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释义.docx

19页
  • 卖家[上传人]:re****.1
  • 文档编号:407098311
  • 上传时间:2023-01-11
  • 文档格式:DOCX
  • 文档大小:22.95KB
  • / 19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释义卫勇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办法》之目的、依据的规定出质,属于物权分类之限制物权中担保物权之一种,是指将本人所占有的物质于他人,不要求一定是所有,但一 定必须要占有出质,在质押行为中,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出质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给债权人的民事法律行为质”,作名词,放在动词“出”后,为抵押或抵押品之意出质,也就是质押,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就是把自 己所有的物品或权利交付给别人占有作为抵押出质”和“出典”相对应,出质相对于动产而言,出典是相对于不 动产而言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由于《担保法》没有规定权利质押的概念,其第63条“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 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 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只规定了动产质押的概念,根据《担保法》第81条“权利 质押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规定的规定,权利质押准用动产质押相关规定因此权利质押的概念 也准用动产质押的概念。

      但是,动产出质,质权自交付时设立,而股权出质,质权自登记时设立这是最大的区别上述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股权为质物股权出质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投资 的公司中所拥有的股权出质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折价或拍卖、 变卖方式处置该股权,并以其处置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出质人不论是债务人还是第三人,都必须是公司的股东,不 是公司的股东,就不能作为出质人作为公司的股东,按照法定文书上对出质人类型的分类有七种,即公司、非公司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然人、其他;质权人则不一定就是公司,按照法定文书上对质权人类型的分类有五种,即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业企业、自然人、其他,即“有钱人”皆可成为质 权人,但是只有公司的股东才能成为出质人所以,在登记中认真审查出质人和质权人的主体类别这一申报事项是必 要的制定本办法的依据,主要是物权法,还有就是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包括公司法等一些其他规范在有关质权设 立规范冲突时,应适用物权法的规定,这一点需要特别注意,特别是股权出质生效的司法解释和物权法不一致,应以 物权法规定为据。

      《物权法》第178条“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进行了明确规定第二条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释义】工商机关出质股权登记范围限制的规定股权是指股东因向公司直接投资而享有的权利在我国,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明晰一下 股权在不同立法中的表述,这在工作和研习法律过程中是必要的担保法表述为“股份、股票”;公司法中,有限公司 表述为“股权”,股份公司表述为“股份”,股票是股份的一种表现形式;物权法中则统一表述为“股权”因此,股 权即为出质的质物在质押合同期内,经协商一致可以转让质物,提前归还贷款,也可在发生了约定的情形时,质权 人要求出质人追加质物、置换质物,并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质物所生孳息,包括股利、资本公积增资所得股权 等,可约定随质物一并质押,也可在质权合同中另行约定归属根据《物权法》第226条的规定,“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具体指那些公司股东的股权呢? “以 其他股权出质的”又具体指那些公司股东的股权呢?根据《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胡康生主编)的解释,前者包括 “上市公司的股权、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的股权、非公开发行但股东在200人以上的公司的股权等,这些股权的表现 形式都为股票”,即《办法》依法排除了上市公司(指向社会公众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的股份、非上市公司(仅指向 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中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即不属于工商机关进行物权登记的职责范围。

      后 者是指“不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包括有限公司的股权、非公开发行的股东在200人以下的股份公司的股 权等”综上,偶认为,简单的说,就是有限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其股权出质由工商机关登记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非公司制企业的投资人出资形成的财产权益,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为“股 权”,而是属于“出资额”或者“财产份额”因此,不存在非公司企业股权的概念,本《办法》仅将公司制企业的 股权纳入调整范围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释义】出质股权登记管辖机关的规定为便于股权出质登记机关掌握、审查出质股权的基本情况,方便社会公众查询股权出质登记情况,有效防止出质 人将出质后的股权非法转让,本《办法》将股权出质的登记机关与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登记机关一致起来,即将股东 缴纳出资的登记和股东股权出质的登记机关规定为同一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考虑到在实际工作中存在股权所在公司住所变更、 迁移等情况导致登记机关发生变化,虽然《办法》没有作要求,但是在涉及企业迁移时,原公司登记机关在向现公司 登记机关移送公司登记档案时,应当相应地将股权出质登记档案一并移送,始终保持股东所属公司的企业登记机关和 公司股东所属股权出质登记机关的一致性。

      第四条 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三)出质股权的数额释义】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法定事项的规定根据法定文书格式,其载明的登记项和规定的法定项是一致的,股权登记的法定事项有上述三个,被担保债权数 额不属于法定的登记事项,而属于申报事项,申请人声明属于其阅知事项但是在质权合同中,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和 出质股权的数额均是必须约定的法定项由于没有规定法定的质押率,质权人和出质人可以约定质押率的上限,以最 大限度的保障债权的实现质押率=(被担保的债权数额/质押股权所对应的出资额)X100%股权出质人应当是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在册的股东(发起人),如发现出质股东未经登记机关登记或者备案的,应先 行办理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备案),隐名股东亦然,也就是说股权出质,必须是显名股东的股权方可,如不是,应通过 司法判决和其他方式让其“浮出水面”,使隐名股东显明化,再予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记载股权出资情 况的股东名册由公司出具并加盖公章,其中应注明出质股权的股东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出质股权的数额及比例等 具体情况另外,必须认识清楚三对关系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弄清楚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在物权担保关系中,弄清楚出 质人和质权人的关系;在投资关系中,弄清楚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和股权所属股东的关系。

      在不同的法律关系转换中,债 权人是质权人,质权人也是债权人;但是债务人不一定是出质人,出质人也不一定是债务人,还有可能是为债务人担保 的第三人出质人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如果第三人提供了担保,那么是否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呢?完全可以,担保的 标的既可以是债务人之股权,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其他可以担保的物如果反担保的标的是股权,亦应办理出质登记, 此出质关系中的债务人和第三人,成为彼出质关系中的出质人和质权人也就是说债务人可以第三人之股权出质担保, 以自己股权出质为第三人提供反担保第五条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 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 登记释义】出质股权权能完整性的规定一) 出质股权满足的条件问题《担保法》第75条规定,股权只要符合“依法可以转让的”条件即可出质;《物 权法》第223条规定,股权只要满足“有处分权的”下列“可以转让的”条件即可出质,而本条规定“依法可以转让 和出质的股权”,有语义重复之嫌,其实股权只要满足可以转让这一条件,即可出质,可转让是可出质的充要条件。

      二) 本条规定的内容紧凑为一款,不太相宜说了三层意思,出质股权的条件、司法冻结的股权禁止出质、特殊 企业类型的股权限制(需审批)出质,所以宜以不同款分列表述三) 一般来说,下列所述股权不完整,一般不得办理股权出质:“以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股权出质的”情形,其是为了司法实践的需要,避免程序法上的强制措施与实体法上 的民事权利相冲突,也与司法终决的裁判原则冲突以已经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再次出质的”情形,是为了保护质权人质权的实现,降低股权出质的风险;有人认为 如果出质登记的股权数额大于被担保的债权数额,大于的差额部分可再行质押偶认为应区别之,因为只要办理了出 质登记的股权,即产生了物权公示的效力,不论是否登记的股权数额大于被担保的债权数额,均是出资人和质权人达 成协议保障债权实现的条件,即上述第四条所阐释的约定的质押率的限度,除明确在出质合同中约定了最高额质权的 外,其他一般均不宜再行质押以公司股东的股权出质给本公司的”情形,由于《公司法》第75条、第143条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公司不得 回购本公司股权股权出质不属于该法规定的特殊情况,在债务到期未清偿的情况下,公司无法回购本公司股东的股 权,就无法实现公司的质权。

      因此,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出质给股东所在的公司,股东倒是可以担保债务的履行,但 是股东所在的公司,将难于保障债权的实现因此,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也不宜出质给所在公司那种认为法无禁止 则可的观点,仅是法律的表象,经不住法律逻辑的推论,虽然法律经验比法律逻辑更重要此外,《公司法》第143 条第四款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所以,以公司股东的股权出质给本 公司,不论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其股东的股权出质给所属公司应均为不能以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权出质的”情形,其主要是指隐名股东的股权,以及公司通过了内 决程序,但未依法履行股东变更登记的股东的股权虽然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的是形式审查,但由于工商部门既 是有限公司公司股权的登记机关又是股权出质的登记机关,有必要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有必要对股权出质提交的材 料与股权所在公司的登记事项进行认真比对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当然 也包括登记机关)的公示效力,而股权出质一经登记就具有了公示效力如果允许以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 记的股权出质,就会使同一登记机关的两种公示登记发生冲突,因此不具有公示效力的股权当然不能成为具有公示效 力的股权出质的基础。

      所以,隐名股东的股权不能登记,其可以是司法确认的结果,而非行政确认或者说行政许可的 结果;还有就是公司自身记载于股东名册予以认可而未进行公司变更登记的情形,也许先进行变更登记后再行进行出质 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主要有四种情形,一是股东未按期缴纳、未实际缴纳或未完 全缴纳出资的,本办法没有明确规定有人认为,不论实质是否出资,或者说出了多少,只要公司的登记机关予以记 载了股权所对应的出资额,即可认为股权所对应的出资已缴付,应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即坚持形式出资说;但是《股权 出质登记50问》(中国工商出版社•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编)一书,则坚持实质出资说,认为未实缴或者完全缴纳的, 即使通过行使质权,取得股权,由于还是要承担缴付出资的义务,质权设立没有实际意义依此看,也具有务实的合 理性所以,对此种情形,宜认定为股权权能不完整的情形,不能作为出质的股权进行物权登记二是外资股权出质的 问题,根据外经贸部1997年《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