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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页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一)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救治; (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 (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四)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置 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行政措施的规定。
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品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根据事故危害性程度、涉及人群范围、后果大小等因素,食品安全事故可以分为一般的食品安全事故和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两类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一般是指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还可以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四级 根据本条及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级别,有不同的应急处理机制: 第一,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排除了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有关措施 第二,如果属于重大安全事故中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人民政府应成立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一)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救治; (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 (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四)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置 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行政措施的规定 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品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根据事故危害性程度、涉及人群范围、后果大小等因素,食品安全事故可以分为一般的食品安全事故和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两类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一般是指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还可以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四级 根据本条及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级别,有不同的应急处理机制: 第一,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排除了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有关措施 第二,如果属于重大安全事故中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人民政府应成立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