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民法的平等原则.doc
15页论民法的平等原则民法上的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 律平等,所有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双方, 在民事活动中的行为均 应遵循这样的准则本文主要分五个部分,分别论述了民法上的平等原则的产生, 民法平等原则与社会商品关系及其民事主体间的财产人身关系、 确立民法平等原则的重要性特征, 平等原则的具体运用及其在经济 体制改革中的地位本文在肯定平等原则重要性的同时, 也指出 了当今市场经济社会条件下的现有法律的平等原则在实现过程 中的一些政治体制欠缺,最后提出民法上的平等原则能够更好实 现的一点建议关键词:民法;平等原则我国民法的平等原则是当今商品经济规律的属性, 是现代法制的 基本原则,在当代不同国家不同阶级属性的人类社会, 固然其阶 级性质有别,但在不同的民事法律制度上, 相同的一点都是把平 等原则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和调整商品关系的基本方针一、民法平等原则的产生但就平等”而言,所谓的平等是指人与人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 等各方面处于同等的地位, 享有同等的权利平等观念是历史的 产物,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平等观念,资产阶级的平等观念是反对封建制度的产物,资产阶级思想家宣称平等”是不可剥夺和天赋****。
这种观念在动员群众反对圭寸建制 度的斗争中起到了一定的进步作用, 但资本主义社会的平等只是形式上的平等,是在保留剥削关系和政治上、财产上不平等的条 件下的平等他们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过是用于掩饰对工 人剥削和压迫的手段,小资产阶级的平等是把平等了解为占有私 有财产的平等权利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平等是人民是国家的主 人,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才是真 正意义上的平等恩格斯说: 一切人,作为人类说,都有某些共同点,在这些共同点所涉及的范围内,他们是平等的,这样的 观念自然是非常古老的但是现代的平等要求是与此完全不同 的,这种要求更应当是从人的这种共同特征中, 从人就他的是人而言的这种平等中引伸出这样的要求: 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 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 和社会地位,要从这种相对平等的原始观念得出国家和社会平等 权利的结论,要使这个结论甚至能够某种自然而言的, 不可言喻的东西,那就必然要而且确已经过了几千年 ”纵观世界文明史,可以看出先从原始的平等观念中得出现代国家政治制度中的 平等权利的结论”并使这种结论成为某种自然而灰和不言而喻的 东西是西方文明国家,这决不是上帝偏爱,而是由这些民族生存 和繁衍的自然条件而决定的。
西方国家生活方式多样灵活,农业、 渔猎和商业文明交叉互补,几乎没有形成过高度中央集权的农业国家东方文明则不同,例如中国,属于内陆农业文明,几千年 的生产方式都是小农经济加中央集权, 主要以农为主,水利是农业的命脉抗旱、排涝都需要一个强大的中央集权政府统一调度 全国的人、财、物具有典型的****度的形式这种政治权力的 建成必然会按照自身规律对经济基础发挥独立的作用, 从而阻碍生产力的发展而西方建立在社会理想基础上的法律制度, 由于贯彻了生产平等原则,保证了和私人经济地位的生产平等, 从而促进了商品所有者的自由生产和贸易,交换的深度和广度发展, 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不断进步 因此说民法上的平等原则是社会 经济发展的产物,更是人类文明与进步的标志二、平等原则与社会主义商品关系及其民事主体间财产、 人身关系《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第四条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 用的原则平等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核心 即商品关系这一特点决定的 在我国社会主义初期阶段, 存在着 多种经济成份,不同所有者之间及全民所有制法人之间都存在着 各自的经济利益,因而它们之间的模向经济联系和协作, 都必须遵循商品交换的原则。
在商品交换中,彼此以平等的所有者或者 管理者的资格出现的,因而这种交换的成立就必须是双方自愿 的,按照等价有偿原则进行 商品关系的这一特征反映到民事法 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就应当是平等的, 即使是具有隶属关系上、下级组织,彼此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也应处于平等的 地位只有这样,才符合商品交换关系的一般规律我国《民法 通则》第三条规定: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这一立法精神充分肯定了这一规律, 同时也反映了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 系的本质特征,尤其是集中表现了作为民法主要调整对象的商品 经济关系的客观要求在我国平等原则不再是私有制商品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自发作 用的文配,而是社会主义经济规律群综合作用的结果 因为我国的商品经济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商品经济, 它所体现的生产关系是社会主义劳动者之间互助合作的平等互利的关系同时, 我国的商品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它不是处于无政府状态, 而是有计划按比例的协调发展 我们认为,平等原则固然是商品 经济的基本规律即价值规律的必然反映, 而且也是社会主义社会特有的经济规律的必然要求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平等不仅表现 在商品交换的过程中,同时在生产资料的占有上劳动者在自己劳 动取得的报酬上同样实现了平等。
社会主义的财产流转关系就是 在这种新的基础上扩大和巩固的民法所规定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 包括财产权,同时也含 人身权民法不仅是调整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而且 又是调整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的基本法 保护公民、法人的人身 财产权是社会主义民法的两大任务之一 财产关系,实际上就是 经济关系,但并不都是民法调整的对象, 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发生的财产关系即模向经济关系, 这种模向经济关系主体上是处于平等的地位,如基于商品交换以及由此产生的其它社会等 量劳动相交换的经济关系等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是建立在 自愿的基础上的,这是平等主体间的经济关系与行政隶属关系而 发生的经济关系的重要区别 马克思在商品自由过渡时提出: 一 方只有符合另一方的意志,就是说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 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 ”这是因为商品交换的双方处于平等地位, 一方不能命令或强迫他方, 只 有彼此志愿,自由让渡,才能达到商品交换的目的民法调整的 经济关系就具有这种特征它是基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模向的经济 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 容的社会关系,它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荣誉、着作发明 等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以上这些人身关系的主体必须是平等的, 彼此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平等相待、相互尊重、互不干涉、 互不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四至一百零二条, 对上述特定的人身关系做出了权利规定民法所调整的仅仅是平 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由于人身关系反映着存在人身之精神上的 利益,这种精神利益自然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具有专属性, 从而决定了人身关系具有与其主体不可分离的特点 《民法通则》还是根据人身关系的这种客观要求, 从而在法律上确定了各种人身 权,并要求除权利主体之外的不特定的任何人, 均负有尊重和不得侵犯的义务三、确立平等原则的意义及其主要特征在当今的社会没有绝对的平等, 相反诸多不平等的表现形式在各 个层次得以体现,正是因为现实中存在着诸多不平等, 才使人们和社会地位产生差别,才使处于社会下层的人产生改变现状的动 力并因此形成对上层统治者的压力,促使其不断做了让步,使社 会制度变得日趋合理,所以人的需要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根本原 因生存竞争使人类的远祖意识到,任何个体想要维持生存和生 活得更好,必然与他人合作,但这不仅不否定 对于各个人来说,出发点总是他们自己”这一观点,而且说明了社会合作的基础和 前提,也是为了合作者的个人利益。
每一个公民或法人都有一个 社会经济细胞,只有靠民法的平等原则的保障才能各尽所能, 各 得其所,形成整个经济的和谐稳定发展如果不是这样,如果放 任政治经济强权欺行霸市、赌贿公行,坑蒙拐骗,必然违背公平 竞争、优胜劣汰的交易规则,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破坏社会生产 力的发展因此,人类的贪欲必须用社会的理性加以约束,必须 在国际国内一切法律制度中贯彻平等原则 民法平等原则从来没有象今天这样被世界一切国家和人民公认为现代社会制度的基 础和核心内容我国的民法平等原则不在是以 私法自治”学说作为其理论基础 我国民法是公法,它同其它法律部门一样, 是公有制经济的上层 建筑,民法上的平等原则早已成为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重要组成 部分民法诸原则是我国民法社会主义特点的集中体现, 它们是一个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反映广大人民共同意志和利益的有机 整体这意味着平等原则与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 服从计划经济指导的原则,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原则不是孤立地互不 干涉地发挥作用,而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共同服务于社会主 义的经济基础我们的平等原则规定权利主体的独立地位, 但这种独立性并不是以个人为中心而脱离社会主义轨道, 而是以社会主义制度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 我们的平等原则强调双方意 思表示必须一致,但这种协议并不等于自由放任, 更不等于说协 议就是法律,而要接受国家计划的指导; 我们的平等原则保证当 事人的经济利益,但决不允许自私自利,不得为了个人私利而损 害社会主义的公有财产, 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这就使得社会主 义民法的平等原则具有不同于剥削阶级平等原则的特点第一, 权利主体相对独立性与根本一致性的统一 在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法人与公民)都处于独立地位,相互关系平等, 但是这种独立性已不具有私有制商品关系中那种阶级对立的内 容独立主体之间体现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根本利益的一致 性和进行经济联系的协调性 第二,个人意志与社会意志的整体 统一,这一特点反映了社会与个人、整体与局部、集中与民主的 辩证关系,是社会主义民主原则在法律上的表现 国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意愿,并不排斥统一意志下个人意志的相对自由 在社 会主义条件下,这种个人意志与社会整体意志能够达到最大程度 的统一如果双方当事人的意志违背了社会的统一意志和整体利益,即是出于自愿,法律上也要加以禁止第三,民事权利与民 事义务的统一我国民法所确认的平等原则, 是法律上人人平等 的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这种平等,不仅指平等权利,而且也包 括平等义务这是对资产阶级民主的平等权利的一个特别重要的 补充,而且使平等权利推动地道资产阶级的含义 在社会主义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是一致的, 任何人不能只 享有权利不尽义务,也不能只尽义务,不享受权利。
民事权利与 义务的统一反映了国家利益, 集体利益和企业个人利益三者的一 致性这也是社会主义平等原则区别于资本主义和一切剥削阶级 平等原则的一个重要原则四、平等原则的具体运用(一)平等原则在民事诉讼主体之间的运用我国民诉法第8条规定:当事人有平等的权利人民法院审理 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通常认为,此为我国的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 原则这些原则分为三类:一是双方当事人共同享有并能行使的 权利比如委托代理、申请回避、收集提供的证据、申请财产保 全、在法庭提供新证据、要求重新调查、提起上诉、申请再审或 执行等;二是虽为当事人双方享有, 但需由双方当事人共同行使 才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诉讼权利包括请求调解、自行和解、质证; 三是一方当事人专有的诉讼权利,包括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撤 诉,而承认、反驳诉讼请求和反诉则专为被告享有当事人双方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诉讼地平等即诉讼权利和义务的平等, 就是立法上应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进行平均分配民事诉讼中,虽然有原告、 被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