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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案例不属“三性”岗位 劳务派遣协议无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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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随****
  • 文档编号:202163358
  • 上传时间:2021-10-14
  • 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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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力资源管理案例不属“三性”岗位 劳务派遣协议无效?【案例简介】2009年4月,王某进入济南某加油站从事加油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加油站没有为王某缴纳过社会保险费2013年12月5日,王某无故被辞退王某离开加油站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000元2014年6月19日,王某向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裁决与加油站自2009年4月至2013年12月5日存在劳动关系;加油站支付赔偿金2万元庭审中,加油站提交了济南某劳务派遣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劳务派遣协议,证明2012年4月之后王某与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为2012年7月1日,合同期限至2017年5月31日,工作内容为派遣到加油站工作王某主张其为加油站的加油员,根据法律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因此该派遣行为无效,其用人单位应为加油站案例解析:仲裁委经审理,裁决双方2009年4月18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王某的其他仲裁请求王某不服,诉至历城区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第66条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3条均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王某系加油站的加油工,岗位不属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因此劳务派遣公司将其派遣到加油站工作不符合法律规定,王某2012年4月至2013年12月5日的用人单位为加油站2013年12月5日,加油站将王某无故辞退,属违反法律规定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支付王某赔偿金据此,法院判决:王某与加油站2009年4月至2013年12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加油站支付王某赔偿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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