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资产评估报告审核.docx
14页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司法资产评估报告审核 司法涉案目的评估指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司法涉案目的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司法涉案目的评估业务包括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的、由司法机关委托的司法涉案目的价值评估业务和司法涉案目的价值分析业务 价值评估业务是指评估机构接受司法机关委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司法案件涉及的资产价值、费用或损失等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价值评估报告的行为和过程 价值分析业务是指评估机构接受司法机关委托,在司法机关有特定需求或者无法实施必要评估程序的情况下,对司法案件涉及的资产价值、费用或损失等进行核实、分析、估算并形成价值分析报告的行为和过程 第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司法涉案目的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南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四条执行司法涉案目的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应当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司法涉案目的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具有服务意识,勤勉尽责,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价值评估结论或价值分析结论。
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司法涉案目的评估业务,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鉴定程序,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具有适当的沟通协调能力,能够胜任所执行的司法涉案目的评估业务 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承接司法涉案目的评估业务时,应当知晓价值评估业务和价值分析业务的区别,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评估目的、评估资料收集情况和评估程序受限制程度等因素,与委托方协商后明确执行价值评估业务或者价值分析业务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司法涉案目的评估业务,应当获取充分信息,确保信息来源是可靠和适当的,并且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和限定条件进行审慎分析 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与委托方协商执行司法涉案目 的评估业务时,应当重点考虑以下因素: 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以及委托方的目的; 在约定时限内,是否能够充分获取评估对象的资料和信息; 对评估对象的现场调查是否受到限制,如由于相关当事方不配合或其他原因,注册资产评估师无法进入现场实施清查、勘察等必要评估程序; 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资料和资料来源的查验是否受到限制; 是否存在注册资产评估师认为对形成合理价值评估结论或价值分析结论具有重要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司法涉案目的评估业务,在能够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并且委托方无特殊要求的情况下,应当执行价值评估业务。
在受到限制、无法履行必要评估程序的情况下,或者根据委托方的有关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与委托方协商执行价值分析业务 第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价值评估结论或价值分析结论进行明确说明,提醒委托方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价值评估结论和价值分析结论的区别 第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司法涉案目的评估业务,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专家 工作的合理性 第十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司法涉案目的评估业务,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委托方的要求,对评估业务相关的任何未公开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提醒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提供必要的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提醒委托方对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业务予以配合,不得干涉注册资产评估师正常执业在资产占有方等当事人配合存在问题时,委托方应当予以必要协调 第三章评估对象 第十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司法涉案目的评估业务,应当与委托方进行充分沟通,并且通过现场调查和资料收集等程序明确评估对象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和委托方的要求,评估对象既可能是涉案资产,也可能是各种费用损失等。
第十七条涉案资产是指在司法案件中受到损害或拟用于赔偿的资产,包括各种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 涉案实物资产主要包括:建筑物及构筑物、机器设备、其他各类实物资产等 涉案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特许经营权、租赁权、土地使用权、矿产等资源勘探权与开采权、著作权、计算机软件等 涉案其它资产主要包括:企业整体资产、股权、债权等第十八条涉案费用损失是指案件中一方当事人的行为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的各种费用损失,主要包括知识产权侵权费用损失、实物资产损坏费用损失、合同纠纷费用损失、环境污染费用损失等 第十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司法涉案目的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评估对象的具体形态,并且关注评估对象的物理、法律、经济、技术等具体特征,充分考虑评估对象的特点对评估业务的影响 第四章操作要求 第二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司法涉案目的价值评估业务,应当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包括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接受委托、制定工作计划、现场调查、收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编制和提交报告、工作底稿归档等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司法涉案目的价值分析业务,可以参照价值评估业务的基本程序,并且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和评估业务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
浅析民事执行程序财产拍卖过程中 《评估报告》过期对拍卖效力影响的法律分析 在实施司法委托执行财产拍卖中,通常会遇到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难以实现拍卖成交的问题《评估报告》过期,能否继续实施拍卖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课题对此,笔者就除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之外的执行财产拍卖,略谈自己的看法 一、资产评估行为与拍卖行为是两种不通的价格定价方式,各有不同的特点资产评估即资产价值形态的评估,是指专门的机构或专门评估人员,遵循法定或公允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以货币作为计算权益的统一尺度,对在一定时点上的资产进行评定估算的行为资产评估后形成的书面材料即称为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行为具有现实性、市场性、预测性、公正性、咨询性的特点资产评估结论是为资产业务提供专业化估价意见,这个意见本身并无强制执行的效力,评估者只对结论本身合乎职业规范要求负责,而不对资产业务定价决策负责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辞海》中对拍卖的解释是:拍卖也称竞买,商业中的一种买卖方式,卖方把商品卖给出价最高的人拍卖行为必须遵守《拍卖法》的规定,履行法律规定的基本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拍卖具有公开性、竞争性、法律约束性的特点拍卖结果是在拍卖信息公开、遵照法定程序、通过市场竞价而产生的特定时点的市场价值与评估结论的评估价格,有本质的区别 二、资产评估报告中评估价仅是确定保留价的参考 与执行财产拍卖需要评估的有关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规定中:《拍卖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按照《拍卖法》的规定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三条、第八条规定:“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做评估的,参照市场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依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除国有资产拍卖要求必须评估外,非国有资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评估价、市场价或征询有关当事人意见确定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第二条规定:“评估报告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在履行必要评估程序后,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发表的、由其所在评估机构出具的书面专业意见”。
同样的,一般《评 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和限制说明中,都有评估价仅对委托资产处置提供价值参考,以及假设前提发生重大变化时需要重新评估的声明 据此,评估价仅是一种动态性的模拟价格,仅做确定保留价参考在民事执行中,评估只是案件当事人分歧较大时,为保障被执行人利益的一种手段,其宗旨是保证执行程序的公平性、公正性 三、评估结论的有效期规定 评估结论的有效期问题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可以参考的依据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所颁布的行业标准有评估有效期的规定见《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第十一条规定:“评估报告应当明确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通常,只有当评估基准日与经济行为实现日相距不超过一年时,才可以使用评估报告”;第二十条规定:“评估报告应当载明评估基准日,并与业务约定书约定的评估基准日保持一致评估报告应当说明选取评估基准日时重点考虑的因素评估基准日可以是现在时点,也可以是过去或者将来的时点” 执行案件实践中,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一般为过去的某一时点《评估报告》中得《使用限制说明》条款中,一般都有:“本《评估报告》有效期为一年,从评估基准日起,超过一年,需要重新评估”的声明。
据此,笔者认为,执行标的评估结论自评估基准日计算1年期间对拍卖程序仅有参考意义 四、执行案件中,评估报告逾期委托拍卖,在客观上是不可避免的 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避免不了会有被执行人不配合执行的情形如果被执行资产单一、金额较小、权属清楚、纠纷少,从委托评估到拍卖成交,一年时间可以完成但是,如果执行标的较大、被执行人不配合,则在一年时间内是难以拍卖成交 以我公司接受委托的某在建工程拍卖为例,《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为6月12日,《评估报告》签署的提交时间为8月15日,实际提交《评估报告》给人民法院的时间则晚于8月15日至此,《评估报告》的实际有效期不足10个月按照规定,《评估报告》需送达案件当事人并有10日的异议期,如果《评估报告》无法送达案件当事人,还需公告送达完善评估程序后,人民法院还需依法下达《执行裁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对执行财产进行核实和查封、摇号选择拍卖机构、委托拍卖机构拍卖、拍卖机构对标的物进行审查、拍卖机构依法发布拍卖公告等在10个月的时间内,完成上述程序,客观上已经不能实现如果在此期间,有第三人提出异议,所需时间会更长 以上论述在客观上表明:执行案件的拍卖中,在评估报告基准日后的一年内完成所有拍卖活动存在着现实的或然性,若严格遵循一年的评估期来确定拍卖效力显然不利于拍卖活动中的交易安全。
四、评估报告逾期后拍卖的效力分析 现行的法律规定,未规定《评估报告》应延续至拍卖成交,也没有规定《评估报告》逾期后应当重新评估,拍卖中的保留价是参照评估价由人民法院确定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具有裁量的权利,这一权利是法律赋予的,应当得到尊重 XX年1月30日《人民法院报》中《过期评估结果拍卖效力探析》一文,从拍卖法律关系、评估价和保留价关系等方面,对《评估报告》逾期后拍卖成交的效力,进行了深刻的分析该文章认为:“若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之一,则认定拍卖无效;否则,应从维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的原则出发,认定拍卖有效” 《拍卖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第五十一条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依据《拍卖法》规定,人民法院作为拍卖委托人,拥有确定保留价的权利;拍卖成交结果经拍卖师落槌,即为拍卖成交,除拍卖活动有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强制性要求的,应当认定拍卖有效 五、评估报告逾期后拍卖活动的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