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华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doc
2页西华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2009-7-6 (2009年7月2日校长办公会通过)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对外出租、出借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川教[2008]88号)及《西华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西华师范大学房屋管理暂行办法》(校国资字[2003]1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所有单位,包括各机关、各二级学院、后勤产业集团、中心、医院、图书馆等第二条:固定资产租赁是指校内各单位管理、使用的固定资产,在保障其教学、科研及行政事务正常运行的前提下,经学校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批准利用闲置固定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行为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处属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各单位固定资产和经营性门面出租、出借行为的审批及宏观管理工作资产使用单位负责对外租赁资产的日常管理保卫处负责对外租赁资产安全保卫工作第四条:各单位固定资产(含教室、会议室、演播厅、体育场馆、实验室大精仪器设备等)出租、出借行为,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进行。
第五条:固定资产出租、出借行为,实行统一管理,由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学校的规定出据缴款凭单,到计财处缴费第六条:各单位固定资产对外出租所形成的收入,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一由学校计财处收取相关管理成本的支付由学校另行规定第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出借固定资产的单位,依法依纪严肃处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国有资产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学校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八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