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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责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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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woxinch****an2018
  • 文档编号:39288898
  • 上传时间:2018-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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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有知识产权侵权法体系的特征现有知识产权侵权法体系的特征1. 缺乏一般性规定, 2. 侵权责任法将知识产权侵权归于一般责任,CDMA 的过错责任规则《侵权责任法》将知识产权侵权定位为一般侵权行为,准其适用侵权行为一 般条款然而,此举在国际上并无立法成例佐证知识产权侵权的特殊性及所背 负的公益目标决定了其无法完全遵照一般侵权行为的轨迹前行在侵权行为法理 论体系中,知识产权侵权应当被归类于新型的特殊侵权行为类型以有别于一般侵 权行为,并与之共同受辖于民事侵权行为这一上位概念《一般侵权抑或特殊 侵权行为》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类型定位安雪梅,载《法商研究》,2011 年第 3 期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二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 权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 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 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 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 难以确定的,参照通常的权利交易费用 的合理倍数确定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 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 所得和通常的权利交易费用均难以确定 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 判决给予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对于两次以上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 相关权的,应当根据前两款计算的赔偿 数额的二至三倍确定赔偿数额。

      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与过错责任制度的关系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与过错责任制度的关系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 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美国版权法中的法定赔偿金制度美国是无过错版权责任制度但网络版权责任 不同Trips 第45条第45条 损害赔偿费损害赔偿费1.司法部门应有权责令侵权者向权利所有人支付适当的损害赔偿费,以便补偿由于侵1.司法部门应有权责令侵权者向权利所有人支付适当的损害赔偿费,以便补偿由于侵害知识产权而给权利所有者造成的损害,害知识产权而给权利所有者造成的损害,其条件是侵权者知道或应该知道他从事了侵权其条件是侵权者知道或应该知道他从事了侵权活动2.司法部门应有权责令侵权者向权利所有者支付费用,其中可以包括适当的律师费2.司法部门应有权责令侵权者向权利所有者支付费用,其中可以包括适当的律师费在适当的情况下,即使侵权者不知道或者没有正当的理由应该知道他从事了侵权活动,在适当的情况下,即使侵权者不知道或者没有正当的理由应该知道他从事了侵权活动,缔约方也可以授权司法部门,缔约方也可以授权司法部门,责令返还其所得责令返还其所得利润利润或/和支付预先确定的或/和支付预先确定的损害赔偿费。

      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 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 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 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 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 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 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 万元以下的赔偿有观点认为,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已在一定程度上 存在或容忍对某些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至少是沉溺在适用惩 罚性赔偿的因素……第一,在专利侵权案件中,以专利合理许可使用费的 2 至 3 倍确定赔偿额时,赔偿额可能明显大于权利人的损失,……第二,专利法关 于法定赔偿的规定进一步表明,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具有一定的惩罚性,……确定 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根据这一规定,如果在实际损失少于一万, 则可能是惩罚《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龙为求(五)危险责任制度的变化和各种具体类型的系统发展《侵权责任法》并未就危险责任做出概括规定,其第7条仅具有价值确立的 作用,而不得视为概括条款 《侵权责任法》主要通过具体类型化方式,对视 为现代危险责任展开若干具体类型规定,范围包括第5章“产品责任”、第6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8章“环境污染责任”、第9章“高度危险作业” (狭义危险责任)以及属于传统危险物责任范畴的第10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11章“物件损害责任”(狭义对象损害)原则上,这些危险责任类型大 多采取无过错责任(即严格责任)主要是整合原有立法(含特别法)和司法解释而成,但《侵权责任法》在整合有关材料过程中也做了一些引人注目的变化和 发展总体上说,是一种旨在推进侵权法顺应现代工业化社会特点的规范努力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 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 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 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司法解释第十九条 出版者、制作者应当对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发行者、出租者应当对其发行或者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相应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条 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出版者尽了合理注意义务,著作权人也无证据证明出版者应当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权的,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出版者承担停止侵权、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侵害财产权的民事责任】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 ,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出版者所尽合理注意义务情况,由出版者承担举证责任出版者所尽合理注意义务情况,由出版者承担举证责任著作权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信息网络传播司法解释第六条 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 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了相关作品、表演、录音 录像制品,但网络服务提供者 能够证明其仅提供网络服务,且无过错的,人 民法院不应认定为构成侵权 我国对于网络传播仍然是过错责任 ,,,但是是举证责任倒置 , 举证责任倒置: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第七十条第七十条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获得利润》“中国在 20 世纪 80 年代制定了《民法通则》,从原则上已将包括侵害知识产权在 内的额绝大多数侵权行为,划入过错责任如果只解释《民法通则》为限,这个问题是 无可讨论的不过,如果把眼界放开一些,就可以看到:绝大多数已经保护知识产权的 俄国际案的额立法,均要求侵害知识产权的直接侵权人,负无过错责任……其实,从 法理上,侵害知识产权的规则原则,与侵害知识产权的诉讼时效,是非常近似的两个问 题由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可以同时被相互独立的不同主义所利用(注意:这事有形 财产权保护的客体所不具备的特点),侵权行为一旦延续超过二年(即我国《民法通则》 规定的时效),这二年期限将主约束侵害赔偿之诉,不应约束知识产权的财产所有权之 诉到目前为止,我国不赞成多数国家那样在知识产权保护中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一 个主要原因,在于不少人无人为知识产权的侵权诉讼中,被侵害人仅仅要求侵权人负赔 偿责任,即认为侵权之诉中只有债权之诉而无物权之诉……于是他们认为诸如德国版 权法第 99 条的禁令、没收等等,不属于在确认侵权处理后的额民事责任针对这种误 解,我国在 20 世纪 90 年代后期已有专著坐过分析和论述。

      在我国,对于侵害知识产权 的无过错责任,只有较少的专著或论文论及它的合理性,而大多数理论界与实际部门的 讨论,则停留在解释《民法通则》有感条文的合理性,论证应不加更改第一般使用与一 切知识产权侵害活动网络环境下的“服务商”作为“特例”,去侵权行为在国外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我国包括“服务商‘在内的的一切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 则作为“通例”在适用着“过错责任”这一列理论及实践上的差距,这种立法上的额 差距,是否应予缩小,肯定在 21 世纪还需要继续讨论‘《劳动异化???,劳动 者受到私有财产的控制支配》48-49 页,《知识产权法》郑成思,法律出版社,2004 年 4 月版“虽然美国《版权法》上从来未出现“严格责任”(或与其同义的“无过错责任”)术 语,但所有学者即法院均无误解地明白其未将“过错责任”,即暗示无过错责任在美 国从来没有过版权侵权是否属无过错责任的争论;其现在有的争论集中咋 i 计算高度发 展的今天,要不要增加一个例外(过错责任在这里反而是例外!)该国与我国版权保 护意识到差距,就可想而知的人们普遍认为网络服务公司的要求很难达到因为与其争 论的另一方的“版权人”中,大多数是出版商。

      他们比作者更有经济实力在不同意对 网络公司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的问题上,出版商誉作者联起手来了值得注意的是:出版 商并没有进行“趁火打劫”的讨价还价,即并未提出过:“为什么只给网络公司过错真 的优惠,而不给出版商?”他们只是反对对方的意见,并未同时提出改变法律,对自己 也实行过错责任在 1998 年美国最终通过其世纪千禧年数字化版权法上时,虽然规律 网络服务商负过错责任,却并没有更改传统的无过错责任128 页,《知识产权法》 郑成思,法律出版社,2004 年 4 月版 “在德国 1995 年修订的《版权法》第 97 条(1)款中对顶:受侵害人可诉请对于有再次复发危险的侵权行为,现在就采用下达禁令的救济;如果侵权系出于故意或出于过失,才还可能同时诉请获得损害赔偿该法第 101 条(1)款也规定:如果侵权人既非故意,又无过失,却有属于本法第 97-999 条依法被下禁令,被令销毁侵权复制件或移交侵权复制件之人,则在受侵害人得到合理补偿的前提下,可免除免除损害赔偿责任这里规定的再清楚不过了:过错(明知或有过失)的有无,是确认可否(并非一定)免除赔偿责任的前提,而不是认定侵权的前提应当说,这种规定方才被侵权人与无过错侵权人均合理。

      在德国 1994 年修订的《商标法》第 14 条中,有近似的规定,这就是:对一切商标侵权,被侵害人均有权对其提起侵权诉讼,要求立即停止侵权;对有意的或因过失产生的侵权,则被侵害人有权进一步要求损害赔偿完全相同的固定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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