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旧济贫法的异同及颁布济贫法的意义.docx
3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新旧济贫法的异同及颁布济贫法的意义 新旧济贫法的异同及公布济贫法的意义 人文学院 2022社会工作 魏丽睿 202206423114 《济贫法》是伊丽莎白女王一世于1601年公布的在此之前,英国政府曾经屡屡提出和公布有关济贫法的法案,“运用某些简易方法来救助其遇到困顿的老百姓”,解决在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期间产生的贫民问题《济贫法》就是在总结这些法案的根基上形成的一个完备济贫法案在济贫法之前的法律只济助老年人和贫困者,但济贫法的救助范围却笼统以受抚养的人口为一整体作为济助对象《济贫法》的主要内容是:首先将贫民分为三类,并根据其不同特点赋予他们不同的救助第一类是体健的贫民,对他们的福利措施主要是供给工作让其自食其力其次类是失去家庭依靠的儿童,让他们到贫民习艺所学习必要的生活和生产技能,促其自主第三类是老、病、残人士,向他们供给救济服务其次,在全体这些救助行为中,政府主要是供给法律服务和监视,而概括的实施那么是由地方教会组织实施,教会向其所辖教区居民征收济贫税结果,救助分为院内救济和院外救济,救济对象是在教区内居住满三年的人,而且是不能从其家庭或亲人那里得到扶助的人。
伊丽莎白《济贫法》公布后,引起了大量讨论基于财政的和政治的各种压力,英国议会于1834年通过对《济贫法》的修正案,产生了新《济贫法》 新《济贫法》对济贫措施做出了更严肃的规定它首先明确了济贫的责任在社区和教会,以加强对济贫对象的管理同时,对济贫的方法作了修订,取消院外救济,全体的受救济贫民务必被关进济贫院或贫民习艺所,使他们在一种更严格的操纵下,采纳济贫不仅如此,新的济贫制度还对采纳救济的人的权利作了限制,即受助者务必采纳三个苛刻条件:供认采纳救济是不体面的、个人的人生自由要受到限制和失去政治权利更加是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新济贫法抑制了旧济贫法中的一些流弊,如滥施救济,管理不善等它废除了“院外救济”贫民只有在进入“济贫院”后,方可获得食物救济 《济贫法》的公布虽然引起了欧洲社会福利思想上的讨论,但也深刻地影响了现代社会福利思想同时,也给英国社会带来了很深刻的影响济贫管理工作 在逐步正式化、模范化,政府对济贫的看法也不再只是局限于济贫本身,而是更多的关注到了济贫方式给社会经济带来的影响 英国《济贫法》的产生、进展与衰退与社会的经济、政治变化紧密相关,它的救济方式、管理方式都在世界上供给了一种新型的应对贫困的熟悉与方法。
英国在20世纪建立起一套英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为国民供给从“摇篮到坟墓”的福利保障,成为世界上福利国家的模范而济贫法是这一切的根基,由于我们从它的进展历程可以看出济贫法经过近400年的进展,供给了奠定福利制度根基的五个问题的初步答案:(1)由谁来管贫困?从认为“贫困是万恶之源”而予以严肃处治到国家承受起扶贫救贫防贫的制度体系,国家成为济贫的结果承受人2)如何应对贫困?从救贫到防贫,济贫的进展与衰退供给了应对贫困的阅历与教训3)资金从何而来?从募集到征税,从慈善捐款到法律责任4)如何管理救济事业?中央和地方明确的职责划分与完备的官僚体系5)开支过大如何处理?转入社会保险体制,由国家完全负担到国家与企业、个人共同负担 — 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