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建立健全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长效机制.docx
6页如何建立健全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长效机制 摘要:浅析如何建立健全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长效机制关键词:健全;纠正;超期羁押;长效控制超期羁押问题,经过近几年的努力,从根本上已得到了抑制但是,在有些部门,有些地方超期羁押现象还是时有发生,所存在的问题仍不容忽视解决超期羁押问题,重要的是靠法制、靠制度来规范现结合监所检察工作实践,就如何建立超期羁押长效工作机制谈点浅见1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1.1从实践上看,监所检察部门难以及时地掌握各个诉讼环节的羁押情况一起刑事案件,一般要经过侦查、公诉、审判等各个诉讼环节,在看守所的羁押期限一般从拘留开始到判决执行止,法律规定了各个诉讼阶段的办案所遵守的期限,同时也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延长期限、重新计算诉讼期限、变更强制措施等由于诉讼环节多,有些诉讼时限计算又比较复杂,监所检察部门对羁押期限的监督往往是通过看守所的一些信息去开展工作,对案件的诉讼流程一般难以了解从现行的换押制度上看,由于具体经办人责任心不强、执行不认真,换押时限不够明确,导致对超期羁押底数不清、情况不明,给掌握真实超期羁押数增加了困难一旦出现了超期羁押,有的办案单位利用监所检察部门对案件流程不明而推诿扯皮,又不大配合调查,法律又没有赋予监所检察部门强有力的工作手段,因此,是否超期羁押有时难以认定,更无法纠正。
1.2从理论上看,监所检察部门承担纠正超期羁押的职责从法理上讲不通监所检察部门的主要职责,一是对看守所、监狱等监管场所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二是对刑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这些规定是符合宪法和刑事基本法律精神的,但纠正超期羁押这项法律监督工作由监所检察部门来做至少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找不到依据的一些司法解释硬性地这样规定是否科学、可行还是有待于进一步探讨的1.3监所检察部门行使超期羁押的监督职责的力量不够监所检察业务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一部分,相对于检察机关的其它部门的法律监督,如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从理论和实践上都还不够成熟监所检察的有些业务还没有完全开展,监督手段不够有力,监所检察部门的监督工作在检察机关内部没有形成主流业务,从配备人员的数量和质量上看可以说明这一点基层院监所检察部门一般配备人员大多在1~2人不等,且年龄偏大、文化素质不高,监所检察部门没有能力去监督这种客观事实与社会各界愈来愈重视对人权保护的趋势是不相适应的另外,监所检察部门在纠正超期羁押有时存在越级监督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凡是羁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论一审、二审是中级人民法院还是高级人民法院,一律由基层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监督。
这种监督的不对等现象,很难引起对基层检察院监督的足够重视,从而影响了监督效果1.4监所检察部门缺乏有力、行之有效的监督措施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都是通过办案去监督的,法律有详细地规定而监所检察部门对超期羁押问题,如何去审查认定,对超期可以采取哪些法定手段进行纠正,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其他司法解释也没有具体、详细规定而对予发现超期羁押,仅规定可以发《纠正违法通知书》,纠正超期羁押的法定手段不具体且又软弱无力,缺乏钢性的法律规定另外,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虽然联合发文,要求对案件超期羁押的责任人予以追究,但如何追究、具体由哪个部门追究、如果不去追究有什么办法制约等具体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执行起来很难掌握,缺乏可操作性2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长效机制建立一套监督有力、科学合理的解决超期羁押的长效机制是非常必要的,笔者建议,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2.1加强教育,切实转变执法观念一是增强保障人权执法理念人权保障是法律价值取向,刑事司法的最终目的说到底就是保障人权,因此,从侵犯人权的高度深化对超期羁押本质的认识;二是树立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的公正观,真正使社会公众从”程序公正——看得见的正义“中切实体会社会的正义;三是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和”法律真实“的证明标准。
真正做到疑罪从无;四是增强效率意识,”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的“,长期的超期羁押,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迟迟得不到应有的判决结果,无论是对被告人还是受害者都是不公正的,因此,必须强化效率意识,提高办案效率,来体现司法公正2.2职能部门落实好已有法律法规制度监所部门认真落实两高、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诉讼法关于羁押期限的规定,通过多种方式保证办案部门及办案人员遵守办案期限的规定定期向人大报告情况,加强监督协调力度,对于疑难案件超期的可由人大进行个案监督,对超期羁押案件跟踪监督,及时提出书面建议,深入办案单位,向办案单位询问案件办理期限情况,及时催办督办,监所部门经常深入羁押场所,落实检察官预约制度,通过在押人员了解羁押情况,对诉讼期限有争议的案件入严重超期的报告主管检察长,及时协调和调查纠正2.3整合内部职能优势,建立以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为主,监所检察监督为辅的工作机制超期羁押多发生在侦查和审判阶段,属于程序性违法因此,超期羁押应是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的监督内容之一,同时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对案件熟悉,便于准确掌握诉讼期限另外,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与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业务往来多,便于催办和纠正因此,充分发挥侦查监督部门和审判监督部门的职能,促使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的各个诉讼环节得到有效监督。
监所检察部门利用驻所检察的一些优势,发挥协助作用,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工作2.4严格执行换押制度完善诉讼程序各个阶段的换押制度是做好预防纠正超期羁押工作的基础,在诉讼程序中的侦查、公诉、审判各个阶段都必须严格依程序办理换押手续,监所部门就能通过电脑对每个在押人员每一个诉讼阶段是否超期羁押进行实时监督,与我们侦查监督、公诉部门的监督同时实施,就能收到更有效的监督效果2.5建立羁押期限告知制度在押人员刚入所时,在押人员及其家属就收到驻所检察室的《诉讼期限明白卡》,卡上有法律关于各个诉讼环节的羁押期限,驻所检察、看守所的举报在诉讼期限到期前的三日,在押人员可以约见驻所检察官和看守所管教,询问羁押期限情况,在押人员家属可以通过或到监所科询问羁押情况,通过在押人员家属可以适时监督,推动看守所和驻所检察室落实催办和督办制度2.6建立同级监督机制为了便于监督和保证监督效果,实行同级监督属于上级司法机关违法的,应层报该上级司法机关的同级检察院进行监督2.7建立协调、确认、责任追究机制首先建立超期羁押协调机制,对公检法三家认识不一,容易造成久拖不决、超期羁押的重大疑难案件,及时提交人大协调,及时纠正。
其次,建立超期羁押的确认机制,对超期羁押有争议的,由争议机关提交政法委审查解决第三,建立由政法委纪律追究和司法机关刑事追究的双重追究机制,克服部门保护主义和因一票否决而本部门不敢追究的弊病第四,制定便于操作的责任追究机制,首先要把超期羁押的天数考虑进去,比如,规定超期羁押多长时间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怎样根据根据超期羁押天数、造成的后果进行党政纪处分其次,引入经济手段凡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超期羁押的,按每超期羁押一天给予责任人员一定数量罚款,以此增加办案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另外,增加纪律处分方式,比如:辞退、调离工作单位、调换工作岗位、单位评比不称职等手段,使处分办法更务实,让违法者付出代价,使之不敢违法,保证解决超期羁押问题的各种措施真正得到落实 -全文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