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办事指南.docx
14页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办事指南201014 项)编号: 41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新立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不含招拍挂方式出让采矿权)二、主要依据1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41 号);2 、《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 [1998]7号); 3 、 《贵州省采矿权审批登记有关规定》(黔国土资发 [2002]203号)三、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 报件份数:纸质、电子各 1 套 )1 、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 ( 原件 ) ;2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3 、地质勘查报告(含附图)及审查意见( 原件 ) ;4 、资料汇交凭证;5 、有效期内的勘查许可证;6 、矿区范围图(比例尺1 : 10000 或更大)(原件)7 、申请范围拐点坐标(原件,另附国家直角坐标三度带, Excel 格式 ) 、采矿权申请范 围核查表(原件, Excel 格式);四、办理程序1 、窗口受理; 2 、相关处室会审、审核; 3 、厅领导审定或签发; 4 、出具审批结果 五、办理结果1 、审核合格,出具审核意见。
2 、审核不合格,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六、收费项目见《收费指南》七、办理时限25 个工作日八、注意事项:1 、本指南 “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 :凡未注明原件的,申请人提交原件、复印件均可,但提交复印件的必须提供原件核对;凡未注明电子版本份数的无须提交电子版本资料2 、委托他人办理的,除提交委托书原件外,还应提交委托两方的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和具体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3 、本指南所列办理时限均为工作日,内部管理时限不计入对外公布的办理时限编号: 42申请新立采矿权 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新立采矿权二、主要依据1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41 号);2 、《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 [1998]7号); 3 、 《贵州省采矿权审批登记有关规定》(黔国土资发 [2002]203号); 4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5]200号); 5 、《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6]12号); 6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 < 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 > 的意见》(黔国土资发 [2006]96 号)。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 报件份数:纸质、电子各 1 套 )1 、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2 、采矿权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3 、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涉及压占测量标志的,附迁建落实情况)(原件);4 、矿山企业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材料(原件);5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 ( 原件 ) ;6 、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原件 ) ;7 、土地复垦方案(含报告书、报告表、评审表)(原件) ;8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原件);9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含评审意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凭证( 原件 ) ;10 、申请开采煤炭的,提交发改部门的项目核准批复;申请开采金矿的,提交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复印件);申请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提交取水许可证(复印件);申请开采河道或航道内矿产资源的,提交有关批准手续(原件);11 、申请范围拐点坐标(原件,另附国家直角坐标三度带Excel 格式 1 套 ) 、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原件, Excel 格式);12 、以招拍挂方式取得采矿权的,提交价款 “一般缴款通知书” (原件);13 、价款计算书(原件)。
四、办理程序1 、窗口受理; 2 、相关处室会审、审核; 3 、厅领导审定或签发; 4 、出具审批结果五、办理结果1 、审核合格,出具审核意见2 、审核不合格,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六、收费项目见《收费指南》七、办理时限25 个工作日八、注意事项:1 、本指南 “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 :凡未注明原件的,申请人提交原件、复印件均可,但提交复印件的必须提供原件核对;凡未注明电子版本份数的无须提交电子版本资料2 、委托他人办理的,除提交委托书原件外,还应提交委托两方的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件 复印件和具体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3 、本指南所列办理时限均为工作日,内部管理时限不计入对外公布的办理时限编号: 43申请采矿权延续 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采矿权延续二、主要依据1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41 号);2 、《贵州省采矿权审批登记有关规定》(黔国土资发 [2002]203号); 3 、《关于采矿权延续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5]107号); 4 、《关于当前采矿权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国土资发 [2006]81号)三、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 报件份数:纸质、电子各 1 套 )1 、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2 、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采矿许可证遗失的,应先按规定补办);3 、采矿权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4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原件);5 、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审查意见(原已编制过的只提交审查意见)( 原件) ;6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原已编制过的只提交审查意见)( 原件) ;7 、土地复垦方案(含报告书、评审备案文件) ( 原件 ) ;8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原已编制过的,提交备案证明和采矿权人履行灾害治理义务情况)(原件);9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原件,含评审意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凭证复印件。
原已编制过的, 只提交评审意见复印件、 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凭证复印件) ;10 、提交采矿权缴纳的 “一般缴款通知书 ”或价款缴纳收据;11 、价款计算书(原件)12 、矿山用地手续四、办理程序1 、窗口受理; 2 、相关处室会审、审核; 3 、厅领导审定或签发; 4 、出具审批结果五、办理结果1 、审核合格,出具审核意见2 、审核不合格,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六、收费项目见《收费指南》七、办理时限25 个工作日八、注意事项:1 、本指南 “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 :凡未注明原件的,申请人提交原件、复印件均可,但提交复印件的必须提供原件核对;凡未注明电子版本份数的无须提交电子版本资料2 、委托他人办理的,除提交委托书原件外,还应提交委托两方的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和具体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3 、本指南所列办理时限均为工作日,内部管理时限不计入对外公布的办理时限编号: 44采矿权转让审核 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将采矿权在规定的条件下转让与他人二、主要依据1 、 《矿产资源法》; 2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 242 号); 3 、 《贵州省采矿权审批登记有关规定》(黔国土资发 [2002]203号); 4 、《贵州省矿业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黔府发 [2009]1号); 5 、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矿业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黔国土资发 [2009]79号)。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 报件份数:纸质、电子各 1 套 )1 、采矿权转让申请登记表(原件,受让人一栏暂不填写);2 、拟转让采矿权的《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3 、采矿权转让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个人独资营业执照》 及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事务执行人或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办理的,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4 、矿产资源开采情况报告(原件,附储量占用登记表和矿山储量年报);5 、采矿权人对采矿权无权属争议和矿界争议的承诺书(原件);6 、转让国有矿山采矿权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处置国有资产的文件(原件);7 、土地复垦方案(原件,含报告书、评审备案文件,已编制过的只提交评审备案文件复印件) ;8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原件,已编制过的,提交备案证明和采矿权人履行灾害治理义务情况);9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原件,含评审意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凭证复印件 原已编制过的, 只提交评审意见复印件、 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凭证复印件 ) ;10 、已缴纳了采矿权价款的,提交 “一般缴款通知书 ”或价款缴纳收据;11 、视转让情形不同,另需提交下列资料(原件):( 1 )出售采矿权的,提交最近一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凭证。
2 )因死亡继承采矿权的,提交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原采矿权人的死亡证明、遗嘱,无遗嘱的提交采矿权利害关系人对继承人无异议的承诺12 、矿山用地手续四、办理程序1 、窗口受理; 2 、相关处室会审、审核; 3 、厅领导审定或签发; 4 、出具审核意见五、办理结果1 、审核合格,出具审核意见 2 、审核不合格,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六、收费项目见《收费指南》七、办理时限25 个工作日八、注意事项:1 、本指南 “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凡未注明原件的,申请人提交原件、复印件均可,但提交复印件的必须提供原件核对2 、委托他人办理的,除提交受权委托书原件外,还应提交委托两方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具体经办人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3 、本指南所列办理时限均为工作日,内部管理时限不计入对外公布的办理时限4 、电子报件资料必须使用我厅报盘软件编制(下载网址: 网络实名: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栏目:下载中心),并与纸质报件资料保持一致编号: 44-1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采矿权依法转让,申请变更登记二、主要依据1 、 《矿产资源法》; 2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 242 号); 3 、 《贵州省采矿权审批登记有关规定》(黔国土资发 [2002]203号); 4 、《贵州省矿业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黔府发 [2009]1号); 5 、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矿业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黔国土资发 [2009]79号)。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 报件份数:纸质、电子各 1 套 )1 、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表(原件);2 、转让采矿权的《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3 、采矿权受让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个人独资营业执照》 及相关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事务执行人或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办理的,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4 、采矿权转让合同(原件,合同内容应包含:采矿权受让方继续履行矿山环境保护综合治理、地质灾害治理、土地复垦、采矿权价款缴纳义务的条款);5 、矿业权交易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