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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船长有关规范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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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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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船舶与海洋工程船舶与海洋工程法规与船长有关的规范要求(国际航行、国内航行)段 维 200871148王中浩 200871068张佳伟 2008711182011年12月1日国内航行一、在吨位计算中1 船长大于、等于24m 的船舶1.1 总吨位1.1.1 总吨位(GT )应按下式计算:式中: K1 ——系数,由表2.1.1 查得;V1 ——上甲板以下所有围蔽处所的型容积,m3; V 2——上甲板以上所有围蔽处所的型容积,m3;1.1.2 上甲板以下所有围蔽处所的型容积( 1 V ),根据所提供的图纸可用下述任一方法进行量计:(1) 用排水容积曲线求 1 V ,此时所用型深应为按下式修正的型深D¢ :式中: D——型深,m; h s——船首舷弧,m;hw ——船尾舷弧,m;h——梁拱高度,m梁拱高度取设计数值,如无设计数值,取h=B/50,其中B 为型宽,m (2) 用邦氏曲线求甲板边线下的容积,加上梁拱容积及船首尾垂线以外部分的容积,即得上甲板下容积① 梁拱容积( 1 v )按下式计算:式中: B——型宽,m;L——上甲板长度,m;a——上甲板型深处水线面系数;h——梁拱高度,m,见本章1.1.2(1)。

      ② 船首、尾垂线以外部分的容积(V2)可分别用下式计算:式中: A——邦氏曲线0 站或末站的面积,m2;1 l ——船首垂线前或船尾垂线后部分的最大水平长度(按型线图量计),m3) 用《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2 篇第2 章所规定的方法进行量计1.1.3 如有球鼻首等突出体部分,其量计方法与《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2 篇1.2 净吨位1.2.1 净吨位(NT )应按下式计算:NT= K 2GT 式中:GT —— 按本章 1.1 量计所得的总吨位;K2 ——按表2.2.1 选取2 船长小于 24m 的船舶2.1 总吨位2.1.1 对船长小于 24m 的船舶,其总吨位按下式计算:式中: 1 K ——系数,由表2.1.1 查得; V1 ——上甲板以下所有围蔽处所的容积,m3; V2 ——上甲板以上所有围蔽处所的容积,m32.1.2 上甲板以下围蔽处所的容积 V1 按下式计算:V1 = LBDC m3式中:L——上甲板长度,m;B——型宽,m;D——型深,m;G——系数,按表2.1.2 选取首型、尾型、底型的系数,三者相乘即得注: (1) Vl+V2— —容积,m3;(2) 对于 Vl+V2 的中间值,Kl 系数应用内插法求得。

      二、开口关闭设备与密性舱口盖:如舱口盖用钢质制成,其强度对“位置1”的舱口,应以假定负荷不小于17.16kPa 来计算对“位置2”的舱口,应以假定负荷不小于12.75kPa 来计算并按此计算所得的最大应力与系数4.25 的乘积,应不超过材料的极限强度的最小值舱盖的设计应使在该负荷下其挠度不大于跨距的0.13028 倍; 对于船长在 100m 以下的船舶,本章2.4.2(3)要求的假定负荷可适当降低对于船长为20m的船舶,“位置1”与“位置2”的舱口上,其假定负荷可分别降低到9.72kPa 与7.29kPa对船长在20~100m之间的船舶,其负荷值应用线性内插法求得三、干舷修正船长为中间值时,其标准高度应按线性内插法求得上层建筑长度(1) 除本章 2.2.2(2)规定以外,上层建筑长度S 应为处于船长L 以内的上层建筑平均长度;(2) 如封闭上层建筑的端壁从其与上层建筑两侧交点处向外凸出一条平顺曲线,则上层建筑的长度可在其相当的平端壁基础上予以增加此增加量应为其前后端距离的2/3在决定此增加量时,可以计算的曲线前后端最大距离,是在上层建筑的弯曲端与其两侧交点之间的上层建筑宽度的一半有效上层建筑和凸形甲板对干舷的修正有效的上层建筑和凸形甲板对干舷的修正值 2 f 按下式计算:式中: L — — 船长,m;当L >120m 时,仍按120m 计算;其中: E——上层建筑和凸形甲板的总有效长度,m。

      对首楼有效长度小于0.07 L 的B 型船舶,C 应减去按下式算得的数值:其中: e——首楼有效长度,m标准舷弧面积 A如表2.3.2(4)的规定注: (1) 首舷弧面积为2/3 A,尾舷弧面积为1/3A (2) 船长为中间值时按线性内插法求得非标准舷弧面积对干舷的修正值3 f 按下式计算:式中: L——船长,m;l— 封闭上层建筑总长度,m;A——标准舷弧面积,m2;a——实际首、尾舷弧面积之和,m2;三、最小船首高度:船首高度为首垂线处,自相应于核定夏季干舷和设计纵倾的水线,量到船侧露天甲板上边的垂直距离,此高度应不小于:式中: L ——船长,m;b G ——方形系数,取不小于0.68对船长超过 100m 的船舶,其最小船首高度作为等效,也可不小于下式:式中: L ——船长,m;cb K ——方形系数的修正系数,按下式计算:Kcb = 2.11-1.51CbC ——方形系数;K ——前体形状修正系数,按下式计算:K n = 1.03- 0.03nn——前体UV 形状衡准数按下式计算,取不小于0,且不大于12:Cw 、Cbf 分别为型吃水d1 时船舶前体水线面系数和方形系数①四、救生设备1 一般规定1.2 定义(6) 船长:系指量自龙骨板上面的最小型深85%处水线总长的96%,或沿该水线从首柱前缘量至舵杆中心线的长度,取其大者。

      船舶设计成具有倾斜龙骨时,其计量船长的水线应和设计水线平行2 配备要求2.1 救生艇、筏与浮具的配备 客船:(3) 航行于沿海航区的客船,船长大于和等于60m,每舷至少应配备机动救生艇l 艘;船长大于和等于40m而小于60m,全船至少配备机动救生艇或救助艇1艘;船长小于40m,救生艇可用气胀救生筏替代航行于沿海航区而船上总人数超过500人的双体客船,全船至少配备1艘机动救生艇或救助艇;2.13 货船:注③ 如L<25m的货船配置救生筏有困难,经同意,救生筏可用救生浮具替代3) 装运闪点不超过60 ( ℃闭杯试验)货物的油船、液化气体船和散装化学品船,其救生艇、筏配备如下: 航行于远海航区或航行于近海航区且船长等于或大于85m的船舶,每舷应配备经认可的能容纳船上总人数的耐火救生艇此外,全船还应配备能容纳船上总人数50%的气胀救生筏 航行于近海航区且船长等于或大于60m但小于85m的船舶,其救生设备的配备定额与远海航区船舶相同,但所配备的救生艇可采用其艇体为阻燃或不燃材料制成的开敞式机动救生艇 航行于近海航区船长小于60m或航行于沿海航区和遮蔽航区的船舶,救生艇、筏的配备与货船要求相同。

      2.2 个人救生设备的配备 救生圈:2.4 其他救生设备的配备 救生抛绳器: 航行于远海航区、近海航区和沿海航区,且船长大于和等于40m的客船和船长大于和等于60m的其他船舶(非机动船除外),应配备手提式救生抛绳器4具或抛绳枪1套(包括抛绳枪1支,抛绳、火箭体和击发器各4支)抛绳器应经认可 紧急报警系统: 所有客船及船长大于40m的货船均应配备1套通用应急报警系统,以供召集乘客和船员至集合地点和采取应变部署表所列行动之用该系统尚应以公共广播作为补充3 救生设备的存放、登乘、降落、回收与检修 3.1 救生设备的存放 救生艇与救生筏:(3) 顺船舷降落的救生艇应存放在船舶推进器之前足够远的地方在船长80m及80m以上但小于120m的货船上,应使救生艇的尾端在船舶推进器之前的距离至少为该艇的长度;在船长为120m及120m以上的货船及船长为80m及80m以上的客船上,应使救生艇的尾端在船舶推进器之前的距离至少为该救生艇长度的1.5倍;所有船舶,应尽可能使救生艇从船舶平直部分降落下水 5 救生设备要求5.2 开敞式救生艇(6)救生艇长度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小于5m; 救生艇的容积及乘员定额 (3) 按上述(2)的计算方法,若在距首部或尾L/4处量得舷缘的舷弧值超过L/100时,则应以L/2处的深度加L/100作为计算A1或A3的深度; (4) 按上述(2)的计算方法,若救生艇,L/2处的深度超过救生艇宽度日的45%,则应以0.45B作为计算A2的深度。

      同时在计算首部或尾部L/4处A1、A3时所用的深度,应以计算A2的深度加L/100,但应不超过A1或A3处的实际深度;(7) 救生艇的乘员定额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 救生艇的乘员定额数,应等于其容积()除以下列系数所得的最大整数: L/>7.5m者,系数为0.283; L=5.0m者,系数为0.396; 5.0m

      在所有情况下,介于中间长度的船舶,其负荷数值应用内插法求得从干舷甲板以下处所或从装有符合第 12 条要求的门的干舷甲板上的上层建筑和甲板室内通过船壳的排水孔,均应装设有效的和便于到达的设备,以防水浸入船内通常每一独立的排水孔应有1 个自动止回阀,并且备有从干舷甲板上某一位置能直接关闭它的设备但如果从夏季载重水线至排水管船内一端的垂直高度超过0.01 L 时,排水孔可以有2 个自动止回阀,而不需要直接关闭设备,但内端的阀在营运条件下能便于经常到达进行检查;如上述垂直距离超过0.02L 时,经批准,可以使用单一的自动止回阀,而不需要直接关闭设备直接操纵关闭阀的设备应便于到达,并备有表示该阀是开或闭的指示器1) 为计算干舷,将船舶分为“A”型和“B”型A”型船舶(2) “A”型船舶是专为运载散装液体货物而设计的一种船舶,其货舱仅有小的出入口,并以钢质或相当材料的水密填料盖封闭这种船舶需有下述固有特点:(a) 露天甲板有较高的完整性:(b) 由于载货空间的渗透率低和分舱等级通常得到保证,抗沉的安全程度高3) “A”型船舶,如船长在150m 以上,且设计时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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