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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古建筑保护体系的形成(共9633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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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古建筑保护体系的形成(共9633字)论古建筑保护体系的形成 从美学上讲,古建筑的价值在于它们的内在美或者“古董”美,换句话说,就是物以稀为贵③正是这些令人憧憬和向往的古建筑,吸引着游客前来观瞻,感受文化的厚重与博大欧洲的建筑保护理论起始于19世纪“风格性修复”(stylisticrestoration)理论1844年,法国建筑学教授马利•维奥勒—勒—杜克(EugeneViollet-le-Duc)提出了这一理论,认为,建筑保护必须站在建筑物原建筑师的立场去设想,把文物建筑修复到原有模样,以完美展现原初的风格复原一座建筑物不是去保存它、修复它、重建它,而是使建筑物恢复到完整的状态,即使在以前从未存在过④它强调建筑师应客观地理解过去而后呈现事实,主张以必要的物质手段介入建筑修复工作风格性修复”理论一经提出,立即得到了法国建筑学界的认同,所以在19世纪40年代至19世纪中后期极为流行,并很快应用于历史建筑的保护实践这种理论的提出自具重要意义,但也有缺陷,即对建筑遗产存在的真实性重视不够,易于抹杀岁月留下的遗痕。

      许多历史建筑就是因为按照这种理论进行修复,才丧失了它们的原真性被后人尊为建筑艺术精品的巴黎圣母院,在修复过程中,为了追求风格的纯正统一,改变了原本存在的结构上的不合理,使得七百年的沧桑遗痕从此归于消失除巴黎圣母院之外,皮埃尔封寨堡和卡尔卡松寨堡的墙和塔也都以这种理论为指导进行了修复从建筑师的角度看,这种修复是成功的但从文物保护的角度看,却是失败的,因为修复的部分已经不再是古建筑或文物了文物保护首先是文物,其次才是建筑①马利•维奥勒—勒—杜克的理论奠定了法国派的基础,而由于力主从建筑师的立场出发进行修复,也被称为建筑师派英国经历了拆旧建新的过程,这个过程曾使英国付出了沉重代价,也使英国的建筑保护形成了全新的理论1840-1960年间,英国很多历史建筑不断翻建、重建甚至新建,由于缺乏规范,大量历史信息在修复中丧失,造成了巨大损失于是,人们指责“风格性修复”理论误导了英国古建筑保护工程,由此爆发了“风格性修复”和真实性修复的论战英国建筑保护学家约翰•拉斯金(JohnRuskin)和威廉•莫里斯主导的批判“风格性修复”的反干预理论开始盛行这种理论认为,历史建筑的修复是以史料原真性为核心的保护性修复,不应使用新的物质手段干预古建筑原有的状态。

      莫里斯的理论很快引起了英国许多建筑学家的支持,由此形成了英国学派,或称浪漫主义学派莫里斯是英国历史古迹保护的先驱,他力主保守性整修,提出新旧要有区别著名建筑师吉尔伯特•斯科特也强调修复工作应保护各历史阶段不规则的形式和风格,而“风格性修复”导致了古建筑原真性的丧失有的建筑保护工作者更坚决否定古建筑的翻新或仿造,认为内部设备可以按照现代化的要求装修,但外观绝对不能改变,而且要及时做好维护工作总结英国的保护理论,可归纳为两点:一是修复古迹要证据确凿,反对主观臆测;二是尊重时间断层的历史叠痕、修缮加固中的新旧部分要进行严格甄别,避免任何形式的伪造或模仿②这时的指导理论是将建筑遗产不加区分地看作古董化标本,将史料原真性视为基础与核心③这也引起了后来建筑保护学家的批评随着考古学与文物修复学的形成和建筑遗产保护的发展,英国建筑保护开始关注本土的珍宝型建筑,如城堡、教堂等,以期用新的理论指导这些建筑的保护法、英建筑保护学派的理论虽然存在一定缺陷,因而备受争议,但其中也包含富有价值的主张和建议维奥勒—勒—杜克要求负责修复的建筑师要熟悉各时期各流派的风格,强调修复工作应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根据可靠的文献记录实施修复计划;莫里斯等英国建筑保护学家认为,建筑遗产是历史的纪念碑,价值超群,而建筑师对文物建筑保护认识的局限性破坏了建筑的历史价值。

      这些思想影响深远,至今仍具有指导意义随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大规模展开,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建筑保护与修复工作,并提出自己的保护理论19世纪末20世纪初,意大利派开始形成意大利派的奠基人、著名建筑师波依多(CamilloBoito)教授认为,对历史建筑应该实施保护(Conservation)而不是保存(Preservation)他说:“加固一幢建筑优先于维修,维修优先于恢复任何现代的干预都应该被发觉或标记;更新或附加的部分应被看作结构的整体组成部分;被拆掉的任何碎片或要素都应悉心记录,并且,如果可能就保存原址①意大利学派的另一位代表人物,文物建筑保护学家贝尔特拉密(LucBeltrami)指出,文物保护工作需要事先进行历史的、考古的研究,要证据确凿地进行修复,不能仅仅靠自己的感官进行分析和推断艺术史学家阿洛瓦斯•里格尔(AloisRiegl)也强调,古建筑应注重保护(conservation)而不是恢复(Restoration)意大利派是一个后起的学派,它借助法国和英国两个派别的一些观点建构了自己的理论,认为:建筑遗产具有多方面价值,保护过程不仅要尊重原生态建筑物,而且要尊重后来添加、改动的部分;文物建筑随着时间推移而产生的缺失也是一种历史,不应轻易补缺;对于实际已经破损的建筑物,不能像维奥勒—勒—杜克那样去“创造”原本不存在的风格;此外,文物建筑的环境也要得到相应保护。

      应该说,意大利学派的理论具有总结性意义,正因为如此,后来的一些国际性建筑保护法规更多是在这个学派的理论上形成的敬重历史”的必然逻辑是“留住历史”而“留住历史”正是对历史的最好敬重早在19世纪,英国的约翰•罗斯金就说:“建筑应当成为历史,并且作为历史加以保护”,应“小心呵护看管每一座老建筑,尽可能守卫着它,不惜一切代价,保护着它不受破坏”留住历史”并非将历史上已有破损甚至毁坏的建筑重新复原因为复原意味着仿造,不仅欺骗了当代,也欺骗了后人所以罗斯金说:“所谓的修复,其实是最糟糕的毁灭方式②在他看来,废墟同样是一种景观,破损和毁坏增加了历史的沧桑感,诱发人们的思古幽情,有利于教育后人古代建筑如雅典卫城、罗马斗兽场,中世纪城堡;艺术作品如断臂维纳斯、胜利女神像等,既已残缺,就应原样保存,这才是对历史负责的态度先进、可行的理论只是实施遗产保护的初始条件,在理论的实施过程中,必须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方能使历史建筑得到保护而得不到政府相关部门支持,常常一遇障碍便难以排除随着理论的成熟,英、法、意三国在建筑保护探索过程中实现了由理论到法规的过渡法国是世界上最早在历史建筑保护方面立法的国家。

      1913年颁布的《历史纪念物法》是法国文化遗产保护法规体系的基础在这部法令中,保护范围仅限于文物建筑和与其有直接关联的部分随着对古建筑价值的认识的提高,范围逐渐扩展到“历史保护区”1943年颁布《纪念物周边环境法》,规定,古建筑周边半径500米以内的环境必须进行保护1962年又制定《马尔罗法》(MalrauxLaw),以“保护区”的形式加强了对历史环境的保护,指出,历史建筑与周围环境须一同实施保护,而且强调这种保护须从城市发展的高度进行;1887年出台的《历史性建筑法规》(HistoricBuildingsAct)则强调了法国政府对保护历史性建筑的权力为了保证历史保护区的地位,法规还规定了历史建筑等级划分制度,对列入保护名录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分级,不同级别的文化遗产实行不同的保护改造和再利用政策另外,法国十分重视专家在遗产保护方面的作用,法规授予建筑师与规划师以很高的权威性他们可以充分行使专家权力,参与遗产建筑和周边环境的管理,直接影响政府的相关决策③在理论形成的基础上,英国政府制定了许多官方文件,如国情介绍、文化主管部门的年度报告以及政府的《英国年鉴》等,并相应颁行了一系列法规1882年颁布《古迹保护法》(AncientMonu-mentsAct),是英国第一部关于遗产保护的法规,首次将一批建筑确定为历史古迹。

      1900年,《古迹保护法》进行了修订,将保护范围扩大到具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的普通建筑物1953年颁布《古建筑及古迹法》,进一步确立了建筑保护制度1967年出台《城市文明法》,将一些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区域列入保护范围以上法规无不将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放在首位,他们的目标十分明确,即将历史文化遗产进行妥善保存,以创造新的文化产品,为公民提供更多的享受文化遗产和现代艺术的机会①同时,英国政府还制定了专门古建筑保存条例,规定,1840年以前的建筑物,一律加以保护,且不得更改外观;1900年前后的建筑物,根据是否有保留价值而定;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建筑,若不能加以利用便可以进行重建②此外,文物登录制度是建筑保护中的重要环节,是欧洲各国普遍采用的制度英国政府于1947年颁布《城乡规划法》(TownandCountryPlanningAct,1947),确立了登录制度的框架,明确规定地方政府有权不经过财产所有者的同意便可将具有重要价值的建筑登录在册爱尔兰古建筑保护法规的诞生稍晚20世纪50年代,爱尔兰的古建筑一度面临被摧毁的命运当时无论公众还是政府都还没有意识到保护古建筑的重要性,也没有专门资金用以维护,所以常见开发商把价值几百万英镑的建筑推倒而将地皮用作他用。

      20世纪50年代之后,随着保护意识的提高,专家与公众的呼吁开始影响政府决策,有关古建筑保护的政府文件和法律法规遂陆续出台实施,对古建筑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得到了比较好的保护,城堡成为现在爱尔兰旅游业的支柱产业,吸引了世界各地的游客慕名前来游览意大利的建筑保护与修复工作自20世纪40年代起就居于世界建筑遗产保护的主导地位由于意大利派形成较晚,这个学派吸收了19世纪英国派和法国派的建筑保护理论,所以相对来说更加科学、合理、可行1872年,意大利制定了第一部文物建筑保护法这部法律源于教育部1870年拟定的关于保护古建筑的条例,法律将保护对象划分为两级,即国家级和地方级,分别由中央政府和地市政府或大区政府负责维护同时规定,不得任意破坏文物建筑的完整性和稳固性③1932年又颁布了《文物建筑修复标准》,提出了建筑维护和修复的基本标准,并对现代材料在古建筑中的应用做了详细规定同年,在这些法规的基础上,国际建筑保护会议制定了《文物建筑修复的意大利宪章》(简称《罗马宪章》),成为指导文物建筑修复的国际技术规范许多具有指导意义的国际法规都源于意大利派的理论如前所论,在《威尼斯宪章》制定以前,英、法、意三大派别就已经出台了很多建筑保护法规。

      后来随着一些建筑保护国际组织的建立,许多文件、宣言、法规、宪章应运而生,从而形成了具有权威地位的建筑保护法规体系在这些国际组织中,最负盛名的当推“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nternationalCouncilonMonumentsandSites,ICOMOS),这是一个古迹遗址保护和修复领域的国际性非政府组织,它颁布的许多法规和宪章目前仍具有指导性意义主要有④:由上表可以看出,20世纪60年代以来,文化遗产保护焦点开始由单体建筑逐渐扩展到广义概念的历史文化遗产,包括历史街区、历史城市、历史园林、甚至无形遗产等回顾过去50年的文化遗产保护运动,可以看出国际保护组织平均每10年致力于解决一到两个主要问题,同时关注新的问题60年代形成了统一的理论准则;70年代对遗产进行集中估价;80年代对遗产地进行管理;90年代则采用了新的遗产分类,如文化景观、宗教圣地、乡村聚落等,引发了人们对原真性的激烈讨论;进入21世纪,由20世纪90年代的讨论引发的关于无形遗产保护领域的探索开始受到广泛关注①这种理论的形成和转变促成了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对历史建筑整体环境的保护具有重大意义此外,欧洲本土保护组织如欧洲理事会(CouncilofEurope),也颁布了大量宣言、决议和宪章,并举办了一些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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