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docx
8页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那么 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那么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二章 利益冲突的情形及处理原那么 第三章 违反本规那么的责任 第四章 附那么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标准本所的业务活动和律师的执业行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树立本所律师的良好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标准?,和?北京市律师执业标准?制定本规那么 第二条 本规那么适用于本所所有律师 第三条 本规那么所称法律事务,是指各项委托代理事项,包括各类诉讼代理、仲裁代理、非诉讼代理、常年或者专项法律参谋以及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可由律师从事的其他法律业务 第四条 规那么条款的表述:本规那么中采用"应当"、"必须"、"不得"之术语表述的条款为强制性条款,其他术语表述的条款为指导性、建议性条款 第五条 本规那么所称利益冲突行为,是指同一律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律师已经或者拟代理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委托人之间存在相悖的利益关系,但仍然接受委托代理的行为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承方法律事务过程中,应当恪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防止因利益冲突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害。
第七条 在接受委托之前,律师事务所应当进行利益冲突查证只有在委托人之间没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八条 委托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律师应当向拟委托的委托人明示,在取得相关委托人书面同意给予豁免后,方可报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二章 利益冲突的情形及处理原那么 第九条 同属本所的律师在承方法律事务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利益冲突行为: 1、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同时接受对立双方委托的; 2、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在前置程序中代理一方,又在后置程序中接受对立方委托的; 3、在担任常年或者专项法律参谋期间及合同终止后一年内,又在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该法律参谋单位或者个人的对立方委托的; 4、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同时接受对立双方或者利益冲突各方委托,而接受了委托的; 5、律师或者其近亲属与承办的法律事务的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 6、其他与本条第一到五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能够判断会直接或可能影响到相关委托人的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 本所的同一律师在承方法律事务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利益冲突行为: 1、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同时接受非对立但存在相互利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委托的; 2、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在前置程序中代理一方,又在后置程序中接受非对立但存在相互利益冲突的另方委托的; 3、在担任各类诉讼代理人、仲裁代理人、非诉讼代理人期间及合同终止后一年内,又在其它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以该委托人为对立方的他人的委托的。
4、其他与本条第一到三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能够判断会直接或可能影响到相关委托人的利益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本所的同一律师在承方法律事务过程中,从事以下利益冲突行为,必须向拟委托的委托人说明,并且取得相关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1、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接受可能会有利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的委托,办理无事实争议的具体性事务; 2、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接受可能会有利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的委托,进行协调、调解工作; 3、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曾经建立过委托代理关系,又接受对立方或者利益冲突方的委托的,但仅提供过法律咨询意见的除外; 4、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经建立过委托代理关系,又接受对立方或者利益冲突方的委托的,但仅提供过法律咨询意见的除外 5、其他与本条第一到四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能够判断会直接或可能影响到相关委托人的利益的行为 第十二条 利益冲突的禁止:对符合第九到十一条规定的利益冲突,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得接受对方或双方当事人的委托除非本所及本所律师取得了各方当事人明确的书面豁免,方可谨慎接受代理但法律明文禁止的除外 第十三条 利益冲突发生后的顺序代理: 1、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已存在的代理优于拟进行的代理。
2、在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所规定本所同一律师在代理中发生利益冲突情况下,本所不同律师拟接受该委托的,必须向拟委托的委托人说明,取得相关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并且应当在相关律师之间设立防火墙,以防止因利益冲突而给相关委托人造成损害 第十四条 利益冲突豁免的定义:指在发生利益冲突行为时,对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通过向本所及本所律师签发书面豁免函的形式,允许本所及本所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第十五条 利益冲突豁免的例外:如果本所及本所律师在以前的代理中获知某些与当事人有关的保密信息,而在接受新的委托业务中将有可能或不可防止地披露或利用的保密信息,从而违反对前当事人的保密义务,那么即使有各方的书面豁免,本所及本所律师也不得接受该项委托 第十六条 利益冲突豁免后事务所的内部防范:本所及本所律师在获得当事人的豁免后,经手业务的律师要防止与本所内有间接利害关系的律师、对方当事人的律师进行同一案件的交流,和有关案件信息的披露 第十七条 利益冲突发生后的款项处理:在本规那么禁止代理的利益冲突情形发生后,本所及本所律师应当和当事人协商终止委托事项,并视工作情况退还全部或局部费用 第十八条 本所应当履行管理职责:对本所律师在执业中出现的利益冲突行为,应当针对本规那么第七条至第十条所列情形,通过以下方式进行防止和补救: 1、催促律师履行告知义务; 2、查验相关委托人的豁免文件; 3、指令律师不得接受委托; 4、拒绝签署委托代理合同; 5、及时终止委托代理合同。
第十九条 利益冲突查证制度:在接受委托之前,本所应当进行利益冲突查证原那么上只有在委托人之间没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1、本所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委托人业务资料信息库,信息库应当收录本所承方法律事务的委托人及各方当事人完整信息逐渐建立,完善,统一收案集中登记制度、档案保管制度、内部信息公开制度 2、本所负责办理收案手续的行政人员应当根据本规那么在办理委托手续前进行利益冲突检索,检索无冲突的方可办理委托手续; 检索有冲突的,暂不办理委托手续,由拟接案律师与已接案律师参照本规那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业务指导委员会处理 业务指导委员会成立“利益冲突仲裁组〞,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那么投票决定利益冲突事项处理结果;仲裁组成员从与仲裁事项无利益相关的业务指导委员会委员中产生,由产生利益冲突的律师各指定一名,业务指导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 第二十条 律师在收案阶段提交的资料中应当包括各方当事人的完整信息,一方当事人为多人的应当列明全部当事人信息,假设因律师填写当事人信息不完整而造成利益冲突检索失误的,该责任由未填写完整当事人信息的律师承担 第二十一条 第九条第五项以及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利益冲突情形,由律师本人在接案前进行利益冲突查证。
第二十二条 豁免函的要求: 1、豁免函应当为书面形式如果在委托人做出明确同意时获得或者向其转交书面确认不可行,那么律师必须在此后的合理时间内获得或者向其转交该书面确认 2、豁免函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存在利益冲突的根本领实和代理可能产生的后果保证委托人享有对委托事项充分的知情权、决定权和获得其他律师独立代理的时机对于存在的风险应当向委托人说明,如果有多种选择,就必须分别向委托人说明利弊,不得就不当执业行为与委托人达成限制性协议 3、豁免函应当由当事人签字,并有明确同意事务所代理的声明 4,豁免函需要附上律师同当事人的谈话笔录,笔录应当包括律师向当事人说明存在利益冲突的根本领实和代理可能产生的后果,当事人明确同意本所及本所律师代理等内容 第三章 违反本规那么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所、本所律师因违反本规那么而导致委托人损失的,本所应当根据委托代理合同的规定向委托人承担责任,合伙律师应当根据合伙人协议的规定向其他合伙律师承担责任,律师应当根据聘用合同的规定向律师事务所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律师违反本规那么的投诉,由本所业务指导委员会会议进行核查、认证、评议,报合伙人会议作出相应决定经查证属实的,可以根据情节作出警告、所内通报批评、等处分,情节严重的根据情况报送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司法机关进行行政处理或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委托人因未如实说明利益冲突情况,造本钱所律师违反本规那么的,应当由该委托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附那么 第二十六条 本规那么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那么由本所业务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