查和鉴定  特殊检查应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承担  第十六条 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完成后,长大桥隧具体管理单位应对检查结果进行分析和确认,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审查,并及时更新养护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根据检查结果,长大桥隧存在较严重病害和安全隐患的,长大桥隧具体管理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提出维修加固方案或养护对策,通过相关审查后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发现4类或5类桥隧时应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依照养护规范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从事长大桥隧检查、维护等作业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规定,保证作业人员安全和车辆通行安全  第十九条 除应急抢修作业外,应避免在重大节假日或交通流量高峰期进行养护作业对于需要封闭交通或长时间占用行车道的养护作业应提前编制交通组织方案,应提前向社会发布占道作业信息,并协调公安交通管理、路政管理等单位作好交通组织,减少对车辆通行的影响  第二十条 长大桥隧具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一桥一档”“一隧一档”建立长大桥隧技术档案,内容包括长大桥隧基本情况、养护巡查检查记录、技术状况、维修加固等以及其他归档制度要求的资料,做到内容完整、更新及时、方便使用。

        第二十一条 长大桥隧具体管理单位应逐步建立长大桥隧结构监测体系,设置专人或委托专业机构对桥隧的结构状态和各类外部荷载作用下的响应情况进行监测,及时掌握长大桥隧的结构运行状况  第二十二条 长大桥隧具体管理单位应当根据结构监测情况,定期将监测结果与检查结果进行比对和分析,提出监测评估报告,不断完善评估制度  第二十三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重点桥梁和隧道技术状况监测制度,建立长大桥隧管理信息系统,积极运用信息技术分析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情况  第三章 安全运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开展路政巡查,查处各种侵占、损害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长大桥隧安全保护工作路政巡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通知长大桥隧具体管理单位  长大桥隧具体管理单位对发现有危害长大桥隧安全活动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告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长大桥隧具体管理单位应当依据职责,根据交通管理情况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及时调整和完善机电、交通标志、标线、防撞、助航等设施在重要的长大桥隧入口前,应按规定设置限载、限宽、限高、限速等标志  第二十六条 长大桥隧具体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有关单位加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管理,装载、携带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过长大桥隧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确保运行安全。

        第二十七条 除依法开展的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长大桥隧建筑控制区,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砂、采石、取土、爆破、建房等危及桥隧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超限车辆、其他可能会危及桥隧设施安全车辆不得擅自驶上(入)长大桥隧确需通行时,应当按《超限运输车辆管理制度》办理有关许可手续,并按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根据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和方式通过,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公安交警部门同意超限车辆、其他可能会危及桥隧设施安全车辆经批准通行长大桥隧时,具体管理单位应做好技术审核、通行引导,以及车辆通行前和通行期间桥隧结构状况的检查、检测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船舶通过长大桥梁所在水域时,应当严格遵守航行法规和有关规定,谨慎操作  第三十条 禁止利用长大桥隧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确需利用长大桥隧铺设管线设施的,不得对长大桥隧安全产生影响管线设施产权单位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管线设施依附在长大桥隧上(内)的,其产权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避免因设施故障引发安全事故或影响交通长大桥隧改建、扩建、维修时,管线设施产权单位应当履行铺设协议规定,积极配合长大桥隧具体管理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长大桥隧具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工作制度,编制风险辨识手册,建立风险动态监控机制,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对发现的隐患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治措施,必要时协调相关部门实施交通管制  第三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长大桥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被挂牌督办的长大桥隧具体管理单位应限期整改  第四章 应急管理  第三十三条 长大桥隧具体管理单位应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预案要求,针对长大桥隧特点制定专项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与桥隧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三十四条 长大桥隧具体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应急工作需要,配置必要的应急人员和设备,加强应急设备维护和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五条 长大桥隧具体管理单位应加强与桥隧所在地市县公安交通、安监等单位的联动协调,确保应急状况下反应迅速、协调有序  第三十六条 长大桥隧具体管理单位应每年组织针对火灾、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演练  第三十七条 当遇有导致长大桥隧交通中断、重要受力构件损坏或其他易引发重大伤亡的突发事件时,长大桥隧具体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会同有关单位迅速疏散车辆和人员,尽可能保证车辆、人员安全和长大桥隧安全,并为进一步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长大桥隧具体管理单位应将突发事件情况按规定上报,并跟踪事件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  第三十八条 影响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长大桥隧具体管理单位应积极做好善后处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原因、性质、影响、责任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同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和应对措施总结评估情况按相关规定报有关部门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海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录表1  国省干线长大桥梁目录  序号  桥梁名称  路线编号  路线名称  桥梁中心桩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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