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一级建造师《法规》重点内容解析(13).docx
3页2022一级建造师《法规》重点内容解析(13) 1.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立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第24条规定:“建立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建立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建立单位将包括土建和安装等方面的施工任务一并发包给一家具有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法律规定和合同商定的范围内,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治理 《建立工程施工现场治理规定》第9条规定:“建立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治理,监视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分包单位应当在总包单位的统一治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治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这条规定给予了总承包商施工现场的统一治理权,其中也包括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治理采集者退散 同时,为了防止违法分包和转包等违法行为的发生,真正落实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建立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进一步强调:“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立工程主体构造的施工 [重点解析] 此处需要把握: 1.“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这句话与下文的“分包单位应当听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治理”是相对应的。
2.“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立工程主体构造的施工”这句话与《建筑法》是相对应的 3.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划分 《建立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第24条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立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担当连带责任 施工现场往往同时有多个分包单位同时在施工现场作业,需要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协调但是,由于利益等缘由,分包商并不情愿听从总承包单位的治理,基于此,《建立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第24条规定:“分包单位应当听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翠,伞包单位不听从治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担当主要责任 [重点解析] 1.这是将《建筑法》中的“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的工程担当连带责任”详细落实在安全的方面后面我们学习《建立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的时候,就强调了连带责任将要落实在质量的方面 2.应留意当分包商不听从总包商在安全方面的治理时,应担当“主要责任”,而不是“全部责任”;从另一个角度,在这种状况下,总包单位能不能免除全部责任呢?答案是不能 3.分包商与总包商是公平的合同双方的关系,按理说他们之间不应当存在治理与被治理的关系,此处却强调了在安全方面分包商要听从总包商的治理,这是很特别的,需要特别把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