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起诉便宜原则的法理性透析.doc
5页起诉便宜原则的法理性透析通常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实行的基木原则有两项:一项是“起诉法定原则”,另一项是 “起诉便宜原则”起诉法定原则是指检察官必须对依法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 提起公诉,原则上,检察官不存在起诉裁量权,这项原则强调合法性、公平性而起诉便宜 原则,则是与它完全相反的一项原则,它在《法律大词典》中被定义为:“追诉机关对犯罪 事实已明,而予追诉条件亦相符合时,仍得白由参酌情形决定是否提起公诉Z主义也,[1] 即指在完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享有H由裁量权,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追究犯罪在刑事追究利益不大,优先考虑稈序的经济性或者有其他的法律政治利益与刑事 追究相抵触的时候,尽管存在着行为嫌疑,检察院仍可以对此不立案侦杳和提起公诉由于 起诉便宜原则意在使对犯罪的追诉更符合刑事诉讼的目的,适应刑事政策的要求,强调诉讼 的目的性、合理性,因此诉讼理论上又称起诉便宜原则为起诉合理原则一、当今世界上存在的两种不同的起诉便宜理念:辩诉交易与起诉犹豫在刑事诉讼中,对于某些刑事案件采用起诉便宜原则终上刑事诉讼,是许多国家检察 机关经常采用的一项原则,不过在不同的国家适用的稈序并不相同。
辩诉交易和起诉犹豫是 两种典型的起诉便宜主义,其分别以美国和口本为代表,下面笔者将对此二者作一比较介绍一)美国的辩诉交易所谓辩诉交易是指在法院开庭审判以前控诉方和被告方经过准备后,双方进行谈判, “讨价还价”如果被告方满足控诉方提出的被告人认罪的要求,控诉方即检察官根据案件 的具体情况,分别做出三种处理:1・撤销指控;2.降格控诉,3.要求法院从轻判处也 就是说,在美国,检察官对刑事案件是否终上刑事诉讼,即作不起诉处理,有相当大的H由 裁量权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辩诉交易对控诉方和被告方均有益处对公诉方来说,辩诉交 易可以减少其工作量和在法庭上败诉的风险,进而节省政府的诉讼开支和减轻報个刑事司法 系统的负担对被告方来说,辩诉交易可以使被告人避开较重的刑罚以及长时问审判的心理 压力与折磨在有些情况下,无罪的被告人也会接受辩诉交易,因为在一些大城市中,被告 人将在监狱中关押数月等待审判,即使审判宣告他无罪,他也已经被监禁数月了如果所控 罪名较轻,被告人可能用来认罪”来换取更短的刑期或缓刑对于很多崇尚实用主义的美国 人来说,“含冤”接受辩诉交易比关在监狱里等待“清白的名声”更为有利因此,辩诉交 易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应用非常广泛。
一般的估计都认为美国目前刑事案件的90纬左右是 通过辩诉交易结案的也就是说美国的检察官通过辩诉交易将起诉便宜原则发挥得淋漓尽致 了二)口本的起诉犹豫起诉犹豫也叫暂缓起诉,意指检察机关及其检察官,对于触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根 据其犯罪性质、年龄、处境、犯菲危害程度及犯罪情节、犯罪后的表现,依法认为没有必要 立即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做出的暂时不予提起公诉的制度对此口本《口木刑事诉讼法》第 248条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起诉便宜主义,根据犯人的性格、年龄及境域、犯菲的轻重及 情况没有必要追诉时,可以不提起公诉根据口木法律、刑事政策以及检察官的司法裁量权限,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采取起诉 犹豫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1.触犯刑法的轻微的年少或老年的被嫌疑人,2.犯罪情节显著 轻微的偶犯嫌疑人;3.对犯罪示果采取了弥补或悔改措施的嫌疑人;4.适用起诉犹豫更有 利于使Z改恶从善、复归社会的犯罪嫌疑人以上从犯罪行为人的因素、犯罪的因素、犯罪 后的因素三个方血考虑是否做出起诉犹豫决定,从而确保了起诉犹豫的质最通过上血的介绍,不难看岀“辩诉交易”与“起诉犹豫”存在着以下几点显著的差别:1、 辩诉交易的基木条件是被告人满足控诉方提出的要求,主要是被告人认罪,而且只 要其认罪便可获得撤销指控、降低指控共至轻判的后果。
而这对于一向崇尚实川主义哲学观 的美国人来说无疑是一个最好的选择,然而这在无形中便侵害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法律的严肃 性重罪轻判和无罪认罪显然都违反了司法公正的原则正如有些美国人批评辩诉交易是把“正义”和“自由”当作了交易的对象,其代价便是实体正义的丧失,而这种代价无疑是太 昂贵了,口木的起诉犹豫的基本条件则是被告人或案件木身的具体情况,这种条件通常都能 被很客观地反映出来,具有一定的标准可以衡最因而适川起来不会导致美国那样牺牲实体 正义的结果2、 从另一个角度讲辩诉交易是控诉方和被告方谈判的结果,在这里被告方有一定的参 与主动权,他可以拒绝接受检察官提出的辩诉交易建议,而起诉犹豫中的不提起公诉则是检 察官单方面做岀的决定,这里被告人并没有发言权,因而实际上检察官在这里掌握着绝对的 权力,而这种权力一旦被滥用其后果是可以想见的3、 辩诉交易一旦完成,案件即告完结,因而辩诉交易的结果具有稳定性的特点而起 诉犹豫实际上是暂缓起诉,法律上仍存在对被起诉犹豫人的再提起公诉的可能因此,对于 起诉犹豫决定机关的口本备级检察机关来说,暂缓起诉只不过是体现其实行刑事政策和a由 裁最权限的制度而已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被起诉犹豫的犯罪嫌疑人不服训诫或保护 观察,不愿冋归社会,检察机关可在有效追诉犯罪的期间内随时提起正式的公诉。
二、起诉便宜原形的法理基础通过上面的介绍可以看出无论是辩诉交易还是起诉犹豫部有其不可克服的弊端,然而 无论批评Z声如何高涨,其在司法实践中的不可或缺性却是人所共识的,这究竟退为什么 呢?笔者认为,正如任何一个制度的建构与存在H背示都有一个能使人信服的理念支撑一 样,起诉便宜原则也有它自己的法理性解释一) 非犯罪化与轻刑化的刑事政策的要求LI木学者正田满三郎在谈到关于刑罚本质的争论时说:“围绕刑罚的本质是否报应,从 上世纪末到木世纪初在徳国展开激烈的争论,即使在我国从H的刑论(抑止刑论)对报M刑 论的批判,锐意主张以教育刑论为中心,是众所周知的 [2]也就是说西方学者关于刑罚木 质的争论,主要是报M刑论与H的刑论的对立而20世纪以来的刑事政策的世界潮流则充 分表明了从刑罚的报应论向预防论的转化或者说是二者的统一与此相应,在犯罪与刑罚上 适当地采取非犯罪化与轻刑化的刑事政策早已是一种世界化的趋势,因为人们已经充分地认 识到刑罚的滥用和扩张可能导致更大的危害刑法是一种不得已的恶,只能在不得已的情 况下才能用否则便可能导致社会与个人两受其害这种思想在各国的起诉制度中几乎都 有所体现例如在瑞典,如果做出了起诉决定后,最可能的处罚示果仅仅是罚金,那么通常 便会放弃起诉,而徳国的《刑事诉讼法典》中则规定了轻罪不起诉。
对这种情形检察院可经 法院同意自始不予追究,也可在程序进行中的任何一个阶段停止程序当然不起诉不以刑罚 惩罚不等于不要处罚,而是可以采川非刑罚的备种手段加以处罚徳国在不起诉的同时要求 被告人向一定部门或个人提供款项或赔偿费二) 刑罚个别化的刑事政策的要求刑法理论将刑罚的忖的分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刑罚剥 夺犯罪分了继续犯罪的条件,并将其改造成为守法的公民,不在重新犯罪,危害社会一般 预防绘指通过对犯罪分了适用刑罚,对社会上的不稳定分了起威慑警戒作用,防止他们走上 犯罪道路刑罚的特殊预防H的与刑罚的个别化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强调特殊预防必然主 张刑罚的个别化,即在适用刑罚时应充分考虑到犯罪人的个人特性,如年龄、品格、习性和 对社会的危险性程度等,刑罚的个别化包括法院定罪后量刑的轻重和免刑,也包括检察机关 裁景绘否起诉对于某些罪行轻微或者较轻的罪犯,如果是未成年人、老人、偶犯、过失犯、 防一卫过当犯,他们的社会危险性相对要小一些,可以考虑不予起诉其实,我国自古以來就 有着对“老小废疾”宽宥处理的传统三) 刑事诉讼目的的合理性选择从历史和现实上看,任何法律制度的设计和运川都是以实现一定的法律H的为依归的, 作为人类文明产物Z—的刑事诉讼制度亦绘如此,对何种特定利益可以作为法律目的予以肯 定及应给予何种程度的肯定,历史上和现实中都歧见纷纭,莫衷一是。
如希腊先贤亚里士多 徳认为“正义”是法律的最高忖的;中世纪的经院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认为“神的理性” 是法律的最终源泉,及至近代,英国思想家霍不斯将“安全”列为最重要和最基本的法律目 的,到了现代人们普遍达成一致的便是将“自由”与“安全”列为刑事诉讼的基本目的,而 安全作为刑事诉讼的一大目的主要是指国家机关通过追诉犯菲、惩罚犯罪者的活动,保障现 存社会秩序不因犯罪而处于紊乱的无序状态;保护社会成员的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也就是 说,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是刑事诉讼程序运行的原动力,因而当然应 成为检察官在决定是否起诉时所首先考虑的问题如果罪行并不严重,其所导致的社会、他 人的利益损失并不严重,检察官便没有提起公诉的必要,具体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应该灵活 把握通常检察官要考查具体罪行的严重性,特别是该犯罪行为在居民心中的严重性和恶劣 性,对于那些严重危害当地社会治安和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罪行,对于那些当地居民深恶痛 绝的犯罪检察官应尽力提起公诉至于那些对于社会公共利益及个人利益影响不大,当地公 众并无兴趣对被告人起诉的,就可以适用起诉便宜原则做出不起诉的处理,英国的《刑事案 件起诉规则》就规定检察官审查起诉时,“要从公众利益考虑,看对被告人是否有必要追究 刑事责任,公众是否有兴趣对被告人起诉。
[3]综上可见,刑事诉讼的目的也是起诉便宜原 则得以适用的深层原因四)诉讼效率的要求所谓诉讼效率是指在诉讼中应以尽量少的诉讼资源获取同样的诉讼产品或以同样的诉 讼资源获取较多的诉讼产品,我们知道每一个国家对其司法机关投入的人力、物力资源总是 有限的而随着社会的口益发展,犯罪案件的不断增加,司法资源难以满足司法机关办案需 要的情况越来越严重,因而诉讼效率的问题就更加LI益突出出来起诉便宜原则正是通过对 一些轻微的犯罪行为的不起诉处理,从而为追诉严重犯罪节省一部分司法资源这种横向分流 的方式,来解决司法资源相对短缺这一问题的并且,其在解决问题的同时也并未损害实体 正义的目标笔者认为这也正是起诉便宜原则存在的现实价值Z所在综观世界各国无论是 美国尽最减少采用陪审团程序,改而大量采用辩诉交易,还是徳国在东、西徳统一后由于国 家财政困难导致起诉便宜原则在诉讼中迅速扩大适川范围,都说明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 把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结合起來,采用起诉便宜原则是必然的趋势三、对我国酌定不起诉制度的立法建议综上所述,起诉便宜原则确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其在整个刑事司法制度中的作用 是非常巨大的冋过头来看一看我们国家的相关规定,笔者更是颇受启发。
在我国,《刑事 诉讼法》将检察机关自由裁量不起诉的情形规定为以下两种类型:一类为该法笫14条第4 款规定的,对于补充侦杳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 做出不起诉决定另一类为该法笫142条笫2款规定的,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 不需耍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从广义上讲,二者均可 称为酌定不起诉,我国的酌定不起诉是在吸收了原免予起诉制度中的合理因素基础上确立起 来的,其性质是做出无罪处理所以立法对其范围限制得相当严格尤其是第142条第2 款的规定:只有同时具备犯罪情节轻微和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这两个条件 才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笔者认为在当今世界范围内备国刑事政策都普遍出现了非犯罪 化、轻刑化以及刑罚个别化的共同趋势,参考各国的司法实践,我们也应该考虑适当放宽酌 定不起诉的范围毕竟我国酌定不起诉适川比率现在还相当低笔者认为美国的辩诉交易虽 失Z宽泛,但也有可以借鉴Z处,首先对于酌定不起诉的现有范围,我们可以作较宽的解释, 即无论何种罪名、是轻罪或是重罪,只要屈于“犯菲情节轻微”就可以适用酌定不起诉,不 过涉及共同犯罪的案件不应包括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